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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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文件财会2003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证券公司施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证券公司,其执行本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

2、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规定办理。已于2003年按财会200317号文件调账的证券公司,应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证券公司执行本制度后,不再执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字199945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四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五章 会计报表格式 第六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七章 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章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

3、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

4、。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

5、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的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除外)。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表、分布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布报告的公司除外)以及其他有关附表。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季度、月度财务会

6、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 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四)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公司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五)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

7、当包括下列内容: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6、企业合并、分立;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六)需要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1、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

8、各方提供;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九)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

9、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六、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

10、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此段系原制度的规定,但是可以适用: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

11、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信息;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

12、,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代买卖证券交易日(原规定: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代兑付证券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为收入(原规定为: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4、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有价证券的业务。公司代保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

13、核算,不论采取何种代保管方式,均只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代保管证券的情况。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二)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自营证券业务包括买入证券和卖出证券。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新增加的内容: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或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收

14、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除法律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为了使提供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证券买卖持有期间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收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此为新增加的内容)(三)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分别进行核算。1、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

15、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承销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承销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2、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委托单位发售的证券时,不需要在账内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只需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登记承销证券的情况(变化部分);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承销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承销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承销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为收入。3、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委托单位发售的证券时,按不需要在账内同时确认为一

16、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只需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登记承销证券的情况(变化部分);承销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承销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为收入。(四)其他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公司的其他证券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本制度规定分类单独进行核算。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利息收入的证券业务。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期末时,应当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按期计提利息,确

17、认为收入(新增内容)。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到期返售的,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未到期的利息,确认为当期收入(新增部分)。2、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证券业务。公司应于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期末时,应当根据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按期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增内容)。卖出回购证券在当期到期购回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卖出回购证券在当期

18、没有到期的,期末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未到期的利息,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增部分)。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管理资产的金额,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公司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税费、交易佣金的会计核算比照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到期,与委托

19、单位结算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如果合同中规定公司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公司应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收益。期末,公司应当按照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经营受托管理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该表的附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表”中单独反映,不应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如果根据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经营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由公司承担,则经营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形成的饿资产和负债应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内反映。具体核算比照借款业务处理。(原有的规定: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公司受托

20、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公司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按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比较:有两大主要变化:一是明确了在受托方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方法;二是明确了将受托投资管理资产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4、上市辅导、上市推荐、投资咨询等财务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规范化辅导、上市推荐,为企业提供的改制重组策划、投资咨询等各类财务顾问业务。公司应当在各项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

21、时确认收入。在各项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前一次性收取的款项,应先作为预收款项处理,待服务完成时按规定确认收入。(新增部分)三、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分别进行核算,不得将收入与支出直接抵销。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提各项利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利息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针对尚未计提的以后期间的利息而言)。已计提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

22、未收到,或对应的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时,应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针对已经计提挂账的利息而言)。前期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尚未收回前,公司以后期间应当计提的利息,不在表内予以确认。采用“到期还本付息”方式的拆借业务,只有在本金到期后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情况下,已计提的应收利息才需要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新增部分)四、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分别以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公司进行外币业务核算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外

23、币结算备付金、外币交易保证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以外币结算的债权账户包括应收款项、应收利息、自营证券、承销证券、代兑付债券、受托投资等;以外币结算的债务账户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利息、代买卖证券款、承销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受托资金等。(新增部分)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

24、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以作修改)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当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期末,公司应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折算的金额与记账本位币的“外币兑换”科目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外币兑换”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等。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 编号 原会计科目名称 新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现金 现金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应

25、收股利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自营证券 自营证券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代发行证券 承销证券 代兑付债券 代兑付债券 买入返售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 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 受托资产 受托投资 待转发行费用 待转承销费用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投资风险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1502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交易席位费 交易席位

26、费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 1911 抵债资产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二、负债类 质押借款 短期借款 拆入资金 拆入资金 2108 应付利息 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 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 应付利润 应付利润 应交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及附加 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 代买卖证券款 代买卖证券款 代发行证券款 承销证券款 代兑付债券款 代兑付债券款 卖出回购证券款 卖出回购证券款 受托资金 受托资金 2243 待转资产价值 2245 预计负债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27、 长期应付款 递延税款 递延税款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四、损益类 手续费收入 手续费收入 证券销售 证券销售 证券发行 证券承销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4201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4211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 手续费支出 手续费支出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营业

28、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已删除) 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4711 资产减值损失 所得税 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11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之间、各分公司和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1131内部往来”科目。 3、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备用金”科目。

29、4、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1902外币兑换”科目。 5、公司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可以增设“1281低值易耗品”科目。 6、公司对外进行的项目投资,可以增设“1208项目投资”科目。第四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款项”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

30、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应收款项”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其他原因,根

31、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新增部分)五、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其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公司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

32、,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公司还应按资金性质设置“客户资金存款”、“公司资金存款”明细账。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时,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

33、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不含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原有规定: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因银行结

34、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五、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其不能收回部分应当转入应收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经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款项”。(新增部分)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包括客户)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1003

35、结算备付金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一)公司。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为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以及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结算手续费。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应当从本项目中抵减。(新增部分)(二)客户。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引起的客户结算备付金净额的变化,也在本科目核算(新增部分)。公司可以每日结转结算备付金的明细科目,也可以每月定期结转。三、公司将款项存入清算代

36、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一)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司)。(二)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

37、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客户),贷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同时,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司)。(变化部分)五、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一)公司买入证券时,按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股票的成交价,加上交纳的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印花税等各项费用,下同),借记“自营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二)公司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公司),按证券持有期间的应计

38、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自营证券”科目。六、本科目应按清算代理机构设置明细账。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和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1004交易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二、公司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如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设置明细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交存的交易保证金。110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买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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