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成禄案”考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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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禄案”考证(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摘要: 清末同治西北回民事件时期,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因在肃州高台县摊派捐输而酿生了权家囤庄事件。事发后成禄为左宗棠严劾,并被押解至京。刑部比例拟斩立决,并上报钦定。同治帝依例谕令御前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再行核议定拟,著改为斩监候。但这并不是“成禄案”完整始末,改为“斩监候”之后的事情更需要厘清,以考证出定罪后的诸多变化。而这些变化的结果,是成禄被豁免,“成禄案”始末得以完整呈现。 关键词: 成禄;左宗棠 ;斩监候 ;在西北回民起事中,“成禄案”虽是一刑事案件,但却是清末皇权和律例制度相互关联的一历史问题。清史稿、左宗棠全集、钦定平定陕甘新疆

2、回匪方略、清实录和高台县志,皆对此案件有所涉及,反映了此案件的大略始末和清廷的部分处理态度,但也不乏资料的汇叠之处。涉及此事件的研究有:段国正“成禄案”中的左宗棠探究,对“成禄案”有较详实的陈述,并以此事件作为解析左宗棠严劾成禄中的满汉文化分歧和西北“思归百年之安”的治本思想的切入点,但对“成禄案”只是止于“仍照原拟斩监候”,成禄最终如何并未涉及,且没有依照律例审视清廷对成禄的处理;谈卫军的1864年到1875年清政府收复新疆的态度探微,作为研究清廷收复新疆态度的视角,亦没有单独、深入研究清廷审理本身;方步和主编的张掖史略,以“成禄案”作为评价吴可读的参照之一,并提出了“成禄难诛”的判定;陈明

3、福晚清名将左宗棠全传,“严劾成禄”一章中,提到了“清廷公然袒护作恶多端的成禄”、“成禄案的真相与清廷的处理”和“左宗棠严劾成禄思归百年之安”相关纲目,大多借用前人的研究、资料进行梳理汇编,而关于清廷的处理则论述较为简单,并未能从律例和法理上进行有效的分析考察。在这些相关专著、文章中,大多以成禄案件作为辅助内容,尚没有以文章就成禄定案本身进行专项考察研究。针对此些不足,笔者试对“成禄案”的确立、清廷的处理进行较为深入地考证、分析,以弥补不足。一、成禄事发 对于“成禄案”,段国正和谈卫军在其文章中皆对成禄犯事的缘由有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为全面把握、认识“成禄案”的始末,兹对成禄事发之事略作论述,以为

4、下文对清廷处理的分析略作前铺。根据以往相关研究,“成禄案”缘于与成禄密切相关的权家囤庄事件。其概念界定范围为从权家囤庄事件到成禄被定刑为“斩监候”及同治十三年九月成禄所上的“覆讯一折”。本文的概念外延扩至光绪二年成禄被豁免,以从较为完整的角度考证、研究“成禄案”。言归此事件,其情况首次呈现在官方记载中是在同治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成禄所奉上的奏折: 高台县属西乡瓦坝有贡生马吉贞、生员李载宽、赵席珍、民人傅永开、胡正邦等,于五月间商同倡谋,借抗粮为名煽惑乡愚敛财聚众,当委窦型会同秦德钧、管笙前往捕拏,将逆犯李载宽、胡正邦、傅永开、赵席珍生擒,马吉贞率党二百余人悉破,格杀。其余数百纷纷逃逸。 左宗棠全集

5、奏稿卷四十二 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 长沙:岳麓书社1991 , 第6951-6592页。此奏折虽为成禄一方之言,实际代表了成禄对此事件的态度,先不考虑其态度是出于真实还是晦饰,一旦其冠此事件为“谋”、“逆犯”、“党”等名目,实际上就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变为了朝廷的态度和立场,使得成禄对此事件的处理在无形中冠以朝廷的名义。而一旦情实不符,责任就在皇权法理的作用下落为成禄的失职和责任,而对其责任的考量,无外乎故意为之和误听人言(如此就部分地推卸了责任),并据其中之一作为定罪参照。因此一原因,此奏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清廷后期处理起了一定的预设作用,此见于下文对清廷处理的分析之中。言归

