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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
2、力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部门规章对企业具有效力。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经全国人大授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能否构成一国的法律渊源,多有争议。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际条约纳入国法,并直接规定援引适用,就可以成为一国的法律渊源。7、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旦纳入国际条约或一国制定法的体系,就可以成为直接法律渊源。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为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
3、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第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当然,改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公司”。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事
4、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以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投资人授权受聘人不得签订超过2万元金额的合同,受聘人与他人签订了3万元的合同,该合同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务债权的概括转移,应当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
5、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den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人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6、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事务的执行。2、合伙事务的决定。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5、入伙。6、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是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
7、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入伙。3、退伙。合伙企业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偿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2、法定补偿金;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4、合伙企业的债务。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
8、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得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各方共同担当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设立的内容有:1、审批。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
9、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法发展前途。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卫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与合同企业不同。其特点是: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中国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
10、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其特征是: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不是外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管辖。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有外国投资者承担。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的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权利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种类有,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
11、任公司。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指以股东的投资额为基础的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指同时
12、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公司。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公司的组成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公司的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本国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公司。外国公司:依意外国法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跨国公司:指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实
13、体组成的公司。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公司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发式公司。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再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发式公司:指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公司。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3、公司法师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的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公司的设立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董事、监理,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设立的程序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
14、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的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1、绝对必要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事项。2、想对必要事项,指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择记载于章程的事项。3、任一记载事项,指法律并未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程事项。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称一个新公司
15、,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还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合并的程序: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会决议。3,、通知4、注册登记。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公司的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立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中分离出去乙公司,甲公司依然得以生存。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纳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公司资本三原则
16、: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公司债:又称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依照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券和无记名券。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债券可分为有担保公司券与无担保公司券。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应换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董事、监事和
17、高级管理人员的的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普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其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万结之日期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未到期清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的义务:1、忠实义务。2、勤勉义务。公司的解散: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公司
18、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飞、沙鸥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东全部股东表决券10%以上的故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的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过程。清算的种类:破产程序清算和非破产程序清算。清算组的职权: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在清
19、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程序:1、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清偿债务。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6、清算终结。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4、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
20、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构成: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的发起人,她们可以使自然人、法人、国家。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如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1、对股东身份具有确定的效力,在册登记的股东有权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2、对股东关系具有推定的效力,如无相反证据,公司已股东名册是激昂记载的股东为股东。3、公司对在册登记股东的免责效力,公司依
21、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息、分配公司财产等义务后,免除其相应责任。股东的法定权利: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得权利。2、被选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4、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股东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循公司章程。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诚信义务等。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对公司经验管理和各种设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验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23、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
24、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的任何职权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9、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会上想董事会报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的职
25、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3、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找出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7、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26、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9、此外,监事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2,、出资限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此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3、设立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财务监督
27、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法人人格否认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而且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28、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3、发起设立的步骤。4、募集设立的步骤。5、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的特征:1、股份的平等性,即每一股份金额相等,所体系的权利义务相等。2、股份的课转让性,及股份可以自由转让。3、股份的权利性,即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4、股份的证券性,股份可以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的特征: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线形式。2、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
29、司的区别。3、股票是式证券,其形式、制作程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合法律要求。股票的分类: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的类型和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1,,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2,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股份可以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3,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使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验决策和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经验管理。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其成员由5-19人基数构成,董事任期有公司章
30、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的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会。3、董事秘书。4、关联董事表决回避。第三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无余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有: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2、破产
31、必须以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与所有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人企业,均适用破产法。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
3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管理人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的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权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掉吧债务人参
33、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旅行的其他职责。债务人财产: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有: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计提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人
34、委员会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四节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的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课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重整申请三种情形: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进行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进行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
35、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0.1以上的而出自人,尅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的法律效力: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限购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权股份,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1、债务人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
36、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计划的步骤: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2、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3、重整计划的批准。4、重整计划的效力。5、重整计划的执行。6、重整计划终止。和解:是指债务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和解协议: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其特征有:1、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2、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b、清偿债务的办法c、清偿债务的期限等。3、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条件。和解的效力体现在
37、:1、终止破产程序。2、解除债务人的破产保全。3、变更债权债务关系。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第五节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人。2、宣告破产的权力机关是人民法院。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宣告破产有以下情形: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是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程序。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经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程序。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
38、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已经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的认可,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程序。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以下情形:1、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2、财产不够分。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四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
39、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分类: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课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4、以合同成立是否以实际交付标准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依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要从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法的适用范伟: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
40、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库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2、对要约人的效力。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
41、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力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和他的成立时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
42、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的责任。8、解决正义的方案。合同格式条款的特征:1、均由一方事先拟定,未经当事人相互协商。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3、相对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因此容易出现显示公平的情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其内容有: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合同生效需具备的条件:1、订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识表示真实。3、不违反发了贺
43、社会的公共利益。4、合同地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生产的发了效力。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时不确定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4、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划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有:1、这类合同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2、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然有效。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示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
45、损失。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其有以下四大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订立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2、诚信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46、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规则: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点标准履行。2、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费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犬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47、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出适当担保。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券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当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也就是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债
48、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自身的金钱债务。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行使要件:1、客观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主观条件: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合同变更有广义和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方式:1、协议变更,即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变更。2、法定变更,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事由出现,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权而导致的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尚未旅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