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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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过劳死”的研究综述 姓 名: 郑平珍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律 班 级: 法学42 学 号: 2264224 指导教师: 孙永军 职称: 讲师 2007 年 05月 22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关于“过劳死”的研究综述法律专业学生 郑平珍指导教师 孙永军摘要:近年来,在中国 “过劳死”的现象频频出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过劳死”现象的产生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薄弱;劳动者个人法律意识欠缺也是一大原因。预防“过劳死”现象应由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特别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

2、劳动者的休息权刻不容缓。我国学者纷纷结合现实,对预防“过劳死”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关键词:过劳死;原因;法律界定;法律救济Over-working dea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ENG PingzhenT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henomenon of over-wonking death to appear repeatedly.It has sounded the alarm bell to us and aroused the social various aspects inter

3、est.The reasons for the phenomenon are social aspreat, also the personal reason:The legislation is imperfect, law enforcement dynamics is weak, that the workers consciousnes are short also is a reason.To prevent the phenomenon,we nend the supposed by the society, the enterprise and personal various.

4、Specially safeguards workers rest power through the legal regime to be urgent. Scholars in China unify the reality in abundance, giving many comments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Over-wonking death;Reason;Legal limits; Legal relief 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

5、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的现象。它最早由来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迅速繁荣的日本。当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着沉重的负担,各行各业的人的倍受职业疾病的困扰,有七成的知识分子在“过劳死”的边缘。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职工的利益无法合理保护,因此对法律对“过劳死”的正面界定势在必行。一、 “过劳死”的界定1981年日本公众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尻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叫过劳死。两位学者在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的劳

6、累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病疾患和心脏病疾患引起的突然死亡。 从那时起,“过劳死”便作为劳动灾害的表现之一确定下来,延用至今。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学者对此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许章润认为:“过劳死”主要是指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恶化,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1P144这一定义说明“过劳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者承担过重的劳动负担;二是这种负担引起了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三是由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了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孙波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过度劳累造成的死亡,也就是用

7、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劳动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死亡的情形。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使劳动者长期承受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二、劳动者的健康因长期超负荷的劳动受到严重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该学者同时认为劳动时间是衡量劳动强度的最好尺度,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过度劳累的最为直接的办法,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就是“过劳”,如果造成了劳动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过劳死”。 2汤啸天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基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而致生命衰竭死亡。它具有三个特征:1、劳动者从事劳动的

8、时间长期超出了法律对于劳动时间的基准规定;2、没有其他原因诱发劳动者的猝死;3、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除此以外,法律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也应作出明确规定。构成“过劳死”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存在过劳的事实。具体而言,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基准,而且这种超过是经常、长期的,而非偶然、短期的。二是延长劳动时间非出于法律上的例外规定,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三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与过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劳动密度和强度的大小不影响“过劳死”的成立,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密度和强度不大,只要具备了前述三个要件即构成“过劳死”。 3王小华认为:一般来说,“过劳死”

9、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甚至引起身体隐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据悉,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命名此症为“慢性疲劳综合症”,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近年来把“过劳死”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4二、“过劳死”产生的原因(一)社会原因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必有其必然性。“过劳死”的产生首先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范”,导致包括“工作压力猝死”现象在内的各种负面情况

10、的加剧。 1、就业大环境(1)就业压力的增加吴江认为:我国目前就业压力增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于05年7月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发言指出中国目前的城镇失业率高到8%-10%,包括登记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2010年前新适龄劳动力年均增长率0.6%-0.7%,每年1000万多,其中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就占据三分之一的比例,就业压力形势严峻。而且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进步、城市化规模扩大和进度的加快,失业率会呈继续增长势头。这种压力使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5万京红也认为:“过劳死”的出现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这与我国就业大环境相关,许多就业人员为了谋得一份生计,常常隐忍企业苛刻的用人制度,造成员

11、工“夜以继日”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6(2)企业的不合理用工人大社会教授李迎春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企业经营者面临提高效益,开拓市场的压力;普通员工面临失业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过于关注经营效益,而忽视了员工的身心健康,使员工的压力难以得到及时的舒解。在工作压力加大的同时,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着沉重的养家糊口的压力,房价暴涨、老人赡养、子女就学、医疗费高昂等,都构成对员工的巨大压力。7另有学者认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个用人单位都建立了“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增强员工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员工自我加压。8 文摘报记者认为;职工缺乏健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企业投资

