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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2005年底,某县农业局有两名公务员退休,2006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方法在本系统内录用两名科员以填补职位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4月中旬农业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5月底,农业局根据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7月该两名人员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 问题:根据公务员录用制度,案例中的公务员录用存在哪些问题?答:问题有:1、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中应首先发布招考公告,一般由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面向社会招考。而不是在“在本系统内录用两名科员”,也不应该
2、由农业局发布招考公告。2、在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结束后,农业局没有将拟录用名单予以公示,3、在公示期满后,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而不是交由县人事局。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该农业局新任的两名人员在七月不能正式录用。 案例二:小张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考上了县公安局的民警,进入公安局后其表现比较突出,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即被确定为优秀等次。2008年4月县公安局决定任命小杨为科员,定为十七级。当年年底在一桩重大案件侦破过程中,小杨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局里给予他记二等功的奖励。2009年年初,局里又提拔小杨为副科长,后为他安排
3、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答:问题:1、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小张刚工作一年就晋升为科员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科员在九至十四级,小杨任命为科员不能定为十七级。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七条: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008年小杨才成为科员,2009年就提为副科长,只担任了一年职务,不符合晋升条件。5、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
4、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就小杨的情况而言应该参加任职培训,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案例三:2006年初某市局出台一系列改革和优化公务员管理的举措:其中一项改革是推行聘任制公务员,具体做法是将机关所有职位全部进行聘任。李某原系某国有事业单位一名信息技术工程师,由于长期在外兼职而被该单位开除。在这次市局招聘公务员时,李某凭其过硬的专业技术在招聘考试中被选中,该局与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李某正式成为该局机要科一名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分析该案例中聘任公务员过程中存在
5、什么问题?答:问题:1、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的有关规定,聘任制的适用范围是专业性强(如财经、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和辅助性(如资料管理)的职位,并不涉及国家机密。因此将机关所有职位全部进行聘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2、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该局与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也是不符合规定的。3、根据公务员法聘任的条件有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不是报市人事局批准4、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的有关规定,聘任制适用范围并不涉及国家机密,因此该局机要科不能聘任李某。案例四:章某系某县公安干警。2004年3月,章某在值勤中拦截一辆无证摩托车受伤(鉴定为轻
6、伤)。2005年4月章某在办理某水库鲜鱼被盗案时收取罚款200元据为己有,事发后单位进行了批评,章某退出了罚款。2006年5月,在办理身份证期间,章某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将超标准收取的2520元现金截留手中。2008年,机关决定辞退章某。章某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辞退。根据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有关规定,章某能被辞退吗?答:章某能被辞退,理由有:1、公务员辞退制度中有公务员法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章某以公谋私,有种种违纪行为,显然不能够继续担任此职。2、公务员法八十四条: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
7、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下不得辞退公务员。章某虽因为工作受伤,但经鉴定为轻伤,不属于不能被辞退的情形。案例五:2007年2月25日,某市局党组开会,研究局办公室副主任职人选问题。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会议,其他四名党组成员都参加会议。会上一名副局长提议提拔小李为局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其他党组成员均知道小李虽是局长的外甥女,但小李是局里唯一一名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在局办公室工作两年以来学有专长,业绩突出,于是都表示同意。3月1日,局党组正式任命小李为局办公室副主任。请问,李某的提拔晋升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答:问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
8、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小李才工作两年显然不具备资格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小李未经过试用期,不能被正式任命。3、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小李是局长的外甥女,应该任职回避。案例六:今年56岁的周某系某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1984年参加工作。去年起他私下受一家外贸公
9、司聘请到该公司任贸易顾问,并每年领取各种“补贴”8万元。今年机关得知后对其给予降级纪律处分。周某遂申请退休,准备退休后再去公司任职,机关认为其动机不纯而不予批准其退休。周某为了表达对机关的不满干脆一周没有到单位上班,为此机关决定对周某予以辞退。周某不服,40天后申诉到市人事局要求商务局机关撤销对其辞退的决定,并批准自己退休。人事局受理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准予周某退休,但不允许他在本地任何外贸公司任职。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答:问题:1、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自愿退休条件根据八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公务员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
10、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周某今年56岁,1984年参加工作,符合退休条件,单位理应批准。2、公务员法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周某一周没有到单位上班不构成被辞退的条件。3、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案例7 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今年2月10日因公出国,一个月后公务完成,李某以其妻在该国学习要求按规定探亲(去年也未
11、探亲),直到5月8日“五一”长假后李某才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因为其旷工将其辞退,李某对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理不服,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请分析李某被辞退是否合法以及应该如何解决此人事纠纷?答案:不合法,因为李某是按规定探亲。我国公务员辞退制度规定(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李某晚归不构成辞退原因。而且,我国公务员权利中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年满一年的公务员,与配偶不生活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如果当年机关不能给假或公务员自己要求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一次假(4
12、5天)。李某是正当探亲。 李某可以进行公务员申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8 在2005年年度考核中,某机关公务员田某由于从五月份开始一直在请病假,机关决定对其考核结果定为基本称职,但考虑到他由于病假太长而造成这样的考核结果,于是决定把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但不得享受年终奖金。田某不满,遂与机关领导发生争执,机关研究后决定对其以后病假期间的工资按50%发放。 评析机关的两个人事处理决定。 答案:第一个人事处理决定:一年之内请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13、不能将本年度计算为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第二个人事处理决定:(暂时没找到)案例9 某市发生一起凶杀案,公安局迅速展开侦破工作,通过排查发现A和B两人有作案嫌疑,遂将二人刑拘审理。公安局将案交民警赵某办理,通过预审后他将审理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认为,A的嫌疑最大可通过一些非常手段加大审讯力度,B的嫌疑较小但目前不能释放。赵某回来后按照领导的意见对A采用刑讯的手段逼其招供,对于B他则认为既然嫌疑不大就应该释放而将其放走。事后的证据证明A与该案并无关系,B才是杀人凶手。 请根据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赵某在此案失误中的责任问题。答案:当领导的决定不当时,应该予以提出,赵
14、某明知领导决定有误,不应该继续执行领导决定案例10 某省A厅副处长(职级十四级)柯某在07年夏季的抗洪抢险期间值班时打麻将被查获,机关决定对其作出撤职处分,职级相应降低一级;撤职后柯某痛改前非,努力工作将功补过,考虑到原来的工作成绩和其处分后的表现,2008年底机关决定解除对他的处分,并恢复其副处长的职务和原来的职级。 结合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对此案予以评析。答案: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都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
15、职务。所以解除了对他的处分不能视为恢复其副处长的职务和原来的职级 案例11 杨某系某县国税局的公务员。他为人热情,也有一定能力,但工作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松懈,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2006年9月份连续泡了15天病假,11月份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2006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等次。2008年年度考核中再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2009年初,局长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他表示痛改前非。4月份原局长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任职。新任局长为整顿工作作风,决定辞退杨某。 请问:新任局长的辞退决定合法吗?答案:不合法,公务员法规定如果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则可以予以辞退,但杨某是2006年2008年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是连续的两年,所以不能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