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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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四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公司财务部。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配备财务部部

2、长,并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含出纳)。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部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公司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七条 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掌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会计工作能力;(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部长

3、的任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任免。第九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核算岗位、会计综合复核岗位、出纳岗位。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具体的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岗位轮换。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素质。会计人员必须按照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其

4、培训费用列入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

5、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九条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经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签章。(三)整理应该移交

6、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详细内容。 (五)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存储介质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办理移交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并由接收人员重新设置密码。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

7、二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

8、等,必须交接清楚。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

9、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月份、年度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删减、分拆、合并会计科目。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上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

10、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门及能投集团统一的规定。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相关责任人员的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盖有填制单位相应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

11、有验收或使用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依据或公司相关部门经办的经审批合格的请款书。其他事项的原始凭证,也应当履行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员的责任手续。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加盖公章的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六)增值税发票应实行机具开票。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已开具发票的,必须将原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退款时,

12、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文字和数量错误的,可以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相应的公章。(十)财务部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 现金付讫

13、”、“转讫”、“附件”、“作废”等印章。(十一)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签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

1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四)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对于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结果填写计算与分配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六)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其中,记账凭证的附件不应当包括已经在原始凭证中统计过的附件。即记账凭证中的附件应当以直接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15、,不包括原始凭证中的附件。第三十五条 正确使用各种印章(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二)会计人员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三)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四)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手续履行情况;记账凭证重点审核其填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第三节 会计账簿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

16、国家及上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三十八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第三十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公司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公司公章,同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总账应按会计科目类别和顺序填写科目名称,明细账应按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填写科目名称。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

17、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以下记账流程登记会计账簿。(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总账应按照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时间顺序逐笔、逐日登记;其他账簿应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登记。(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三)登记账簿要用碳素墨水

18、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上下栏内容相同的摘要,不得以省略号替代。(四)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5、采用电算化记账时,可以用“-”号代替红字。(五)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在交叉点由记账人员签章,或者加盖“此行空白”、“此页空白”样章,并由记账人员签章。(六)凡需要结出余额

19、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余额为零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七)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第四十一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

20、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将该数字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先填制一张红字记账凭证对原错误记账凭证予以冲销,再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重新登记账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银行存款应当每月定期对账;库存现金应当由出纳每日核对,公司至少每月不定期检查核对一次。(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

21、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编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总账与日记账的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每日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按月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账实核对不相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作相应的账务处理。第四

22、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第四十四条 年度终了更换新账时,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结转下年”、“上年结转”的账务处理均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如果会计科目名称发生变化,应在“上年结转”后面填写旧科目名称。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及上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

23、附注及其财务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定期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按期报送。集团公司、母公司、公司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集团公司、母公司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表之间、各会计报表的指标之

24、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相关可比。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指标的内容、核算方法、会计政策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先由公司内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二)会计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数字相符;(三)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是否相衔接;(四)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中的数字相符。 第五节 票据管理第四十九条 票据包括:发票(收据)、支付凭证(支票、电汇凭单、信汇凭单、汇票等)、有价证

25、券。由公司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第五十条 票据的领购:(一)、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二)、收据采用外购方式,外购的收据应连续编号并作登记。(三)、支付凭证由出纳向开户银行统一购买。第五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一)、开具发票要求各要素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印章。(二)、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发票,不能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要有专门的操作人员。(三)、填写错误的发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销毁。(四)、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付款凭证填制各种支付凭证,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五)、采购人员借领支票,必须

26、出具手续完备的支票借用申请单。借出支票必须填明日期、用途,并注明限额。对采购人员交回已用支票存根应及时作注销登记。出纳人员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阅。(六)、对汇票、有价证券等其他支付凭证,须建立备查簿作详细登记。第五十二条 票据的保管(一)、票据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保管发票,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专用发票抵扣联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二)、 各种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分别保管,及时清查核对。(三)、填写作废的支付凭证应连同存根联一并保管,不得任意丢弃、销毁。(四)、如设有支付密码,应将密码与支付凭证分开保管。如支付凭证遗失,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第六节 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五十三条 设

27、备管理(一)、财务部门应配备专用机房,专用机房应做到干净、整洁、无灰尘,室内温度保持在1030,相对湿度保持在4070。(二)、财务部门专用机房应配备空调、除湿机、不间断电源、稳压设备及磁盘柜等辅助设备。(三)、服务器必须安放在专用机房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四)、各工作站仅供本公司会计核算系统使用,不得进行其他操作。(五)、进入系统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功能提示进入,严禁直接从系统外进入数据操作。(六)、做好文件数据的备份工作。在系统各子系统初始化数据变动之后应做好备份,账务系统在期末结帐时应正确备份,重要的备份资料要建立文档资料,对于长期保存的磁盘资料,一年至少复制一次。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

28、目(一)、按集团公司会计信息化统一规定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框图,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满足本公司会计业务的需要。(二)、科目、栏目设置应方便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取得数据。(三)、科目、栏目设置应满足会计报表能从机器账本取得数据。第五十五条 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填制,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借贷方数字准确无误。机制会计凭证应经过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章。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由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签章。涉及收款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账簿启用表中签章。

29、第五十七条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第五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传递及差错凭证退票单,打印出的各种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都应作为会计档案,装订立卷保管。(二)、 月度会计数据软盘,必须保持一年,年度会计数据软盘应为正式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应每年复制一次。(三)、财务计算机运行记录,计算机维护的故障处理记录以及各种文件,应视为会计档案保管三至五年。(四) 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采用正版杀毒软件。第七节 会计核算档案第五十九条 会计核算的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管。

30、第六十条 会计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档案。(一)原始凭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公司必须严格规范其搜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认真履行责任手续,及时传递,不得产生积压、丢失和损毁。(二)单位应当规范地粘贴与保管原始凭证(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公司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五)装订后的会计凭证,在一年内可以由会计部门暂存,一

31、年后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六)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第六十一条 会计账簿档案管理。会计期末,公司财务部应当将办理完毕结账工作的各种账簿按年编号,并按照保管年限归档或者立卷装订成册。日记账和总账应当单独立卷,明细账则将硬夹取消后,分类装订立卷。第六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档案管理编制的会计报告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顺序是:(一)会计报表封面;(二)会计报表;(三)会计报表附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附列资料;(五)封底。年度终了应将各会计报告分别合并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前后顺序装订。 第六十三条

32、 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存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异地备份。(四)采用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到期销毁,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六十五条 公司会计监督主要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指集团公司、母公司相关业

33、务部门以及公司监事会。内部监督指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公司监事会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度;(三)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第六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六十八条

34、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六十九条 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及上级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第七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一条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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