关于依法治校的若干问题思考论文资料(word可编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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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关于依法治校的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部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明确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制管理的核心就是正确处理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依法治校是广大师生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和谐校园的根基力量。实行依法治校,促使教育管理者从高高在上的观念中走出来,与师生进行平等的对话,以此在校园内创造一种宽松民主和谐的校园环境。关键词:和谐校园 依法治校 素质教育正文:和谐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它要求这个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都必须为这个中心服务,以锻造出一个和谐的共同

2、体。而对于学校这个高级人才的培养中心,尖端技术的集散地和高新型创业体的孵化器,和谐二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构建和谐校园应该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学校自身,这又是一个自我透视、自我诊断和自我完善的发展新思路。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校,从和谐社会到和谐校园,看似简单,但这绝不是单纯的套用模式,因为任何组织忽视法治力量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都必然会失去方向和原则。对于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权威的概括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关键词就是民主法治,而将民主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

3、,对学校构建和谐校园具有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一、凝聚人心,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根基力量从学校章程的制定到各项管理制度的公正公开,从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到实行校务公开及完备校内监督机制,学校依法治校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如何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上。这种政治民主性,反映了广大师生员工在构建有序化的学校组织和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学校领先于其他社会组织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学校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师生员工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

4、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和谐校园的一大标志是在学校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即民主决策,而由此衍生出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是民主法治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师生员工,都取决于和谐校园构建中法治力量所惠及的范围和实施效果。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知情权得到认真落实,公民意识得以张扬,是任何组织得以和谐的基础。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真正和谐。建设和谐校园需要所有人力量的集合,也就是说 需要每个人都为这个构建过程加油助力。借鉴现代法治精神,我们发现,依法治校就是尊重师生员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

5、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师生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从他们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行为,而充分尊重那些以前往往被忽视的群体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就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予以确认。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部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明确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制管理的核心就是正确处理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教育已逐步进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阶段。政府和学校形成思想共识、目标一致、步调统一是实施依法治校的基础。因此,依法治校是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和谐校园的根基力量。二、关注人性,依

6、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价值取向法治的本质决定了依法治校本身就充分关注人性,而和谐正是将人性上升为制度。人性既有阳光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和谐社会与稳定社会的不同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此,稳定社会只表现了人性阳光的一面,而隐藏了消极的一面,和谐社会却是不仅仅要将每个人的阳光汇集成这个社会的阳光,还要充分关注人性消极的一面,和谐社会不怕出现问题,更不怕解决问题,只怕问题隐而不彰,作为一个定时炸弹时刻存在于我们周围。所以,我们需要确立一种制度,让那些不能在制度的威慑中自生自灭的人性的陋弊袒露出来,化解在阳光之中。学者乐黛云曾指出: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

7、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所以,和谐的产生有赖于对人性整体的关注,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性的不同侧面有机会融合在一起。有人曾撰文指出一团和气的诸多危害性,我却不敢苟同,一团和气的局面我们当然需要,只是还要在这团和气中体现出正气罢了。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学活动方式的变革,以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增加,也增加了发生伤害的可能性。目前,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

8、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解释外,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一方面对已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处理途径、对发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给伤害事故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其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就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三是由于

9、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难以明确自身职责。导致学校因为担心发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三、直面诉讼,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系统保障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国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国发展

10、的社会主义建设才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来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再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近几年来,因为多种多样的原因,以往人们心目中的象牙塔被屡屡推上被告席,这极大的冲击了社会对学校的传统定位。学校被师生起诉,

11、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学校诉讼之所以成为近年来社会的热点和焦点,与学校的特殊地位密不可分,但更多的则是由于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的问题。首先就是新中国学校发展的历史给了转型期的学校一个沉重的负担,学校是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一说虽言过其实,但学校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清,却实实在在的给了学校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已经掩护学校在行政诉讼面前泰然自若的打了几十年的擦边球。但自从田勇案开始,在日益增加的败诉面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是具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

12、政主体的事实,不仅在司法界达成了共识,更让学校自身骤然猛醒。其次,残留在学校内部的,一些仍然以计划本位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为学校走向法治化设置了重重障碍。解析那些学校诉讼,我们不难发现,往往问题就出现在一些过于抽象笼统的规章制度中,那些以往常常被认为机动性强,可操作性大的管理条款在严格的司法审查下漏洞百出。最高院有关将学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处理和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司法解释最终能否出台,已经不是问题的关键,学校的行政权力接受司法监督和审查势在必行,那么我们能否直面也许即将如潮而来的诉讼,就取决于和谐校园建构过程中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进程和深度。通过比较近年来教育界和法学界

13、对学校依法治校方式的诸多探讨,笔者认为,在适应构建和谐校园的发展趋势下,学校直面诉讼,应该着重加强依法治校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培养规则意识、转变管理观念。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成员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和谐校园,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要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的宣传和学习功能,以培养学校包括管理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内的成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的,针对管理者而言,树立法治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从以管理为目的向以服务为宗旨转变,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开辟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关心学校

14、发展,参与学校建设的热情。同时,也促使管理者从高高在上的观念中走出来,与师生进行平等的对话,以此在校园内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2、借鉴人文精神,对接法治建构。从近几年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学校诉讼来看,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正义与平等,越来越重视学校制度对人的尊严的确认和维护。然而,目前学校管理制度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过于严厉,虽然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我们发现了很多令人振奋的改变,但是,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还需要学校在接下来的制度调整中,加以确认,可以说,新规定的具体实施范围和效果都有赖于学校在根据自

15、身情况细化程序步骤的过程中,对其的领会和认可程度。因此,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要尤其重视新规定将引发的连锁反应,及时调整那些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漠视师生员工合法权利的规章条款,遏止人治管理抬头,实现人文与法治的建构与对接,为和谐校园的构建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法律保障。教育部于2002年8月颁布了学生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出台了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和十一种伤害学校担责;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地位的对等性。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推动依法治校的进程增大了新的动力。学生伤害事故

16、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法规的细化规定和有效补充,它具有适用范围广、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便于理解、便于实践,有利于化解矛盾,能起到规范、约束等法制化的积极作用。是依法保护学生权利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的要求,符合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是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必由之路。但该办法还只是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相比较而言,属于下位法,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教育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关键。正如依法治国需要公正司法一样,公正司法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

17、害,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司法裁判,司法裁判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由于我国在关于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使得发生事故之后不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即使是通过司法裁判来进行处理,也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而导致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相差很大,很难做到公正司法,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只有真正实现有法可有依,才有可能做到司法公正,才能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校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校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司法。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如果说一个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国家,必然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国家的话,那么在依法治校的不断推进中,一个富有正气、理性和人性关怀的学校、一个和谐的学校则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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