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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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泗洪县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汇 编泗洪县经贸局编印二00九年二月目 录1、宿迁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9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工业企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临时性减免缓收的通知144、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十二条意见265、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全县经济增长的二十一条措施的通知296、泗洪县全民创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347、泗洪县2008年培育微小企业进规模、规模企业上台阶实施意见378、泗洪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399、关于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4210、泗洪县工业企业

2、可享受经贸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4511、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财政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5212、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科技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5513、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农林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6014、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外贸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6115、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国税、地税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6816、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工商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7217、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发改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7618、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人事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82 19、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金融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8320、泗洪县工业企业可享受物价、供电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85前言近年来,随着工业突破战略的大力

3、实施,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推进,全民创业活动的逐步深入,我县工业经济保持了稳步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为了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强化对工业企业政策扶持,促进政府部门与工业企业之间信息沟通与联系,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县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们编印了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汇编,供县委、县政府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以及重点工业企业法人代表阅读参考。由于编印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编者 二00九年二月宿迁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宿政办发20089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宿发20075号)提出,市

4、财政每年筹措1500万元设立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鼓励和支持全市工业经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总量扩张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结合,做强做精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相关奖励、补助的确认。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5、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监督。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市直属企业和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的企业。主要用于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微小企业进规模及企业上市工作;技术进步与品牌创建;外资突破;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人力资源开发等五个方面。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种类和标准第六条 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及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1对依法纳税的年销售收入(指开票销售收入,下同)首次达1亿元、3亿元、5亿

6、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再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其中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对当年入库税金(消费税除外,下同)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新增1亿元再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其中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3推进企业上市。对首次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4对列入进规模工

7、程的培育对象,年销售收入在市区进规模企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排名6-10位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5支持乡镇工业集中区培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集中区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乡镇领导班子和集中区领导班子成员。第七条 技术进步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围及标准:1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高科技孵化项目,经市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可及时申请补助资金。每个单体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在项目认定后一个月内到位。对被认定为省级专利新产品且当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

8、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和技术含量在市区综合排名前5位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2加大工业企业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当年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当年实际投资额市区排名前5位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企业30万元资金补助;排名610位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资金补助。3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信息化示范、试点工程,重点奖励企业实施ERP项目和网上营销项目。对当年培育的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的,按每个项目5万元标准对企业予以补助。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

9、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补助企业2万元。5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在企业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兑现给企业,其中60%奖励给项目有功人员。对列入当年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申报计划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每个(件)给予企业10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含县属企业)。第八条 外资突破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对完成实际到账外资目标任务、当年增幅50%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含开发区),分别奖励6万元和4万元。第九条 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1对单位产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以

10、上,且节能技术改造投资在全市排名前5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2对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且目标责任状完成率在全市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第十条 人力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围及标准:1加大对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参加高级研修班、专题讲座等活动,每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30万元,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贸委共同掌握使用。支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海外培训,对经过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备案确认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补助50%培训费用。2加大对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工业主导产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或专业技

11、术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当年“宿迁市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执行。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所在地向当地经贸、财政部门申报,集中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提出当年的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予以兑现。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性质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和省文件规定

12、需要地方配套奖励或补助的除外)。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对拟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项目或产品,在兑现前公示三天,接受各方评议。对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虚报项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中介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除取消其材料的证明资格外,通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行政责任。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

13、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对获奖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用等价的实物奖励。第十八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0899号为主动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努力谋求宿迁工业经济更大突破,现就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1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

14、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要充分发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1500万元)、全民创业贷款贴息资金(500万元)、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基金(300万元)的作用,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市区工业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新创品牌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各县原则上都要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企业2万元。对列入市、县

15、(区)政府重点考核的企业技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3推动企业加快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兑现。对列入当年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申报计划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每个(件)给予企业一定申报经费补助。4扶持企业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国或出境参加列入我市年度计划境外展会的每个标准摊位,给予50%摊位费补助。对年自营出口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150元人民币;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200

