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宁波会计从业资格学习纲要笔记整理与历真题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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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重点讲义财经法规2. 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重点讲义会计基础3. 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4. 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述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3)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行政规章制定。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时财政部即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制定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规范,如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8个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

3、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4、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会计法第五十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三、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主要由所在单位按照有

5、关规定进行。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是明确及正确理解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第五十条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两类人员)第三节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第四节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部分构成。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形式

6、,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是外部监督形式。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健全有效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能够达到以下五个目标:一是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二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三是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四是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五是保证单位

7、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适应性原则,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是规范性原则,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四是科学性原则,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能了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的途径;必须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

8、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的需要。(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4点内容)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制度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以及债权、债务实存数额和

9、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经营管理审计。(三)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具体包括三方面)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具体包括两方面:(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

10、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第一,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检查制度,保护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11、,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3.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4.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在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

12、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为了合理界定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做到: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三)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会计资料的许多内容往往会涉及单位的资金投向、技术开发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措施等商业秘密,也会涉及国家机关的

13、经济、政治、科研、国防等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关系到经济组织的发展国家稳定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否则,将会给经济组织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会计法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四)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

14、督的范畴。(一)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二)中介机构的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

15、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责任。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2.委托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4.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

16、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的设置一般有三种情况:(一) 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财务收支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

17、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三)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

18、管理制度。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

19、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

20、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是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1、)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五、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法规定,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也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一)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社会主义方

22、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二)总会计师的职责(三)总会计师的权限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

23、初级职务。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注意: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二)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

24、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

25、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意义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移交的各

26、项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的,对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和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内容。(三)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7、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四)专人负责监交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28、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部门监交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与监交的。通常有三种情况: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部门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此时,主管部门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3.所属单位负责人不宜单独监交的,需要由主管部门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部门派人会

29、同监交,以防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五)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六)交接人员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规定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

30、院财政部门规定。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

31、内会计档案管理。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

32、基础知识和技能。两种情况除外: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

33、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离岗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90日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

34、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5、违反会计从

35、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3.持证人员未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4.持证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

36、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时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

37、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1)参加在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5)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

38、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等。(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与检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继续教育登记。第七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两种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两种形式)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法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分类;(1)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39、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40、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性对人的德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刑事责任的两种形式:(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

41、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

42、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八宗罪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

43、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4、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45、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

46、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

47、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八、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含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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