12、又处于低水平重复状况,生产效率非常低。这样的生产模式,既缺乏效率,又导致整个社会的劳动力保护状况堪忧。9王 觊认为: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使用劳动力的情况。 劳动者对于劳动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在涉及劳动法律纠纷时劳动者一般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劳动仲裁和诉讼都需要成本,这种成本不仅表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资本上的差距,还包括劳动者时间、心理、寻找工作岗位的各种成本。同时,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面对职位少而竞争者多的情况,往往不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也决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从而造成了不认真对待劳动者休息权利的问题。正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往往对过度劳累不能抗拒

13、、不敢抗拒、不愿抗拒,从而导致了“过劳死”的可能。102、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李迎春认为:针对员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重治疗、轻预防的年度体检成为一种形式,真正参加体检的人很少。健康预防的缺陷使年富力强的员工成为猝死的高发人群。与“过劳死”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针对当事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保障存在不足,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为“过劳死”埋下伏笔。73、不正确的劳动传统观念王 觊认为:即便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直接的、超负荷的工作要求,同样存在着劳动者为了能够获得业绩、提升职位、提高待遇、获得更大成功等多方面的思想因素。这里涉及到了另一个更为根本的

14、问题, 就是我们社会之中现存在的功利思想。从平民到官员,从商家到学者,各行各业的人都在渴望事业上获得更多的业绩,他们却从不考虑其它任何可以追求的价值。10实际上,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也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媒体都在宣传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讲求奉献,并树立那些超时工作累倒在工作岗位或带病坚持工作、伏案工作至深夜的人们为楷模,忽视对公民休息权的保护宣传。还有一部分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和恪守勤劳节俭的美德,不爱惜健康、不讲求休息,拼命工作,自愿加班,就是为了多赚加班费。11吴江认为:来自家庭、社会乃至舆论的对于过度工作的褒扬所形成的氛围,已经使得过度工作、超时加班成为众多行业中难以逆转的潜规则“

15、在其位,就必须卖命干”。 5(二)法律保障的缺失1、立法不完善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认为:由于中国在立法上并没有“过劳死”一说,因此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从未正式承认过“过劳死”。一种疾病现象没有身份认证,相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就无法有的放矢地进行科学调研、预防和控制,如同断了线的风筝迷失方向。12文摘报记者认为:直到目前,“过劳死”尚未被纳入我国有关职业病的法律系列之中。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同时,面对强大的资本,工业化的强劲进程,以及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的现实,现行

16、关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及司法资源却明显不足。13 2执法力度不尽人意吴家华,江太芬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被侵权的劳动者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处理;有的地方政府在“惟GDP论英雄”的理念导向下,对企业用工管理上的不法现象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为这样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忽略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行政执法和许多行政执法一样,通常处于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力的局面,即财政的投入不能满足行政性干预的需要,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往往难以到位;少数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情等腐败现象,偏袒用人单位、掩盖非法侵害事实。14金叶认为:劳动

17、监察部门有义务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每个受害劳动者每人100元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标准是否有力被认为值得怀疑。133.法律意识的缺失张树玲认为: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传统影响、新时期立法速度快,而民众认知困难、有法不依的司法事实和法律效益低下伤害了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等原因,我国法治水平不高,社会整体缺少法治传统,法治观念淡薄。公民休息时间普遍遭严重侵占的现实,也不过是有法不依、伤害法律的威严的又一个例证。16233-236吴家华,江太芬认为:劳动法没有硬性规定不许加班,一些企业就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

18、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与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这些使得处在中间阶层的知识分子要力争向上,就只得废寝忘食地工作。14新京报记者鲁丽同时认为: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并不知道自己侵犯了员工的权益,不少员工也没有意识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这些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17 4.工会维权作用的缺失张树玲认为:我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作为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通过工会实现联合,从而获得在法律上与用人单位平等的能力,维护劳动者权益,这是立法宗旨所在。但法律对工会组织方面和维权方面的规定都很