16、元人民币。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自营出口企业超基数部分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5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市对工业项目有实际投入的风险基金,一般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经有权部门确认为投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以上补助和奖励资金,市区属企业从市区专项资金中支出;县属企业从各县专项资金中支出。二、鼓励银行加大支持力度6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金融发展基金。市区要充分发挥已经筹措的金融发展基金(1000万元)作用,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各县设立的金融发展基金不低于500万元。7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年初工业贷款规模再提高1520%。各金融机构

17、当年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15%的,奖励5万元;以此为基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万元。另外,各商业银行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2000万元再追加奖励5000元;单笔信贷投入3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000元。8对工业企业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授权范围内,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15个百分点;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20个百分点。其中,由政府补贴5个百分点。9鼓励引进金融信贷机构,增设金融网点

18、。每引进一个金融信贷机构奖励10万元;市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发区每增设1个金融网点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金融机构或网点所在地政府从金融发展专项基金中解决。三、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10鼓励兴办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闲置资金及各类社会资金独资或参股成立担保机构。2008年底前,市区和各县都要分别建成1个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11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各担保机构对工业企业担保收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1个百分点,由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补贴所降费用的50%。12鼓励担保机构放宽担保条件。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总部信用等级)免收保证

19、金;其它企业保证金降低50%收取。放宽非固定资产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采取设备、股权、应收帐款以及个人信誉、公务员信用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贷款,并适当延长抵押和担保期限。对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业务量达到70%以上的担保机构贷款(按规定标准收费),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对其实际发生的呆坏帐给予5%的补偿。四、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返还政策13及时办理各项税费减免手续。对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坚持当月征缴、次月返还;凡政府和部门规定的减免费用,一律在事项办理时减免。14对上级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项目推介等活动,企业摊位费等由同级财政承担50%。对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两高两低”( 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

20、、低能耗)要求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其环评费、安评费待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同级财政补助50%。对涉及工业企业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现有基础上再降低30%。五、进一步加大企业用地支持力度15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不低于60%用于工业项目;各级各类工业集中区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16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其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六、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配套17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内服

21、务体系,实现基础设施建成区内全覆盖。供电、金融、邮政、通信、广电网络等都要把网络体系延伸到建成区,并在建成区内设有相关服务网点。供电部门要对每个新建企业的电力设施建设安排专人帮办,直至验收合格,同时加强各类企业供电保障,减少停电次数,如需停电应提前两天告知企业(突发事件除外)。交通部门要将公交线路延伸到区内所有路网。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在规划建设上予以支持,提供合适的办公用房,对网点、工程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七、进一步搞好企业人才引进与用工服务18对新引进企业急需适用的和高层次人才,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对引进硕士、博士学位或副高、正高职称人才且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给企

22、业6-8万元/人。奖励补助资金按引进人才的企业所在地分别从各地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列支。19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免费提供招工服务。对为企业免费提供招工、求职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凡企业招录员工在市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50%的培训费补助。以上有关补助奖励资金,省补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补足。八、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政策20企业因特殊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依申请暂缓缴纳,待企业生产经营好转后再分期补缴,缓缴期不收滞纳金。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暂时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职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待生产正常后

23、,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1企业暂不具备条件全部参加“五险”的,可先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新投产的企业可优先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熟练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九、进一步加大机关干部帮办力度22推进干部帮办。从市、县(区)党政机关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选拔千名干部,开展“千名干部帮千企”活动,由四套班子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挂钩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凡是企业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门集中会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土地证、房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手续以及电力供应、银行贷款等涉及现场查验审核事宜。凡党委、政府或牵头部门召开的涉企会议,无故缺席部门

24、对会议意见一律视同默认,并坚决贯彻执行,承担有关责任。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执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会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主。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等情况,将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工业企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临时性减免缓收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主动应对当前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全力实施“扩内需、促增长、促发展”战略,进一步减轻困难工业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确保我市工业经济增速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依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

25、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203号)和关于降低涉及工业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宿价服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目前困难工业企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临时性减免缓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基本原则与对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特情特办的原则。针对当前困难工业企业运行中出现的特殊困难,采取特殊的、临时性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二是突出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困难工业企业目前缴费情况,对收费额度大、涉及面较广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施缓、免、减收等积极措施。三是总体收费水平最低的原则。在“宿政办发2008203号”和“宿价服2008134号”文件

