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与例的概念及特点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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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与例的概念及特点综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律与例的概念及特点综述(一)律的概念及特点1.律的概念 “律”最初与法律并无任何关系,说文解释说:“律,均布也,从彳,聿声。”“均布”是古代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所以律最初仅指标准、规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字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到战国晚期,“律”字被人们赋予了法律上的意义,它不仅被用来指音律,还演化成广义上的法。所以有“律吕万法所出,故法令谓之律”的说法,即“律&

2、rdquo;是指法则、规范,是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我国封建社会中各朝各代都将“律”作为其刑事法典的名称,如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   2律的特点  (1)律具有稳定性   “律者万世之常法”,“律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最正统、最持久,也最稳定的法律”可见律的特点之一就是稳定性。明清时对律的修订也突显了这一特征,以大明律为例,从其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大明律颁行时明太祖朱元璋曾言:

3、“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此后明朝的皇帝就对律文没有什么改动,只能根据“一时权宜”定立不少的例。至清朝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影响下,大清律例也将明律的稳定性继承下来,自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布以后,清朝统治者多次强调律的稳定性,在乾隆二十七年乾隆曾传谕说;“国家设定律例,历经斟酌损益、条分缕析,已属周详。近来新任各省臬司辄于律令内摭拾一二奏请增改,其中固有旧例于事情未尽隐括,应随事变通者;而未能通彻律意,或就一时之见率请更易者亦复不少。……然各逞

4、己见,议改议增,适以变旧章而滋纷扰,于谳狱之道有何裨益?着将此传谕中外问刑衙门知之。” 在这样的思想的指导下,大清律例中的律文自定型以后都没有什么太大的改动。虽然固定的律文可以维护祖制,维护统治者的封建统治,但是律文的这种特点随着社会的变化却使其显得过于僵化,出现了不能适应统治者统治要求的现象。  (2)律具有概括性    律是我国历史上各封建朝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刑事法律的法典,它除了具有稳定的特征外,还具有概括的特征。“律尚简而例独尚繁,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以征引,其条分缕

5、析,秩然井然乃能及万物之情伪一皆有所附丽,而不容毫厘之差,盖若是其至纤至悉也。”可见律文具有简略的特征,但律文虽然简略,包括的范围却很广泛,它能够提纲挈领、概括全面,这是其他法律形式所没有的。在乾隆二十七年弘历发布的上谕中曾说道:“律例一书原系提纲挈领,立为章程,俾刑名衙门有所遵守。至于情伪无穷,而律条有限,原不能纤悉必到,全然赅括之势,惟在司刑者体察案情,随时斟酌,期于无枉无纵。则不可以一人一事即欲顿改成法也。”因此清立法者沿袭明律将大清律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

6、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其中律文有436条,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在立法者“非简不足以统宗”的简明立法的倾向影响下,成就了律文所具有的概括性这一特征。律文的这种特征虽然可以达到“统宗”的目的,但是却存在不能使律文对“情伪无穷”的社会关系规定得“纤悉必到”的缺点。   (二)例的概念及特征1例的概念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例包括了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涉及国家的行政、军事、经济、民事、诉讼等各个方面。其中刑事方面的,一般附于律文之后的称“条例&

7、rdquo;;行政法规方面的,附于会典之后的称为“事例”;各部、院、寺、监、府等衙门汇编本部门的法规称为“则例”。而在本文中的“例”是指狭义上的,即问刑方面的条例。“它是清统治阶级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统治需要,以律为基础和依据制定的刑事性质的单行法规。”清朝的立法者将律例合编,例通常附于律之后作为律的辅助与补充,清朝的基本刑事法典大清律例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2例的特点(1)例具有灵活性对于例的这一特点在清朝时有这样一些描述:“故律一定而不易,

8、例则世轻世重,随时酌中之道焉。” “律为一代之章程,例为应时之断制。”“律一成而不易,例因时以制宜。”由此可见例相较于律具有灵活性。以清例的修定为例,自乾隆五年颁布大清律例以后律文未再更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成而不易”的律文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对例的因时、因地、因事的修定成为了一时的潮流。因为只有以例的灵活才能补充律因过于稳定造成的僵化的缺点,补律之不足,从而适应

9、社会的发展,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2)例相较于律更具体如前所述,律具有概括的特点,这一特点虽然可以让律足以“统宗”,但是却不足以包罗万象,不足以应付社会的复杂多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官吏由于对律文理解不当,出现了违背律文本意断案的现象,而要杜绝这一现象使官吏按照律文本意准确地定罪量刑,就必须根据律文的宗旨和精神做具体、详尽的规定,而作为因辅助律而生的例就具备了这种特点。乾隆元年,刑部尚书傅鼐就曾上疏乾隆皇帝说:“凡律所不备,必藉有例,以权其大小轻重之衡,使之纤悉比附归于至当”。可见条例相较于律文来说更具体、详尽,包含的内容更多。而例的这一特点正可以弥补律因为过于简约造成的对“情伪无穷”的社会关系不能规定得“纤悉必到”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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