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Odngyk会计初级经济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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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啸之记。 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讲义(从第一章开始)考情分析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2分,题型为客观题目。基本内容没变化:原来三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现在也是三节: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课程讲义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点1、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着统治

2、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体现社会各阶级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他体现的是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的特征:(a)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b)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c)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

3、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知识点2、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注意:法律主体至少要有两个。2.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

4、向的对象。是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物: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物质资源。包括自然物,如矿藏、土地;人造物,如机械、建筑等;即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固定形态的,;例如:电力、天然气等。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如发明、设计,是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道德产品如荣誉称号、表彰等。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人身: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

5、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和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2009年考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自然人B.发明专利C.劳务D.物质资料答案解析:答案BCD。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知识点3、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直接原因。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

6、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法律事件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绝对事件: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灾、洪水、台风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相对事件: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二)法律行为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2.积极

7、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消极成为不作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得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分类。6.自主行为和*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知识点4、法的形式和分类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渊源)特别说明: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二)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

8、)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私法(民法、商法)知识点5、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了解)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包括四方面的法律:(1)

9、有关国家机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其中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在该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4.经济法

10、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知识点6、经济法概述六、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知识点7、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力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二)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

11、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2、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

12、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知识点8、仲裁二、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二)仲裁的特征:(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主要体现在仲裁协议上,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13、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09年考题 甲、乙

14、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庭提出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答案解析答案A(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没有强制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15、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他们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

16、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在法律没有规定或

17、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三)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知识点9、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一)民

18、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2.应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办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l名审判员。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

19、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参与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口头和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

20、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特例: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三)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

21、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2、(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006年考题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C、X地人民法院D、Y地人民法院答案解析答案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23、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需要说明的事项(1)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的,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24、、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例1-17】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

25、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08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9月,张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因此薛某应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1-18】如果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

26、院。2009年5月10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2月28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6月30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例1-19】如果2008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解析】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

27、08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8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8年8月1日起到2009年7月31日止。(五)判决和执行1、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执行措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9项措施。【例1-2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

28、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C.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D.要求有关单位*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解析】答案ABCD。知识点10、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9、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一)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例1-23】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甲越想越觉得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分析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应如何处理甲公司的申请。【解析】根据行政复议

30、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虽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但其实质还是甲、乙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甲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例12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撤职处分决定不服【解析】D。行政复议的适用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采取的解决争议

31、的方法。不适用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关系。(二)行政复议申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考题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A、A区人民*B、甲市国家税务局C、A区国家税务局D、甲市人民*答案解析答案B。对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的具

33、体形政行为不服的,向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2、复议决定的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

34、为明显不当的。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7年考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A.该决定书作出之日B.该决定书送达之日C.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第l5日D.

35、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第60日参考答案:B知识点11、行政诉讼五、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8项)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36、案件。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起诉和受理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必经复议)的,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

37、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四)审理和判决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立案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

38、判决。(五)侵权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调解。知识点12、法律责任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

39、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006年考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A、返还财产B、支付违约金C、责令停产停业D、罚金【答案解析】AB。C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责任,D罚金是刑事责任。注意1、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行政责任中的罚款;2、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行政责任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刑事责任中的没收财产;3、行政责任中的拘留和刑事责任中的拘役。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该章为新增加的一章。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

40、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

41、规定执行。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知识点2、劳动合同订立概念、原则和主体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一)概念(了解):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二)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一)主体的资格要求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

42、)订立主体的义务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给予处罚。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的义务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知识点3、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

43、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几种需要说明的情况:(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

44、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注意计算)(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例2-3小王,2008年2月1日,在服装厂工作,工资6千,未订合同,催公司公司未回应。2009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定合同,薪水降为3000,王不同意,分析怎么解决。满一年了,未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王可以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同时王可获得自2008年3月起到200

45、9年1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除正常工资外,可获得600011=66000。知识点4、劳动合同的类型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事项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

4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

47、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知识点5、劳动合同的效力五、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有特殊规定的,如约定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其生效时间开始于上述手续*完毕之日。(二)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无效劳动合

48、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知识点6、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名称: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住所:标明用人单位住所的具体地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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