6、此事件,还需了解成禄当时的情况。成禄,字子英,满洲镶蓝旗人。 高台县志 甘肃省图书馆 ,西北文献室同治四年乙丑,春正月甲辰,以陕西陕安镇总兵成禄为乌鲁木齐提督。 清穆宗实录卷之一百二十六 同治四年乙丑春正月甲辰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6。其任乌鲁木齐提督情况,据清代职官年表之提督载:乌鲁木齐提督成禄陕安镇迁;丙寅;丁卯;戊辰;乙巳;庚午;辛未;壬申;同治十二年癸酉,五、辛丑、甘四,革逮。 钱实甫编 清代职官年表第三册 北京:中华书局1980, 第2570页。由此可知,成禄历任乌鲁木齐提督八余年。至于乌鲁木齐提督与西北大员的关系,左宗棠在其奏折中有所涉及,此较合乎当时实际情况,奏折曰:向例,乌鲁

7、木齐提督虽归总督(笔者按:陕甘总督)节制,而成禄署衔饮差总统西路军务,事无巨细均由其陈奏请旨。 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三十一成禄办理西路军务情形片 长沙:岳麓书社1991 第5729页。此处有疑问。据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241页、第208页)载:“提督为武职从一品,与加尚书衔的同级,为各省绿营的最高长官管理一省军政。总督为正二品官,统辖一部分地区文武、军民。”外加回民起义未平、阿古柏占据南疆、沙俄在西北的军事行动等军务重事,使成禄所造权家囤庄事件难以上达,真相自难以达于清廷。关于成禄上此奏折,左宗棠的奏稿有所涉及:圣鉴事,窃同治九年闰十月,臣于平凉营次准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咨送会奏聚众抗粮,派兵剿捕折稿

8、,臣以未据地方禀报,不敢附和,仍将原稿移还。维时西路梗阻,声息不通,无从访察。 左宗棠全集奏稿卷四十二 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 第6591页 。 因成禄所奏之事涉及陕甘总督辖区内政务,需待地方官员核实并报,左宗棠在没有获得地方禀报的情况下,没有附和成禄,而将奏折退还。成禄在没有左宗棠署名的情况下,将涉及地方事务的奏折上报清廷。清廷将此奏折由内阁抄出,下传给左宗棠。即:十年正月,准吏部咨内阁抄出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奏称:“高台县属西乡瓦坝,有贡生马吉贞,生员李载宽、赵席珍,民人傅泳开、胡正邦等,于五月间,商同倡谋,借抗粮为名,煸惑乡愚,敛钱聚众。当委窦型会同秦德钧、管笙前往捕拏,

9、将逆犯李载宽、胡正邦、傅泳开、赵席珍生擒,马吉贞率党二百余人悉被格杀,其余数百纷纷逃逸,将李载宽等四名讯明后,即行正法,地方一律肃清。于同治九年二十三日奉” 同上在此种情况下,左宗棠则对此事件的态度由对成禄的“不附和”转向“当行饬司查明详办”。与此同时, 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辛巳,成禄奏言接奉:“臣当即行文甘凉道府迅拨车马,择于四月间亲统全队前赴金塔,分起西行。” 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二百六十三 同治十一年四月条壬申九月乙酉,又谕成禄奏统带前队出关一折,成禄现拔队行抵金塔。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一 同治十一年壬申秋九月乙酉条 壬申十二月戊寅,成禄奏:驰抵安敦。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

10、七 同治十一年壬申十二月戊寅条 成禄离开肃州高台则为高台官员上报实情、左宗棠详查创造了一定的信息通达条件。到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厘清权家囤庄事件的真相,则是在成禄出关离开高台之后。此事件的另面情况在左宗棠于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特别提及:十一月六日,据署高台县知县徐应魁详复:查取失察生员谋逆之教官职名一案,准县教谕雷启甲禀称:成提督自同治四年驻扎高台,岁按额征摊捐。署高台县事、灵台县知县管笙于按亩摊捐外,加派富户捐输,分上、中、下三等捐缴,各乡士民赴城具诉求免,守城兵役不放入城。各乡士民寄寓近城十余里权家囤庄,守候批示;仍遣数人入城呈诉。成提督饬护安

11、肃道窦型改委秦德钧署县印,追比益急,该士民仍无绢可缴。成提督突发兵围捕,七月二十四日,攻破权家囤庄,将该主客士民及老幼妇女概行屠戮,并擒生员李载宽、赵席珍等正法。时肃州有秀才在权家囤庄教馆,熟中学童十余人,亦均被杀。旋据萧禀复,委员府经历刘怀殷查取民人胡生春等供结,与该教谕雷启甲所称大致相同。本年十二月间,管笙到省投案,发交臬司讯问,据供:“奉成提督札委借捐,仍按额粮摊派。适秋禾被冻,各乡士民来城申诉,曾据情禀知,转触成提督之怒(笔者按:出关之事。此在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中涉及),改委秦德钧接署县印。该士民佥称俟成禄出关时,再捐裹带。成提督忽发兵攻破其庄,悉数杀害。实未闻该士民有谋叛情事。

