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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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绿色经济发展研究所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转变和改进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了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试行)。行为准则主要对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信念、从业道德、秉公履职、日常言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行为准则还明确了相关奖惩办法,特别规定对于违反行为准则或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组织处理。望单位工作人员收到本行为准则认真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单位利益,促进单位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相关

2、单位做法,特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单位倡导诚信、守法、廉洁、敬业的职业道德。工作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单位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第三条 单位尊重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通过本准则界定单位利益与工作人员个人利益,避免两者发生冲突。第三章 行为准则第四条 业务经营活动(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单位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单位利益受到损害,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单位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越职权从事业务活动。(三)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单位授权或批准,工作人员严禁从事下

3、列活动:1以单位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2以单位名义提供担保、证明,做出承诺;3以单位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4代表单位出席公众活动。5、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6、以单位名义收受相关联单位或他人财物。(四)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颁布的各项制度。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单位鼓励工作人员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五)严禁工作人员超出单位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第五条 单位资源保护(一)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将单位资产(含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赠

4、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二)工作人员严禁挪用、私分单位资产,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工作人员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不得违反规定做不适当的用途。(三)工作人员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单位所有。(四)单位有权对单位财产进行检查和调配,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以及储存在单位设备内的电子资料等。 第六条 内外交往(一)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索贿、受贿。工作人员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回扣、佣金、礼金或

5、其他财物,一律上缴单位处理;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二)工作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业务关联单位的一般性邀请活动,应报上级领导批准,且需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对超出正常业务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其中包括:1关联单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2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3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4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5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三)单位对外的交际应酬,不应铺张浪费;单位内部的接待

6、工作,应简朴务实。工作人员在安排交际活动时应考虑以下重要因素:1是否属于工作需要;2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3消费项目是否合法。(四)单位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第七条 利益冲突(一)工作人员未经单位批准,不得在外以单位名义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严禁下列情形的兼职:1在单位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2兼职于单位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竞争对手;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单位的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单位形象。(二)工作人员可以在不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活动,但严禁下列情形

7、的个人投资活动:1以单位名义对单位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进行直接投资的;2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3参与经营管理的;4假借他人名义以单位名义从事上述投资行为的。第八条 回避制度(一)单位内如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单位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二)单位不提倡工作人员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三)工作人员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单位申报。第

8、九条 保密义务(一)工作人员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单位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可研报告、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秘密时,应由单位鉴定其性质。(二)对内、对外都不泄露、不打听、不议论、不传谣、不信谣。(三)工作人员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单位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单位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四)工作人员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第十条 行为判断(一)工作人员判断个人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的简易标准,是该行为能

9、否毫无保留地在单位公开谈论。(二)工作人员有责任就难于作自我判断的行为或情形向上级领导咨询。接受咨询的人员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第三章监督实施与违规处理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保证本准则的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员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第十一条 上级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如上级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分。上级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1默认下属违反本准则的行为;2未能按照单位规定保证下属定期接受本准则的培训;3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4未能严格遵守单位的制度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建立工作人员

10、职务行为承诺制度,凡是通过传真、邮件、书面等形式收到本准则的,均为认可本准则。工作人员应结合年度业绩考核,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和报告。工作人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对于明显违反本准则的指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权力和责任。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准则及单位各项规定的行为时,有责任向单位投诉和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单位的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可选择适当的渠道向单位说明。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单位提倡工作人员逐级反映情况。第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有专职和兼职),聘任期均为两年,在聘任期间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准则或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发生,一律给予解聘处理。副所长以上人员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以红头文件发文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研究所聘任。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单位有关规定追索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单位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有贪污、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无论给单位造成损失与否,单位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聘任。第四章附 则第十七条本准则由研究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绿色经济发展研究所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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