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考试答案小抄案例题大全可做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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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题1、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现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2、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市盐

2、务局无权审查此事。请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为什么? (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食盐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60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2)市盐务局应当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3)刘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因此李某向法

3、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4、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此时正逢学生就餐的高峰期因此公安处决定给予李某治安拘留2天的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问:(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答:(1)、

4、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注: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5、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

5、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6、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7、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问题: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

7、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2、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

8、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8、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

9、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9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

10、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10、年月,县某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兽药厂购迸万单位青霉素钾万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问题: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2兽药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1在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H兽药门市部与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三是兽药门市部与兽药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兽药门币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县农牧渔业局所处罚的行为正是向顾客零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引起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引起了行政法律关系。

11、至于该兽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在兽药厂,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另行对J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兽药不合格所遭受的一切损失。11、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问题: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现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答:1、该行为的内容有两项:黄某负有将其母的坟墓迁至公墓区的义务;()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将强制迁移。、有效。第二项内容仅仅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即使将这一部分除去并不影

12、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因此该部分的无效不会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12、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 300元罚款,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分析: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其一,没收与罚款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行为;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2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

13、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论坛,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5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13、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 (2)对此

14、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2)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3)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的规定。14、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5、讼,便求返还财产。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15、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某不听。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问题:1、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答案要点: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

16、定。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1) 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3)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

17、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案例五: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问题:1、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

18、件就是职权法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1) 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2) 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3) 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

19、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16、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问题: 1、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 答案要点:1、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而对熙相馆来说,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

20、行。案例七: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价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播传达到每家每户。个体户工户蒋某在外地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决定。同年9月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其在10日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缴纳集资款,将处以罚款。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殃

21、定。问题: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答案要点: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院受理行行政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民,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17、1998年6月9日,陈某与何某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一起驾船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被县渔政管理部门查扣。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否有权增加新的处罚种类?(2)本案中县渔政部门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答案:(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

22、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作出超越性的规定或者增加新的处罚种类。(2)县渔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应适用渔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应适用办法。2008年全国最大的大学生2、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问:(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

23、答案:(1)罚款2万元的决定和吊销包某营业执照的处罚应进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对市文化局和公安局罚款2万元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省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公安分局委托洼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3)包某对行政拘留不服不能直接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拘留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3、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

24、了一栋高层办公楼,于是该30户居民将市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问:(1)规划局的行为该如何认定?(2)该30户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如果该30户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答案:(1)市规划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其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的间距问题,导致税务机关的办公楼建好后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权。(2)该30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30户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却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3)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该30

25、户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问题:(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区答案:(1)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

26、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2)B区基层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

27、局。(4)可以。(5)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罚款。5、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组成联合执法队,检查市容。执法队发现个体户王某违法占用人行道摆摊,经劝阻仍不退出,便联合以三机关的名义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问:(1)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别应当是谁?2008年(3)王某(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向哪个机关提出?魂答案:(1)该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

28、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只能由联合执法队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而不能以三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3)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

29、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6、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区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天已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问:乙未经复议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是否具有

30、原告资格?为什么?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由应是怎样?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乙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倒置原则。根据本案的情况,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乙可作为原告起诉,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乙是甲父,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2)人民法院将消

31、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能做被告。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主体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人民法院将其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政赔偿

32、请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人民法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7、公民某甲因不服县工商局对其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有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1名陪审员是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法院按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原告5日后,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审理的程序不合法为由

33、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问: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答:本案中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有:第一,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合议庭应由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或者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单数人员组成,而本案中审判员和陪审员共4名,不是单数。第二,违背了回避原则。作为审判人员之一的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对本案的审判工作。第三,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层几次要求听汇报且提出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这是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行为。第四,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首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送达当事人15日届满

34、而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判决尚未生效,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其次,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外国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市城区公安分局查获。区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甲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6天。甲不服,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处罚过重,变更了原处罚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治安拘留3天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便在接到复议决定的第3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于第9日作出判决,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到

35、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进行了审理。问: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答案:本案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实体判决;而对行政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属于程序问题,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第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的第9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超越了法定的期限。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区人民法院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予受

36、理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四,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而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是错误的。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并非一定要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审理此案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9、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

37、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38、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严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若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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