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安全隐患专业检查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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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安全隐患专业检查表1 安全基础管理日常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4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1 次/月二、作业管理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第 39条1 次/天或根据现场作业情况随时检查2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督促、教

2、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16 条、第 19 条3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4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5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6作业活

3、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7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4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 次/月2 工艺日常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

4、一、现场工艺安全1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1次/月2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3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 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

5、真实。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工业用化学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3723-19993 电气系统日常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一、电气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1次/月2“三票”

6、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3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用电安全导则第 10.4条4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用电安全导则第 10.6条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5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 窗、门

7、、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6)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 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6.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7.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527-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用电安全导则B/T13869-

8、2008 6.71 次/月7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 2.5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PE 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PE 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1 次/月三、现场安全1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1

9、次/月2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3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用电安全导则第 6.5条4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企业管理制度5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527-20086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 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架设导

10、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电气安全工作规程7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是否作好隔离密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5.12条8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GB50057、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4 仪表日常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一、仪表系统设置4仪表气源应满足: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第 3.

11、0.1条、第4.3.1 条1次/月5DCS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 第 2.4.1条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排查重点: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09 第6.1条;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5.2

12、条;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 GB50493-2009第 5.3.1条和第5.3.2条;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 GB50493-2009 第5.3.3条;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石油化工可燃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 程JJG693-2011 第 5.5 条7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 防爆合格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8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 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石

13、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3019-2003三、仪表现场安全1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1 次/月2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 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4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5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 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5 日常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

14、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3 条1次/月 10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

15、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4 条 1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5 条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

16、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6 条13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6 储运系统日常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一、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 数据;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

17、录。1 次/月4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足:1.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2.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3.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1次/月四、危险化学品仓库五、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1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1次/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

18、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1次/班2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083罐区环境满足: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3.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5.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6.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7.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各专业隐患排查表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19、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1 次/年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3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

2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4 条1 次/半年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

22、.2%提取。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7 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8 条1 次/年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3、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1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4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

24、条1 次/半年2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4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

25、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6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23 条、第 24

26、条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 次/年2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

27、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3)技术改造项目;(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1次/ 季度 或根 据实 际情 况随 时检 查3在隐患

28、治理方面,应满足: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6)备案文件。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29、1 次/季度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1 次/半年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9 条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30、,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法第 73条4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1.工程技术措施;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 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4)变更验收:

31、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 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 关人员。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1 次/ 季度 或 根据 情况 随时 检查6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

32、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 次/季度六、作业管理7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

33、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 次/半年2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

34、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3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35、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 次/月5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1 次/半年6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

3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 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1 次/ 年 或根 据情 况随 时检 查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果和意见一、区域位置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

37、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 12 条1次/年2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38、中表 2.0.1 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3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第 4.1.1条4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 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5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

39、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4.1.5 条6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GB 50160-2008第 4.1.7条7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1.破坏性地震;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 冰等);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1 次/半年二、总图布置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

40、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 50160-2008第 4.2.2条1 次/半年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控制室;2.变配电室;3.点火源(包括火炬);4.办公楼;5.厂房;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7.空分空压站;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4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 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 50160-2008第 4.2.5 条5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

41、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GB 50160-2008第 3.2.7条6下列设施应满足: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GB 50160-2008第 4.1.6 条、第 4.1.8条、第 4.2.9条7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GBZ 1-2002第 4.2.1.6 条1 次/半年8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

42、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 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道路、建构筑物1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 50160-2008GB 50016-20061 次/半年2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GB 50160-2008GB 50016-20063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 2 处;其他厂 区面积大于 5

43、 万 m2 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4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 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GB50160-2008第 5.2.11条5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 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 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GB 50160-2008第 4.3.2条6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安全通道;2.安全出口;3.耐火等级。GB50016-20067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8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9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GB50016-200610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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