26、基础上,在收费时间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再从宽从低。适用对象:全市停产半停产工业企业。二、调整的基本内容与期限基本内容:对目前涉企比较集中且已在前期核定过的38项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9项基金项目进行再调整。调整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7月31日止,时间暂定为半年。到期后,视经济环境变化及工业经济发展状况再作研究。三、调整工作有关要求(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到的单位,应以宿迁工业经济发展大局为重,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主动、热情、快捷,不得以变相措施增加企业负担。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服务机构要解放思想,着眼长远,在减收、免收、缓

27、收期间,仍要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基金性收费,有关部门要建好基本账目与材料,围绕缓收、免收、降低收费标准,主动协调各方面关系,最大限度给予政策性支持。(二)对列入本次调整的各类收费(基金),由各相关部门、收费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公示,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局通知到相关企业,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三)凡涉及到的减、免、缓收的对象,一般由各相关收费部门与单位自行确认。如有对象确认发生争议的,由市经贸委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共同会商认定。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实行次日审批制,即企业首日申报享受减免缓政策,次日必须审核办结。(四)强化监督检查。对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抓好涉企收费备案管理制度和违规收费

28、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减免政策的,一经查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相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内容解释权在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附件市直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宿迁市涉企生产建设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宿迁市政府性基金涉企项目目录 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市直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对停产半停产重点工业企业的收费意见一价格1价格鉴证机构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二公安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2消防法定培训现有标准降30%

29、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缓缴三劳动1劳动能力鉴定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四卫生1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免缴2卫生许可证取消五工 商1企业年检费免缴六质监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现有标准降30%;缓缴(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现有标准降30%;缓缴(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现有标准降30%;缓缴(4)棉花监督检验现有标准降30%;缓缴(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现有标准降30%;缓缴(6)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类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7)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现有标准降

30、30%;缓缴(8)场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9)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10)在用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11)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12)茧丝监督抽样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13)纤维类产品质量检验现有标准降30%;缓缴(14)其他现有标准降30%;缓缴2计量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1)计量标准考核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2)计量授权考核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4)计量检定员考核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5

31、)计量检定员证书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7)计量授权证书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8)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9)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10)计量检定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4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人员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现有标准降30%;缓缴七环保1排污收费缓缴2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免缴八贸促会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地方留存部分缓缴2认证费地方留存部分降30%(1)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含加急费)地方留存部分降30%

32、;缓缴(2)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地方留存部分降30%;缓缴 (3)商标注册认证地方留存部分降30%;缓缴九国土资源1矿产资源补偿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2土地闲置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3土地登记费缓缴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有标准降30%;缓缴十建 设1房屋登记收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2危房鉴定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4白蚁防治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5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十一园 林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十二人 防1人防建设经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十三城 管1建筑垃圾处理费现有标准降

33、30%;缓缴十四安全生产1法定培训收费现有标准降30%厂(矿)长、经理、企业法人安全管理培训现有标准降30%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任职培训考核收费现有标准降30%工矿商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现有标准降30%十五水 务1水资源费缓缴2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缓缴3水土流失防治费免收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免收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免收十六药品监督1药品检验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十七林 业1森林植物检疫费(调运)缓缴2绿化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十八农 业1国内植物检疫费现有标准降30%;缓缴附件2:宿迁市涉企生产建设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收 费 项 目对停产半停产重点工业企

34、业的收费意见一工商咨询服务机构1工商咨询服务收费(协商收费项目除外)现有标准降30%二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机构1会计、审计计件收费现有标准降30%2税务中介服务计件收费(协商收费项目除外)现有标准降30%3资产评估计件收费现有标准降30%三公证服务机构现有标准降30%1公证服务收费(协商收费项目除外)现有标准降30%四律师服务机构1律师服务计件收费现有标准降30%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1职称考核、考试、评审代理费现有标准降30%2集体户籍管理费免收3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单位接受推荐人才)现有标准降30%六环境咨询服务机构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现有标准降30%七社会培训机构1培训费