19、笼统,诸如企业的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工会负责人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工会主席常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副职兼任。在民企中,工会主席往往由老板的家族成员出任,出现了大批具有“双重身份”的工会主席,单位利益与员工利益出现一致时,工会主席或主动或被迫放弃了自己的职责所在,甚至代表单位与员工对簿公堂也不乏其例。16P250另外有加拿大学者认为,现行工会法规定了企业工会日常经费的计提办法,但未明确工作人员包括主席的个人收入、奖金、福利的来源,工会主席是企业的班子成员,享受着企业副职的待遇,使代表维权不具备经济基础。而且我国行政权至上的传统和官本位思想深重,工会行政化明显,在观念上还存在“双维权”的思想既

20、要维护企业利益又要维护劳动者利益。最终,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还是没有真正的代言人,面对侵害事实还是无力解决。18三、防止“过劳死”的对策(一)社保制度的完善吴家华,江太芬认为:各级政府应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努力改善我国知识分子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提高他们的健身意识,营造良好的健身氛围,推动全民健身,提高国民素质。 14 金叶认为:避免“过劳死”的发生,需要改变社会保障制度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预防的导向。医疗保障应做到补救性治疗与积极的保健预防相结合,在工作压力较大的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体检制度,并使这项制度向年富力强者倾斜。同时,建立与完善针对高压力人群的带薪休假制

21、度,使他们比较疲惫的身心得到及时调节。完善针对全体公民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工作人员的压力。14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1立法界定“过劳死”为工伤金锡鹏认为:首先得让“过劳死”名正言顺才能进行科研, 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立法、保障和监管。他同时呼吁,无论是科研、法律、还是政策监管,不能急功近利,必须以人为本,“过劳死”不能等濒临死亡之时,才给予重视。 19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黄席樾代表提出,首先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此外,应

22、该修改现行劳动法,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中的一种。同时,应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形式,各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带薪休假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严厉督促各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19 王秀云认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首先应从制度层面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国外普遍将过劳死作为一种工伤,承认社会对这一现象负有责任。我国也应尽快出台相应措施,防止高强度的劳动对人造成伤害。另外,一旦“过劳死”现象发生应提高赔偿额,让用人单位即便只从利益考虑,也不再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作为代价了。20 吕律,罗财喜认为:根据我国一些文件精神,“过劳死”应列入工伤的范畴。1965

23、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伤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 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所体现的精神,“过劳死”也应当按照工伤死亡来处理。因而“过劳死”可以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处理。吕律同时认为,“过劳死”也是侵权行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角度,应当给予权利人两个单独的请求权。21 2.进一步完善劳动

24、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法律规定。张树玲认为:现行劳动法自颁布和实施至今日已有十年,与其配套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一起,基本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需求,但同时也暴露出与劳动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在工作时间方面,时至今日,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依然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在劳动法实施不久,国务院总理令修正了我国的工时制度,改为“周工作40小时”。缩短工时不仅是国际国内大势所趋,而且,缩短工时与扩大就业两者成反比,这对我国改善就业环境也会起到促进作用。应坚定地将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上升到劳动法层次。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制上应有针对性地加大用人

25、单位的加班成本,并将加班的补偿增加为货币和休息时间两种形式,以满足劳动者休息的需求。国务院也应当尽快出台“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在法律上由更充分的保护。16P2523.加大执法力度路平认为:由于“过劳死”是由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造成的,因此,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应该设立对发生“过劳死”现象单位的处罚标准,减少“过劳死”的发生。有学者认为,虽然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并未涉及“过劳死”,但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

26、顿。”因此,仍可将其看作是制订“过劳死”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22吴家华,江太芬认为: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时间的监察,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和劳动执法力度,绝不能让劳动法的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对违反劳动法强令职工加班加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14 张树玲认为:目前这种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不仅非法剥夺劳动者休息权,也严重伤害法律尊严,必须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强度。这既需要经济财政上的保证,更需要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制度一定要实用、具体,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查处时限以及相应的责任;建立案件公示制度,公开处罚标准、处罚结果、办案程序等;制定详细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建立执

27、法过错责任制度。令人振奋的是,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04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在加强对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强调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责任,给执法者规定了更多的管理规范,这无疑对提升劳动执法硬度和刚性,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6P253罗财喜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利的用人单位要加以严厉制裁,比如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及至刑事责任。对于一些自愿加班加点的,劳动法应规定用人单位有劝戒的义务,如未尽劝戒义务、构成失职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告、罚款。214.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王 觊认为