12、又据前代理抚彝通判王佳植禀,亦称高台户民聚众,系为求减捐输起见,与抚彝不相干涉,不敢附和妄禀。” 左宗棠全集卷四十二奏稿 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 第6953页。在此奏折中,反映了三个问题。其一,管笙、秦德钧和窦型在此事件中的作用以及是否与发兵存在关系,此直接与成禄是否误听人言、误定为“倡谋”、“逆犯”相关,而此尚未证实。其二,“突发兵围捕”是否仅与“无绢可缴”和“转触成提督之怒”有关,而从清廷反复谕令其出关可能不无关系。其三,从“攻破权家囤庄”可看出权家囤庄拥有自卫防卫功能,甚至可能存在地方武装。也就有应和“逆犯”的可能,而“抗粮”就可能只是成禄铲除权家囤庄武装的借口。如此

13、就涉及权家囤庄的实际情况和成员。而此有待考证。此外,从此奏折中可看出,几乎所有的视角都集中在了非权家囤庄的“各乡士民”身上,而忽视了本土权家囤庄人。此选择性甚是值得考究。故而左宗棠的奏折亦存在疑点。左宗棠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之后,又于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请特简贤能接任陕甘总督并钦差大臣折期以达到严劾成禄所犯之罪的效果。清廷在同治十二年癸酉春正月收到左宗棠的奏折后,于辛丑日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左宗棠奏成禄糜饷迁延举动乖张。当经谕令穆图善密查具奏,旋据穆图善覆称成禄不知检束,参款俱属有因。本应治以应得之罪,因念成禄业经出关,所部乏人接统是以未经降旨。本日复据左宗棠奏。成

14、禄前在高台苛派捐输,迨士民赴营申诉,复指为聚众抗粮诬为叛逆,并将寄寓之权家囤庄围定掩捕杀毙二百余人,犹且虚报胜仗,吁请奖叙等语。是该提督丧心昧良,情罪重大,实难一日姑容。金顺前奏行抵凉州,即日督饬后队赴肃,此时计已驰抵肃州。著即酌带所部兼程出关,接统成禄各队,一面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即日遴派员弁押解来京,听候治罪,毋得稍涉迟延。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八 同治十二年癸酉春正月辛丑条 此条反映了两件不同的事情,导致的不同的清廷处理态度。“糜饷迁延举动乖张”因西北军事考量的需要尚可“未经降旨”暂时不予治罪。但因其“将寄寓之权家囤庄围定掩捕杀毙二百余人,犹且虚报胜仗,吁请奖叙”,清廷则从道德伦理和其

15、在西北地区的统治合法性视角,判定“该提督丧心昧良,情罪重大,实难一日姑容”。一改因军事而作出的考量,下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同日又谕:本日据左宗棠奏。成禄在高台时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冤毙多命,所犯情节重大,断难一日姑容。已密谕金顺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解京治罪矣。关外距京窎远,解送务须严密,除由金顺派员押解外著左宗棠多派得力员弁,沿途护解并饬经过地方官接续递解前进。不得稍涉疏虞。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八 同治十二年癸酉春正月辛丑条 此条道出清廷的两方面考虑。其一,成禄此时领衔西北军务钦差大臣,麾下辖有绿旗军,为防其变,只得“密谕金顺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其二,“关外距京窎远”则必须严密押解,

16、此也道出了成禄押解至京的时间不会短。因而,有鉴于成禄地位之重和满族镶蓝旗的特殊身份,清廷对此事件三令五申,以期本权力运作系统对此予以重视和有效操作。因而同治十二年癸酉二月辛酉,谕军机大臣等:惟前因成禄情罪重大传旨将该提督革职拏问解京。戊寅,谕军机大臣等:前已密谕金顺驰赴关外,接统成禄所部,传旨将该提督革职拏问。 清穆宗实录卷三之百四十九 同治十二年癸酉冬二月辛酉条 至十二年癸酉五月辛丑,又对成禄之事进行重申,并作出合乎法理上的安排。谕内阁:前据左宗棠奏“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前在高台苛派捐输,诬良为叛。枉杀二百余人,并虚报胜仗,吁请奖叙。请饬廷臣议罪”等语。当经寄谕金顺,令其兼程出关,接统成禄所部,