35、现有标准降30%八贸促会1组织国内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地方留存部分降30%2进出口许可证制证服务费地方留存部分降30%九计量、质量检定服务机构1计量器具修理费现有标准降30%十消防检测服务机构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现有标准降30%2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现有标准降30%十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机构1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2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印章持章证(IC卡)收费现有标准降30%3防伪印章刻制价格现有标准降30%十二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机构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园林景观)现有标准降30%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现有标准降30%3工程勘查

36、文件审查费现有标准降30%十三规划测绘服务机构1规划测绘服务收费现有标准降30%十四城市规划设计服务机构1规划设计服务收费现有标准降30%十五规划技术服务机构1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现有标准降30%2技术资料工本费全免十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现有标准降30%十七房地产服务机构1房屋转让手续费现有标准降30%2房屋租赁手续费现有标准降30%3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现有标准降30%4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现有标准降30%5房屋平面图测绘现有标准降30%6房屋分层分户测绘现有标准降30%十八气象机构1气象预报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2气象资料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3农业气

37、象与卫星遥感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4气象信息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5大气环境评价费现有标准降30%6气象仪器修理、核定、转让通讯组网现有标准降30%十九防雷技术服务机构1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现有标准降30%二十土地交易服务机构1征地包干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2地籍测绘收费现有标准降30%二十一招标投标服务机构1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2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现有标准降30%二十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1信用担保收费现有标准降30%二十三供电公司1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缓缴2用户启动方案编制费缓缴3复电费缓缴4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缓缴5复验费缓缴6移表费缓缴7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费用缓缴二十

38、四自来水公司1自来水延伸服务收费现有标准降30%(1)水表复装费现有标准降30%(2)复水费现有标准降30%(3)过户费现有标准降30%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洪政发200853号为积极应对当前日益趋紧的宏观形势,破解企业发展难题,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县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设立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其中,500万元作为全民创业基金,500万元作为金融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工业企业、金融和担保机构的补贴和奖励。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贷款的投入。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增幅达到15%

39、的,奖励5万元;以此为基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凡当年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增长达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按照新增贷款1:1.5的比例,为金融机构协调组织对公存款。对工业企业新借贷款、用于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的,因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逾期不能收回的,由县财政按照逾期利息总额的30%进行补贴。三、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工业企业信贷担保规模。为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的担保机构,一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全额奖励;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用,由县财政补贴50;对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总部信用等级)免收,其它企业按照50%收取;对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业务量达到70%以上的担保机

40、构,对其实际发生的贷款呆坏帐,由县财政给予5%的补偿。四、为鼓励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创造良好条件。对工业企业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授权范围内,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一15个百分点;农村合作银行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一20个百分点,利率下调部分由县财政补贴5个百分点。放宽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可以采取设备、股权、应收帐款以及个人信誉、公务员信用等担保形式进行贷款,并适当延长担保期限。对企业用土地和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由国土和建设部门及时协调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五、全力保障企业用工。劳动部门定期免费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组织专场招聘会。凡培训机构为企业培训工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

41、一年的,由县财政按每人300元给予奖励;一年内为企业培训工人50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由县财政给予5-10万元专项奖励。企业因特殊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暂缓缴纳,待企业生产经营好转后再分期补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暂时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职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待生产正常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暂不具备条件全部参加“五险”的,可先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六、保障企业发展用地需要。全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不低于60%用于工业项目,并优先保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七、扶持企业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对新

42、引进企业急需适用的和高层次人才,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对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一年内由县财政给予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学位)每人每月300元津贴,研究生学历(具有硕士学位)每人每月1200元津贴,博士生学历或高级工程师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八、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对工业企业向国家和省、市争取的各项政策扶持资金,由县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办理申报手续,申报费用由县财政给予50补贴。九、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企业参加由省级以上单位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活动的,县财政每次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对年自营出口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150元人民币;

43、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每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十、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宿迁市名牌产品或宿迁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企业在争创品牌中的申报费用,由县财政给予50补贴。十一、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件10000元、7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列入市、县政府重点考核的企业技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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