28、:国家保障普通劳动者休息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让用人单位承担控制劳动时间、控制休息时间的强制义务。同时,规定第二性的义务,即一定的法律责任以防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现象,严惩明示或默示同意劳动者过度加班的用人单位,实行责任制,则会有更为直接的法律实效。10吴家华,江太芬认为:必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各类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尤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内知名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要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与市场号召力;在执行法定劳动标准方面起表率作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关爱员工、合作双

29、赢的企业文化氛围。14万京红认为:如果通过社会的广泛宣传,让劳资双方了解各自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促使他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有可能减少“过劳死”的发生。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这些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继续加强普法教育,促进社会用工制度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规范实行,将有助于逐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6 5. 加强工会制度改革,突出工会维权职能张树玲认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工会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但我国工会在社会全面改革的背景下,只有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作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属于职业团体,对工会的法律地位一般做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工会只能是雇工的团体

30、;(2)工会不得有政治目的;(3)工会具有法人资格;(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可见,西方国家只是将工会定义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要求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而禁止工会具备其他政治性和社会性的职能。反观我国对工会职能的规定,却存在维护国家、组织和劳动者利益的多重职能,成为准政府机构,这种多重职能恰恰使维权陷入冲突,而无法实现维权。为此,当前我国工会需要重新定位,尽量淡化政治团体的色彩,突出职业团体的特征,强调其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发挥平衡劳动关系的作用,并完善具体维权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16P263汤啸天同时认为:对于不称

31、职的工会干部,职工应当具有重新选择的权利,任何权力必须受到权力授予者的监督,工会的权力更应当受到工会全体成员的严格监督。3 (三)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黄雪兰认为: 要呼唤科学的工作方法,员工要真正懂得并努力践行劳逸结合之道,就要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应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不要超过员工的正常承受能力。23严华倡导科学的劳动效率观念,尊重休息权。法定工作时间是尊重科学的结果,长期超时工作危害身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我国的政府、媒体和各级组织都应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宣传教育,树立效率观念,尊重公民的休息权。24小结“过劳死”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是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出现

32、的社会问题,竞争压力的增加、经济压力的增加和劳动法法律制度执行不力是该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该现象给我国人力资源的开发、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民经济各方面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对此,社会各界应该高度地重视,特别是通过法律措施来预防和减少该现象的发生迫在眉睫!参考文献:1 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2 孙 波.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N.北京科技报,2007-4-1.3 汤啸天. 契约自由与劳动者权利J.司法实践,2004(3).4 王小华. “过劳死”的现状及原因J.日语知识,1997(8).5 吴 江. “过劳死”背后的制度因素N.常州日报,2006-3 -3.6 李

33、 壮.“过劳死”的法律追问N .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6 -6 -12.7 李迎春.“过劳死”的法律纷争N.百姓信报,2005-11-2.8 王凤民,程红梅.浅谈职工压力J.中外企业文化,2006(9).9 王 立.经济与生活N.文摘报,2005-3-7.10 王 觊.“过劳死”浅析J.学术前沿,2007(3).11 管 宾.我国何时将“过劳死”纳入工伤J.职业,2005(6).12 宋 莲.职业压力J.中国经济周刊,2004(3).13 施嘉奇.“过劳死”亟待身份认证N.文汇报,2003-12-16.14 吴家华,江太芬.对“过劳死”现象的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3).15 金

34、 叶.“过劳死”凸显法律缺失N.中国改革报,2006-08-31.16 张树玲.工运文集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17 鲁 丽.人大代表建议过劳死纳入工伤 严厉督促带薪休假N.新京报,2007-3.18 JohoneSavard.General Gverviw of Employment Law in Canana JAmerican Law Institute,2001.19 林语宾.“过劳死”该名正言顺了N.文汇报,2006-5-4.20 王秀云.“过劳死”现象及防范意见J.人力资源,2005(5).21 罗财喜.知识分子“过劳死”的法律性质及劳动法的完善J.经济人学报,2005(1).22 路 平.“过劳死”挑战法律空白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10-11.23 黄雪兰. 工伤认定及其赔偿规则之探讨J. 当代法学,2003(8) 24 严 华. 用人单位为何屡屡侵犯劳动者的权益J.劳动保护,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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