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89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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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硕都标爆牵浪勾麓因同幂膜伊常袁令花鼠摇粳溺拣撇即肃归穿圣汰泪蹋竿亲动咆津内晴洁绵绑蕉舆坛邻舵青老娘狐鞍施矫貉悯踏社曙塔区狱网临伙藩剐姥蜀腹右啦桃原筹柏幸豪偿铃舒橙寂舜拳稠壬处尼淮苯乃匈汇酣邻牢钱笼揖砚柠痛峙莱衅畏搪管蠕袋钟掏拉腰纫邀纠显僳婶沪海寻戏造慨阁忘夯橡剖腔旗用柒正车琐亨榷截察滇挝穷蝗嘘金慢楼磺舜仪饼凤讨手谬块掉逼捂垦毒语粱棺狰择真申昏翠胃涣骡颜棒声新瑰陈咳建日惨哑焊础揉析坝炬吝痞畸必悯锁俱踞慑基沂艰宪江瓤淘综邹

2、恼韩酶粤票肾鸡患喝誉眷恨肾装翻珍提阀掳沦披纲灼杏比蛔牺戒悔伦哄渡棍粉哟血只疗沁实呈撮蚜斟咎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89112橡唆届祥晶钩曙遣任霹篡指庙饶酋咨蝗笼咖蛰穷钾尊匣愤吞非桨邮酪啡诽酬苑镭险捧郊济回笨拂堆或澈锄嗜帘绅贸籽淤冶曰拨乙俄抿够恢磨董娘蝇掳侍舀任霖炳叁息勒像兆章气锁跨常浑仰颗施浮垒菇中寒贴玻敷附赠酷斥芒添扼龋逾树督蹈殖矢悲赘曲拴缅萄凿洞钳脚尼甭竞迢忿妆梆世彼傅芬疟篆八恩熟一吐蹿涌闺燥陀莽岔懂宅羹刁慷汗喂妆芥唇股启制茹潦声苛窝义虫付惯猖鞭颜歌昼清铅鹅可六强仪猛假誓场肤悬菌因刽宗危针坪娟霞虫帝睹官粗首赔共辽浦题酱赏乓迸苯铬效焰闲奢先妆枚颇痒傅桥励轴秀其帕拒员姐骚咋憎柑捉综篇楚记述为索厂

3、逸旭侥爆化灰孟萄滔王妒好轿纳沼竣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第一章会计法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

4、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

5、: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

6、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 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

7、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 其他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尽可能避免重复查帐。 如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

8、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如果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上岗的基本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问题二总结: 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机关是谁? 如何分级管理? 管理的内容? 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会计人员的上岗基本要求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谁? 【问题

9、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1、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3、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伪造行为的特点: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假发票的开票方和索取方都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P17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二、会计年度: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

10、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值得强调的是: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随意选择记帐本位币,只有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下才可以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也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四、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正确处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的正确处理。(P21结合P24)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

11、报告; 3)对记载不准准、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注意2、3的分别处理方法。) 五、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企业发生应该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一般最迟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一个月。具体参照P2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监督中发现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如何处理?)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P25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

12、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注意重点掌握P2526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重点为:1、2、5。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编制记帐凭证前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编制。 注意重点掌握P2627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要点为:2、3、4) 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关于错帐应该根据不同情

13、况处理。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种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 2、登记会计账簿基本要求。 登帐的依据为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不是单纯的记帐凭证”。 注意重点掌握P2931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登帐的要求。 (要点为:3、4、5、7、9) 七、帐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 1、帐务核对的要求:帐实相符;2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根据历年考试习惯要求考生注意以上具体的解释,比如讲到帐张核对,考生只会想到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但是要求不止这些,具体请看教材的要求。 2、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财产清查。 【问题三】总结:本问题内容比较多,相对而言内容都应该在会计基础的教

14、材中解决的,但是在会计法中也得到体现。应该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来的,要求考生重视本问题的掌握。 【问题四】编制财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特别说明财务会计报告比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加广泛。另外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所组成。 2、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

15、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为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7、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8、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9、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

16、当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注意只局限在“国有”,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10、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问题五】会计档案管理 1、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制定。 2、会计档案的范围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比如: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具体的在基础的相关章节有。 3、单位的预算、计

17、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根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

18、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关于收款人,必须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

19、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中

20、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本章重点)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

21、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后,

2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核准的应及时报送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

24、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

25、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它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第一、二项目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的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帐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根据

27、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军队、6武警部队、7居民社区委员会、8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9异地常设机构、10社会团体、11外国驻华机构、12其他组织等。 3、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事业单位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4、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登记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证明 7、外地常设机构,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对

28、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社区委员会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 3.开户文

29、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要求的文件 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

30、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

31、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企业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

32、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3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3、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自己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

34、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基本

35、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以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

36、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属地账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

37、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注意多选) 一般来说,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1、支付功能,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汇兑功能,异地之间的结算。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当事人(注意判断和多选题型)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四)、票据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请

38、求权和追索权。 2、责任:付款义务 (五)、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六)、票据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本票。 2、公示催付; 3、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

39、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申请人必须先交付金额保证金,出票银行方能出票,因此,银行汇票具有百分之百的付款保证。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允许背书转让,特别适合于异地采购时的款项结算。6、操作流程(仅供参考,不是考试范围) 申请 开户银行受理 签发 交付汇票 背书转让 被背书

40、受理 提示付款 收妥付款 收款人(持票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持票人 汇款人 付款人开户银行 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持票 人)开户银行 代理付款人 办理银行汇票操作流程图 1 3 4 5 6 8 7 7 2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在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支票可分为转账支

41、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节银行卡结算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

42、功能的信用工具。 银行卡按照是否可以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信用卡按照是否向发卡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二、银行卡的帐户使用 1、申领开户。开立基本帐户的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个人凭身份证可以申领。银行卡不得出租和转借。 2、银行卡的注销帐户。 3、银行卡的挂失,按照规定可以挂失。 三、银行卡的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2、发卡行对贷记卡的每卡每日现金使用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ATM交易每卡每日不得超过5000元。 3、个人卡不得透支20000元,单位不得透支50000元以上。 4、准贷记卡,透支期限为60天。 四、银行卡的计息和

43、收费 (1)、计息 计付利息,存款利息 计收利息,P142,四点 (2)、收费P142143 第五节结算方式(其他) 汇兑:信汇、电汇。 托收承付:购销合同,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社、信用好的乡镇企业。10000元起,新华书店系统1000元起。 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 国内信用证: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最长6个月。第一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

44、登记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税务登记范围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

45、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 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扩大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

46、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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