17、一面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遴派员弁,押解来京。嗣后据御史吴可读奏“成禄所犯情罪重大,请即从重惩办”。本日据金顺奏:“已将成禄传旨革职拏问,派员押解赴京”等语。已革提督成禄,苛派滥杀,情节极重。著即解交刑部听候治罪。谕军机大臣等:金顺奏拏问成禄押解起程派员先往接办该军事务一折,金顺于四月二十三日派员将成禄催赴肃州传旨拏问押解起程。已明降谕旨将该提督革解,交刑部治罪矣。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五十二 同治十二年癸酉春五月辛丑条 从此条中,可看出此事可涉及内阁、刑部、军机处、朝官(御史),而此四者皆是皇权运作的有效参与者。故而成禄一事必然涉及皇权问题和皇权与法的关系问题。如此,从左宗棠饬令详查到澄清成禄案

18、件而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严劾成禄,持续一年时间。而从左宗棠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到同治十二年春正月辛丑“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则一月左右。比较清代职官年表提督载提督成禄“五、辛丑、甘四,革逮”和清实录穆宗实录“十二年癸酉五月辛丑,金顺奏拏问成禄,押解起程派员先往接办该军事务一折”则成禄在十二年癸酉五月辛丑真正革职治罪当为无误。那么清廷真正清楚成禄所犯实情到下旨治罪的时间极为短暂,并未有拖沓现象,且在下旨治罪过程中,于正月、二月、三月、夏四月、五月反复下旨“革职拏问”、“慎密办理”。由此亦可洞见清末的皇权运作系统的式微。而在此式微中,成禄案件的有效性和

19、可信性审定就存在可商榷的余地。以上为革逮到押解至刑部定罪的过程,而此过程则证明清廷(至少是紫禁城)无意拖延革逮成禄,然限于澄清案件、押解至京所耗时日较长,而在时间上给人以“难诛”的错觉。同治十二年九月,成禄革逮进京后,清廷便着手进行了审讯。二、 定名“斩监候”原委关于如何进行对成禄的审讯,清廷有其合乎常规的法式,重大案件,需对皇帝负责。此可见于刑部和同治帝的联通之中。同治十二年癸酉九月丙寅,谕内阁,刑部奏:“已革乌鲁木齐提督成禄押解到部,请旨办理一折。著派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按律定拟具奏。”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五十七 同治十二年癸酉秋九月丙寅条 同治帝谕令会同审讯,即会审。会审在清代律令中是

20、死罪定刑的重要环节,尤其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以会审“期以肃官常而慎刑宪”。况成禄作为提督为武官从一品,依名例律: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从议。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 ,第5页依律例,对成禄的审讯当“从议”,即报请皇帝是否议定。可见在对成禄审判、定罪之初,清廷就在例行按清律例执行的常规程式。会审的结果是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壬申,谕内阁:前据军机大臣会同刑部

21、审明已革乌鲁木齐提督成禄罪名,比例拟以斩立决,声名应否改为斩监候。恭候钦定。 清穆宗实录卷三百五十九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壬申条 从此条可见,会审“比例拟以斩立决”。即依照以往的相似案件进行定罪参考。这也是清代进行司法审理的一般模式,即在于律例与具体案件情实相结合,并借鉴类似案件进行定罪。而如此在律例法理上也承认了司法审理的一定灵活性空间。此“比例”也为成禄定为“斩监候”埋下了一定伏笔。再审察此条,又可见两处问题。其一,因定罪于十一月壬申,而有“声名应否改为斩监候”一语。其二,即为“恭候钦定”。此两问题皆见于下文论述。既然成禄实罪已由前左宗棠严劾、金顺查核而基本确定。则依名例律五刑律:死刑二,

22、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应即执行)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奏请定夺。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第3页而成禄为省外重犯,须待秋审。而从九月丙寅成禄被押解至京到十一月壬申审明罪名,存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差,其缘由在于刑部现审案件应会三司者。仍照定例,限一个月完结。 同上 第984页即会审时,刑部须会同军机大臣、六部九卿(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司御史、大理寺卿)协调准备,按律执行。而后有一个月的审明时间。至于“声明是否改为斩监候,恭候钦定”则基本依据清律例而行。名例律职官有犯律曰: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指所犯事重者言)所司

