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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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

2、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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