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期末考试复习题期末考试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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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3、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5、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个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衡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6、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

2、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7、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8、瑕疵: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9、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0、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11、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12、个人所

3、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简答题】1、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答:在独立人格方面,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法人企业。在独立财产方面,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在独立的组织机构方面,公司具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其权责具有明确的分工;而合伙企业中个人的权职变动将会影响整个合伙企业的发展。在独立责任方面,公司能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p42 答: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的调

4、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作为体现市场协调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3、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应该怎样认识?

5、p67-p69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原则构成。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如市场监管主体、市场监管受体、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受体等。 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利益协调”是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并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均等。121.33.227.* 3楼 案例1:甲乙丙丁戊等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经济不景气,

6、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由甲与乙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已签订购买原料合同,欠已18万元。问题(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答: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成立日之规定,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册,因此不能成立。(2)债权人已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或向甲乙丙丁戊等人求偿?答:债权人不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因为该公司尚未成立,但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丁戊中任何一人求偿。(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7、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2甲乙丙丁戊等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11000股、13000股、1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向庚租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问题(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己订立购买纺织机器一部的合同,该合同

8、是否有效?答:该合同无效。(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房租1万元,应由何人承担?答:筹备处的开销费用和欠庚的房租由甲乙丙丁戊五人按股权比例承担。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己和庚是否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答:不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因为该公司并未成立,缺乏主体资格,因此只能对甲乙丙丁戊五人提起诉讼。案例3甲乙丙丁等4人投资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市路广贸大厦,公司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和零售”。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在该市路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由己担任经理,并由该公司会计庚兼管门市部

9、会计及财政。此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由辛担任经理全权处理该地区的业务,半年后,因业务低迷,迁移至C市继续经营。1年后,该公司又于D市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由戊担任经理。随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又在美国洛杉矶设立分公司。问题(1)“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A市路设立的门市部,是否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门市部,应办理分公司登记。(2)“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其名称应如何称之较妥?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若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是否须再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是否应办理登记?答: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

10、“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缀以“分公司”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并应办理分公司登记。如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仍应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需办理变更登记。(3)“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分公司的经理辛,为发展业务,是否可接受“华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不动产,作为购买货物人民币5万元货款的担保,以“同泰有限责任公司”B市分公司的名义设定抵押权?答:分公司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但公司以书面形式授权的除外。(4)“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未经办妥分公司登记,其经理戊,因该分公司业务需要,向赵某进

11、货一批,货款1万元,约定两个月后付款。如果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有清偿,赵某是否可向甲乙丙丁等股东及戊请求清偿?答:如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清偿,赵某可以向戊请求清偿也可以向“同泰责任有限公司”求偿。(5)“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洛杉矶设立分公司,是否需向我国政府办理登记?答:应向我国政府办理登记。案例4:“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均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大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前,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食品加工业的生产及买卖“; “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后,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面包业的生产及买卖”。 “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以“太方有限责任公

12、司”使用与其类似的名称,使人混同误认为由,请求“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使用类似的名称“太方”,但“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置之不理,引起纠纷。问题(1)“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的名称是否类似?答:“大方”与“太方”构成类似。是否类似,应以一般客观的交易上是否易使人混淆误认为标准。(2)“大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直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答:“大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做出裁决。(3)“大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向“太方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答:若“太方有限责任公司”其字号的使用对“大方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则

13、可以要求“太方”损害赔偿121.33.227.* 4楼 案例1:甲乙丙丁戊等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经济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由甲与乙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已签订购买原料合同,欠已18万元。问题(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答: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成立日之规定,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册,因此不能成立。(2)债权人已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

14、司”求偿或向甲乙丙丁戊等人求偿?答:债权人不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因为该公司尚未成立,但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丁戊中任何一人求偿。(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2甲乙丙丁戊等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110

15、00股、13000股、1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向庚租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问题(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己订立购买纺织机器一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答:该合同无效。(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房租1万元,应由何人承担?答:筹备处的开销费用和欠庚的房租由甲乙丙丁戊五人按股权比例承担。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己和庚是否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答:不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因为该公司并未成立,缺乏主体资格,因此只能对甲乙

16、丙丁戊五人提起诉讼。案例3甲乙丙丁等4人投资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市路广贸大厦,公司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和零售”。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在该市路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由己担任经理,并由该公司会计庚兼管门市部会计及财政。此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由辛担任经理全权处理该地区的业务,半年后,因业务低迷,迁移至C市继续经营。1年后,该公司又于D市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由戊担任经理。随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又在美国洛杉矶设立分公司。问题(1)“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A市路设立的门市部,是否应办理

17、分公司的登记?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门市部,应办理分公司登记。(2)“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其名称应如何称之较妥?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若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是否须再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是否应办理登记?答: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缀以“分公司”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并应办理分公司登记。如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仍应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需办理变更登记。(3)“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分公司的经理辛,为发展业务,是否可接受“华威有

18、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不动产,作为购买货物人民币5万元货款的担保,以“同泰有限责任公司”B市分公司的名义设定抵押权?答:分公司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但公司以书面形式授权的除外。(4)“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未经办妥分公司登记,其经理戊,因该分公司业务需要,向赵某进货一批,货款1万元,约定两个月后付款。如果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有清偿,赵某是否可向甲乙丙丁等股东及戊请求清偿?答:如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清偿,赵某可以向戊请求清偿也可以向“同泰责任有限公司”求偿。(5)“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洛杉矶设立分公司,是否需向我国政府办理登记?答:应向我国政府办理登记。案例4:“大方有限责

19、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均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大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前,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食品加工业的生产及买卖“; “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后,其公司章程所定的营业项目为“面包业的生产及买卖”。 “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以“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与其类似的名称,使人混同误认为由,请求“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使用类似的名称“太方”,但“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置之不理,引起纠纷。问题(1)“大方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方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的名称是否类似?答:“大方”与“太方”构成类似。是否类似,应以一般客观的交易上是否易使人混淆误认为标准。(2)“大方有限责任公司

20、”是否可直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答:“大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做出裁决。(3)“大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向“太方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答:若“太方有限责任公司”其字号的使用对“大方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则可以要求“太方”损害赔偿。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

21、,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和不利后果。4、 经济法中“制定法”渊源的种类 p76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5、企业设立的条件 p150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与生产经营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 又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 p220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

22、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p238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8、税收的特征 国家主体性 公共目的性 财政依托性 单方强制性 无偿征收性 标准确定性1、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 P2422、消费者的权利 P248-251 (注意:不要求阐述,会判断属于哪一种) 消费者的具体权力:(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P258-259 各类争议的解决,大概都有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基本的解决途径。 工商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的受理 消协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4、产品质量争议处理p280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权益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对于行政争议(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处理。5、税收的分类 p578-579 (注意:学会区分) 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五价内税和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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