23、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准许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 同上 第6页并分别情实、缓决奏请定夺。这则从法理上规定了对于重犯罪名须上奏皇帝而不得擅自勾问定罪。此即为律例所规定,则不得视为同治帝(或慈禧)对成禄犯事定罪的特别干预和有意偏袒。待到“奏闻区处”之后,方允许判决。此外,依成禄所造的权家囤庄惨案,诬告叛逆,被诬之人已决者,诬告之人拟斩立决。被诬之人未决者,拟斩监候。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第984页“斩监候”,斩刑,暂时监固,待秋审或朝审时再作处理。依律例,成禄本该斩立决。而未得斩立决,其中有两原因。其一,如事后同治帝在十三

24、年甲戌九月戊午所下谕令中有所涉及谕内阁、军机大臣刑部奏、官犯成禄呈递呈词,请派大臣覆讯一摺:已革乌鲁木齐提督成禄诬毙多命一案,前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比例拟以斩立决。并以成禄究系误听人言,与实在诬民为逆者不同。应否改为斩监候声明请旨,复经御前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会议,仍照原拟具奏,当经降旨改为斩监候。 清穆宗实录卷三百七十一 同治十三年甲戌九月戊午条可见,“系误听人言”则使成禄定罪为斩监候有了律例依据,进而符合法理审定程序。而且此一前提的存在,使得成禄定罪有了一定的缓和空间,但法理上仍朝向“斩”的方向前进,除非新因素的介入使其免于责罚。其二,案件审明已在十一月壬申,过了冬至, 按清律刑律:秋审

25、应决重犯,冬至以前至者照例行刑。已过冬至,或正值冬至斋戒日期文到者,仍牢固监禁,俟次年秋审,应决人犯一并题名处决。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第988页冬至之后应决人犯,待到次年处决。又据大清律续纂条例卷二刑律: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藉,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明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著皆补疏题清,情实、予勾者,即行刑之日已过,亦著行刑。在行刑期以后审结者,入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贴签声明。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第989页而十一月壬申,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请同治帝勾决,已过行刑期限,依清律,故有“改为斩监候”之奏

26、请。即使如此,仍存在一些可疑之处,即旋因御史吴可读奏请将成禄立正典刑,当令御前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再行核议定拟具奏。兹据该王大臣等奏称成禄罪名,请仍照原议办理。其未经画稿之通政使于淩辰,大理寺少卿王家璧,亦据另摺陈明,均无异议。成禄著改为斩监候。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五十九 同治十二年癸酉秋十一月壬申条 从御史吴可读的奏请“立正典刑”,则需怀疑清廷对成禄的审理可能存在不当之处。而同治帝既然谕令“再行核议定拟具奏”可知同治帝或慈禧此时还是谨慎地对待成禄所犯之事。而外,本来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请改为斩监候是合乎清律例的,“秋审比较条款”曰:各项立决人犯,或奉旨改监候,或原情奏请为监候者,俱应情实 秋

27、审比较条款卷一,载“职官犯一应死罪,无论罪名、情节轻重,俱入情实”。转引自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成清卷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 第994页。旬有情节实可矜宥,临时酌量入缓,但不宜过宽。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秋审比较条款卷二, 第998页可知,即使由斩立决改为斩监候,对斩监候又有所限制。但也不排除会审官员顾虑到成禄的镶蓝旗出身和皇室的因素而存在一定的人为干预。而从成禄的罪名处理未变更的结果来看,吴可读奏没有对成禄的定罪产生很大影响。不过吴可读对待成禄制造的权家囤庄事件中呈现为极为浓烈个人感情,这在其上疏的“十可斩”、“五不可缓”中可见一斑。但也不能因此就可以说明“同治帝舍

28、不得诛杀成禄” 方步和主编张掖史略 兰州:甘肃文化教育出版社2001年出版, 第527页。此外,需了解弹劾成禄最重要的人物左宗棠,其对待清廷审理成禄的态度。左宗棠在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上请特简贤能接任陕甘总督并钦差大臣折中指出关外局势,以区区之愚揣之,实非以内预为布置,从新预为调度不可合无仰恳天恩,特简贤能接任陕甘总督篆务,并绾钦符,俾臣得释仔肩,稍宽咎责,无任感祷之至。 左宗棠全集奏稿五,转自段国正“成禄案”中的左宗棠探析载河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此折在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之后,具有强化十九日所上奏折的作用。并以“萌退志”的心态敦请朝廷赦下

