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毕业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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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守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键词:西周 礼与刑 关系公元前1027年,商纣王正东片,京师空虚且政治腐败,周武王联合各部落,亲伐纣。牧野一战,纣王大败,商朝灭亡,周朝建立,史称西周。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守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礼制1.1礼制的

2、建立周武王建立西周后提出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解决了西统治的合理性问题,但用这一思想来具体指导国家的建设,还很抽象,不够具体,难以操作。于是,“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1.2 礼的核心原则西周的礼已发展成为维护等级制度、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治理国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的核心原则为亲亲和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

3、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1.3礼的基本内容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行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五方面,总称“五礼”。1.3.1吉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虔诚敬侍鬼神,包括禋祀(祀昊天上礼帝)、实柴祀(祀日、月、星、辰)、血祭(祭社稷)肆献裸(享先王)等十二种形式。1.3.2凶礼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哀死亡)、荒礼(哀凶荒)、吊礼(哀祸灾)、禬礼(哀围败)、恤礼(哀寇乱)等五种形式。1.3.3宾礼宾礼,即宾客

4、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五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春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眺曰视”。1.3.4军礼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包括:“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 大均之礼,恤众也; 大田之礼,简众也; 大役之礼,任众也; 大封之礼,合众也。”1.3.5嘉礼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以嘉礼亲万民; 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婚冠之礼,亲成男女; 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 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 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西周的

5、五礼,已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2.刑法2.1定罪量刑的原则2.1.1矜老恤幼原则西周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爱护与照顾,是贯彻“明德慎罚”的思想。这些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本来就不大,实行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2.1.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宥之法”,“一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即未能识别加害对象的误犯行为及过失犯罪和无法预见行为后果的失误行为予以宽宥处理,减轻其刑

6、事责任,也可看出对过失犯罪从轻处罚。2.1.3罪疑从轻、从疑从赦原则凡适用赎刑有疑义者,应当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务求定罪量刑恰当。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这种罪疑从轻、众疑从赦的做法,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体现。2.1.4世轻世重原则西周在取代商王朝后,又平定商贵族的反叛,逐步将其统治扩展到黄河下游、南方及于淮河流域。其统治区域内,各国情况不同,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

7、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2.2 刑罚西周的刑罚的主体是以墨、劓、剕、宫和大辟为基础的五刑。墨、劓、剕、宫是四种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较多,有斩(腰斩)、杀(杀头)、焚(活活烧死)、膊(肢解后曝晒其尸)、辜(先杀后肢解)、踣(击毙于市后陈尸三日)等。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2.3罪名西周的罪名尚不成体系,也没有统一的固定的名称,缺少一定的规范性,显得比较杂乱,具有代表性的为: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等。

8、3.礼与刑的关系除了“礼”,西周还存在有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当时称为“刑”,如吕刑等,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球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正如汉书所言:“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两者从不同层面发挥作用,共同服务于统治秩序的构建。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礼”与“刑”的不同作用,决定了它们对统治而言是缺一不可的,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

9、“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很容易引起误解,它出自礼记曲礼上,原文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可见它们原不是一句话,而是作为前句话的结尾与后一句话的开头,认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它们的含义。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郑玄注释为:“遽于事而不备物”,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

10、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发不施以肉刑,或执行死刑时不在闹市中执行,而是在郊外执行等。这些执行刑罚的优待是为了保持贵族作为一整体尊严,不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是中国先民生活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具有“法”的意义。随着国家的形成,原始状态的礼逐步由氏族社会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刑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中国法制起源于礼与刑,以礼为精神内核,强调维护宗法伦常关系,以刑为法律内容重点,诸法合体。参考文献:1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91页2史记周本纪3周礼春官大宗伯4汉书贾谊传5礼记曲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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