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总结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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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区转载请注明出自 更多会计证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下载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会计证考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全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全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2第一节会计法概述2第二节会计核算3第三节会计监督7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1第五节法律责任16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18第一节现金管理规定18第二节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19第三节票据结算23第四节非票据结算28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29第一节税法概述30第二节增值税33第三节营业税39第四节企业所得税41第五节个人所得税46第六节

2、税收征收管理法51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56第一节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道德57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60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61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62第五节会计职业道德组织与实施63第六节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6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考情分析1.今年的考试题型取消了主观题的形式,全部都改为了客观题,保留了单项选、多项选择题、择题、判断题,增加了不定项选择题。2.从教材上来看,从原来的270页增加到了410页,增加了很多案例、也增加了很多章节练习,增加了很多知识点、考点。3.在教材当中有一部分文字是楷体字,这部分楷体字是为了让整本教材有一个系统性、完整性而相应增加的,这部分楷

3、体字不作为考试范围。整本教材中第一章和第三章在考试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宪法是我国法律规范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的会计法律就是指会计法。狭义的会计法仅指中华人民

4、共和国会计法。广义的会计法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会计法渊源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会计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

5、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分别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发布的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

6、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本地区的会计法规。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7、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节会计核算一、依法建账(一)会计账簿的设置1.总账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2.明细账用于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事项。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序时明细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主要包括1)各

8、种租借设备;2)物资的辅助登记;3)有关应收、应付款项(或称往来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5.禁止账外设账。对于设置的用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

9、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2.会计资料的资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的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无中生有;变造:篡改事实。对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制度比较多,目前主要有: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

10、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法对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三、会计核算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资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四、会计年度(一)会计年度的概念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

11、月度。(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五、记账本位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六、会计文字记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使

12、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七、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三)原始凭证的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

13、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

14、求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

15、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八、财产清查1.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2.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种类。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2)按照清查的时

16、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4.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2)财产物资的清查。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2)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

17、会计报表。3)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5)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3.财务报表的分类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2)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

18、簿和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国务院派

19、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

20、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十、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二)会计档案的管理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复制原件。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见表1-1和表1-2重点掌握表1-1(一头

21、一尾,三个五年,三个永久,其它都是十五年)【表1-1中】一头一尾: 6.日记账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9.月、季度财务报告为3年;三个五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期限;三个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3.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

22、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三节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

23、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

24、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适应性原则。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5.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5、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重点为“基本规范”、“货币资金”)2001年6月22日发布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1)内部会计控制的三大目标和六项原则(建议大家掌握“目标”,以此派出原则)2)内部会计控制的九项内容3)内部会计控制的

26、八种方法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其中:预算控制。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4)内部会计控制的三项检查内部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7、2.内部内容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须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28、。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4)监督检查主要掌握货币资金检查的内容4项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

29、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规定。4.监督个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五)会计工作国家监督

30、的其他形式在对会计监督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为了避免重复监督会计法强调以下两点: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六)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七)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31、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1)设立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3)代理

32、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但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展开审计业务,不得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再次进行普查,而要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33、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及

34、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法规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

35、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

36、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政治素质要求会计

37、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政策业务水平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4.组织能力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还要能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5.身体条件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

38、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

39、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负责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具备报考条件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

40、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办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出

41、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五、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一)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为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持续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主要有: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

42、性。(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接受培训主要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2、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3、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三)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六、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七、会计工作岗

43、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财政部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为各单位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基本依据。(二)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设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

44、的一种制度。2.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1.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的概念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

45、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人的

4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个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账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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