29、六部九卿,会议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应得之罪,以雪沉冤而彰公道。前署高台县知县秦慎钧、护安肃道窦型助虐殃民,复同围权家囤庄肆行屠戮,意在迎合取容成禄 左宗棠全集卷四十二奏稿 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 第6951页。此奏折之中,包含了清廷系成禄“误听人言”的模糊口实,此是后话,不过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对成禄的定罪。当清廷于十二年十一月谕“御前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再行核议定”而廷议为按原议办理为“斩监候”之后,左宗棠对清廷重新核定的结果是否有态度,在其全集中没有任何直接迹象可寻,此可能是其关注大为较低或没有异议的结果。不过从其他事情的态度上,略显示了其对清廷处理成禄的间接态度。这可从其

30、对吴可读所上请诛已革提督成禄疏的态度之隐含着。盖以君子自处,而以小人待人,本非中道,况君父之前,立言宜慎乎? 左宗棠全集书信二 第469页.可知左宗棠吴可读“十诛”成禄不太赞同,认为其做法有失君子之道。可知左宗棠对清廷的处理是比较认可的。而且按照清律例,改为斩监候是比较妥当的处理,对此,不见左宗棠的直接态度如何。再反观吴可读奏请皇上先斩成禄之头悬之藁街以谢甘肃百姓,然后再斩臣之头悬之成氏之门以谢成禄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五,列传二百三十二吴可读传 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虽为铮铮谏言,却过于情感化。然而吴可读曾任职于刑部,对此,清史稿载:道光三十年,(吴可读)成进士,授刑部主事。

31、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五,列传二百三十二吴可读传 吴可读作为刑部主事,当谙熟清律例,其所诤谏当有律例依据,则清廷在对成禄案件的操作上就存在疑点和不合律例之处。但从目前可查的材料而知,清廷大体上是按照清律例处理案件的,在此已难质疑。但从成禄事发到定为“斩监候”,皇权通过谕令或赦令等非制度性的形式,一方面维持权力系统的有效运作,并体现一切行为、权力的合法渊源皆为皇权。另一方面,皇权支撑了律例的存在和操作,而非法理独立地构成律例的根本,因而律例在皇权的作用下就具有不同程度的韧性和可操作空间。此见于同治帝对成禄审理中的一些谕令,体现了非制度性的赦令指导制度性律法的情况。而成禄被判为“斩监候”并不

32、意味着成禄之事的结束。同治十三年及之后的两件大事最终使得“成禄案”发生转向并得以告结。三、“成禄案”告结始末成禄之事尚未结束,因其再次浮现则在近一年后的秋季,即秋审的时期,“成禄案”开始泛起。因恰逢慈禧四旬寿辰,成禄未被斩决。光绪甲戌登极翌年,“成禄案”始得告结。从成禄定为“斩监候”到“刑部奏情重各犯:应否停办?”之间隔长达两年。对此,不得不再予以更详实的考察。同治十三年九月,成禄出现了一些情况,即 同治十三年甲戌九月丁未。又谕:毛昶熙等奏覆核朝审人犯。刑部原拟情实缓决等起,俱属允协。英桂等奏:刑部所定成禄禄勘语。与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原拟似未吻合各一折。著刑部查明具奏。戊午,谕内阁、军机大臣:刑

33、部奏官犯成禄呈递呈词,请派大员覆讯一折。已革乌鲁木齐提督成禄诬毙多命一案,前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比例以斩立决。复经御前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会议,仍照原拟具奏,当降旨改为斩监候,已属法外施仁,岂容该犯任意狡辩。成禄著仍照原拟斩监候。该犯所呈递呈词等件,著毋庸置议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七十一 同治十三年甲戌九月丁未条 成禄借秋审“覆核朝审人犯”之机,通过刑部向同治帝呈递呈词,希望得到“覆讯”。至于为何有此可能,下文将论及。对于此条,还需有两点进行点明。第一,在吴可读“镌三级”掌教甘肃兰山书院、左宗棠忙于收复新疆这一西北军务情况下,成禄翻案的原初阻力皆已微弱,而清廷仍能按原处理执行对此满洲镶蓝旗

34、军官、从一品大员的死刑,可知清廷还是比较公正地坚持处理态度,而没有加以特别宽恕。第二,“降旨改为斩监候,已属法外施仁”则在一定程度上与上文对皇权与律例的关系论述形成印衬。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成禄之案并非一平平常常的案件,它涉及清廷自身和皇权的合法性和权威问题。即在“革逮成禄”部分所涉及的,成禄制造的权家囤庄事件,是以朝廷作为名义的铲除“逆犯”的行为,况且是在削平回民起义和支援新疆军务、稳定西北的的特殊时期。如果清廷对成禄斩立决,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此事件的罪责还与清廷有关,清廷亦要承担责任。而如果冠以成禄“系误听人言”,则责任就完全推到了成禄名下,也只有判成禄“斩监候”才是比较权宜的方法,况成禄为满

35、族镶蓝旗人,又与清廷的满族情怀相联系,进而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外施仁”的心理。言归此条,至于其向同治帝“递呈呈词,请派大员复讯”亦合乎清律例。大清律例卷三十七刑律载“死囚覆奏待报律”: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大清律例卷三十七刑律 第994页。所以成禄所上覆奏,即使无后台疏通,也可向同治帝“递呈呈词”,况且成禄又为满洲镶蓝旗军官、从一品大员,于法当存上奏之权。清律例为成禄覆奏提供了合法依据,即使存在不合情理之处,但依据已成律法和程序处理成禄的案件,还是具有合法性的。 然而,据清实录载,成禄并未在同治十

36、三年秋审后被斩决,情实为:光绪二年丙子九月,刑部奏情重各犯:应否停办?又奏官犯成禄、荣廉可否停办。均得旨停办。 清德宗实录卷之四十 光绪二年丙子九月辛酉条而此时光绪年幼,由慈禧垂帘听政,其所下达的诏令皆以光绪帝的名义。从此条可知同治末年的官犯成禄在光绪二年获得赦免。然而问题在于,同治帝既然在十三年九月辛未谕令“成禄著仍照原拟斩监候”,而为何其未被斩决。其探究切入点就在于十三年九月戊午到光绪二年九月之间。 同治十三年甲戌九月庚戌(戊午之前),谕内阁:本年十月初十日,恭逢慈禧端佑康颐皇太后四旬万寿。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七十一 同治十三年甲戌九月庚戌条 由此条可见,在成禄上覆讯一折之前,清廷已经发布

37、上谕准备慈禧端佑康颐皇太后四旬万寿。而十月初十正处于冬至之前,即秋决期间,此四旬万寿的作用不容小觑。十月己卯,慈禧端佑康颐皇太后四旬圣寿节。谕内阁,普天同庆。所有随班祝嘏之革职等员及耆民等,自应量予恩施。又谕:本年恭逢慈禧端佑康颐皇太后四旬万寿,普天同庆。所有王公及京外文武官员,现在议降议罚。及以前有革职留任及降级罚俸之案,著加恩悉予豁免。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七十二 同治十三年甲戌十月乙卯条 有此可推知,成禄的“斩监候”即使到进行秋决的时候,可能因为慈禧的四旬寿辰而使成禄的斩决得以拖延,甚或降罚。但因无直接记载成禄之罪受到怎样的具体影响,故而无法知晓斩决是拖延了还是减轻刑名了。但有一点无疑,成

38、禄的斩决未执行。除此事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大统的问题。 同治十三年甲戌十一月,己酉。谕内阁、朕于本月遇有天花之喜。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七十三 同治十三年甲戌十一月己酉条 同治十三年甲戌十二月甲戊,酉刻(同治帝)崩于养心殿东暖阁。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七十四 同治十三年甲戌十二月甲戊条 同治十三年甲戌冬十二月庚午朔甲戌,(载湉)入承大统为嗣皇帝。戊寅,朱笔圈出建元年号,用光绪二字 清德宗实录卷之一 同治十三年甲戌十二月甲戌条 因同治帝十一月患天花而于十二月驾崩,又慈禧扶植年幼的载湉即位,是为光绪帝。此年即为光绪元年。故光绪二年九月,刑部奏情重各犯应否停办之事便在成禄所上“覆讯一折”的第二年,因成禄所

39、上“覆讯一折”当年恰逢慈禧四十寿辰而没有执行斩决。故而有“光绪二年丙子九月,官犯成禄得旨停办”的谕令。有此可知,此两件大事最终改变的成禄的“斩监候”身份而至豁免。至此,“成禄案”最终结束。 以上为“成禄案”的全委始末,从此一案件中,可洞悉清末皇权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此关系中律例已经失去了其刚性而在皇权系统下表现出柔性。皇权以人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意志发布临时性谕令或赦令而直接取代或指导律例的作用机制。法权来源于皇权的原则,在“成禄案”之中较为具体的演绎了出来,而此种原则的存在使法理被权理所支配,权理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和渗透性,则在“成禄案”中出现法向权负责的现象。在此过程中,法的系统和制度化

40、体系便成为权的外延和具象化表现形式。四、结语从同治十三年成禄所上“覆讯一折”之后到光绪二年被豁免,在此段时期的成禄去向中,清律例的法权渐渐式微,其所仅有的秋审斩决作用也被慈禧四十寿辰和光绪登极所掩盖。从而使其在“成禄案”末期中的法权作用退出,使得其对成禄的处理权丧失。而皇权的作用由先前在审理中的潜在作用渐呈明朗,并最终使“成禄案”以成禄的被豁免而告终。综观“成禄案”始末,可知有一脉络贯穿,即皇权和律例法理的关系纠葛。而“成禄案”的概念界定范围由成禄定罪“斩监候”之后的“覆讯一折”到光绪二年的“得旨停办”而豁免,是本文“成禄案”钩探的结果,亦使得“成禄案”以较为完整的状貌和皇权与法权的关系层面的

41、初步分析,而获得新的认知。而且权法的纠葛在“成禄案”中所表现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皇权体制下的法律运作。在“成禄案”之中,以案件的审明、定罪的过程而言,清廷对成禄的“斩立决”到“斩监候”是有其律例依准的,但在此审理中同治帝谕令、皇室的大事(如寿辰、继承大统)以及光绪(此时光绪帝年幼,由慈禧垂帘听政)的谕令最终影响并决定了“成禄案”的命运。本文固然对“成禄案”的始末有了更为详实的探究和初步论述,但仍未专注触及其诱因之一的“捐输”问题。成禄的地区性权责外加领钦差大臣之衔,与其在高台推行捐输存在差异性关联。所谓“差异性”关联,是指管辖区权力与特殊权力的推行差别,其体现点就是成禄作为乌鲁木齐提督而在甘

42、肃高台县推行捐输与以钦差大臣身份在广大西北推行普适的捐输之间的区别。“成禄案”的产生与“捐输”存在不可割舍的关系,而“成禄案”的结果是否与其产生的原因存在某种关联,其答案就贯穿于“成禄案”之始末。 The Study of Cheng Lu CaseWANG Xing-zhenThe school of histoy and culture , Lanzou University.Muslims event in the Northwest in the late Qing period, Captain General Cheng Lu, Urumqi in Suzhou in gaotai

43、 County assessed donations and stuffed the toilet paper, the right of health events. Cheng Lu was seriously impeached by Zuo Zong-Tang after the incident, and were escorted to Beijing. Gyobu intends to cut lijue by examples and escalation qinding. Tongzhi Emperor in accordance with Oracle Imperial M

44、inister, bachelors, six nine further nuclear agreed to be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focus changed to cut waiting. But this is not the whole story of the Cheng Lu case was changed to cut the prison waiting after things need clarifying, textual research to the conviction of the many changes. While

45、the results of these changes was Cheng Lu being exempted, the completeCheng Lu case can be fully discovered.Keywords: Cheng Lu;Zuo Zong-Tang ; cut waiting;参考文献: 1 平定陕甘新事变方略M. 兰州:甘肃省图书馆, 西北文献室。2 高台县志M. 兰州:甘肃省图书馆, 西北文献室。3 甘州府志M. 兰州:甘肃省图书馆, 西北文献室。4 左宗棠全集M. 长沙:岳麓书社,1991。5 方步和主编,张掖史略M. 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2。6

46、清实录M .监修总裁官、体仁阁大学士宝鋆 北京:中华书局,1985。7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M. 北京:中华书局,1986。8 秦翰,左宗棠公在西北M. 长沙:岳麓书社,1984。 9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1。 10 钱实甫编著,清代职官年表M. 北京:中华书局, 1980 。 11 印鸾章编著,清监M.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5。12 新纂高台县志M. 兰州:甘肃省图书馆, 西北文献室。13 张忠等主编,开发西北文论选C. 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14 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 段国正, “成禄案”中的左宗棠探析J . 河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1)16 晚清御史吴可读的诤谏人生J .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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