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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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

2、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

4、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2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

5、审查报告;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录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

6、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录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三、试运行记录;四、施工单位自检

7、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6)。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录7)。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

8、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9、;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

10、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8)。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覆行以下职责: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二、管理特种设

11、备技术档案;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二、操作人员守则;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常规检查制度;五、维修保养制度;六、定期报检制度;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

12、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

13、状况;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

14、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

15、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

16、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

17、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二、发生设备事故;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 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 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

18、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9、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附录5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特种设备分类目录2.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目录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4.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5.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

20、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7.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8.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与张挂规则附录5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一、专用于小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厂内机动车辆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抗酸脂、耐高温(170以上)的聚脂(PET)标签专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能够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丙烯酸类胶膜(应已附着于标志背面),其操作温度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17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标志打印:此标志签可用普通激光打印机进行打印,建议

21、采用惠普系列激光打印机。 4.标志基本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一及图二。其中,标志内中偏右侧区域(60mm26mm)为打印区,背景为防伪图案。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2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以实际样品为准。 二、专用于中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不锈钢板或其它与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相适应的硬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双面胶,操作温度应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

22、-40到20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项目标签及其固定材料:与小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相同。 4.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三。其中: 基板尺寸为140mm90mm,板厚0.5-0.8mm,边框线外缘尺寸为135mm85mm,边框线粗0.5mm; 项目坑尺寸为75mm40mm,项目内容应打印在项目标签上并粘贴在项目坑内; 项目标签尺寸为75mm40mm; 固定材料四块一组,每块20mm20mm,粘接面积1600mm2,粘接设计强度大于15KG,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

23、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8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表面局部深度拉丝)以实际样品为准。 三、专用于大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标志材料:铝材或其它与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相适应的硬质材料。 2.固定方法:带铅封螺母螺钉组或一次性拉铆钉(用户自备)或其它永久性固定方式。 3.项目标签及其固定材料:与小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相同。 4.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四,其中: 基板270mm174mm,板厚2-3mm; 项目坑尺寸为160mm78mm,项目内容应打印在项目标签上并粘贴在

24、项目坑内; 项目标签尺寸为160mm78mm。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32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高光切削/保护喷涂)以实际样品为准。 为保证上述三种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整体质量及使用效果,其所涉及的聚脂(PET)标签专用材料推荐使用3M公司产品,材料号7818,厚度80;所涉及的双面胶固定材料推荐采用3M公司产品,材料号4609,厚度0.8mm。 四、厂内机动车牌照 1.厂内机动车牌照材料:铝材,板厚0.8-1.5mm; 2

25、.固定方法:带铅封螺母螺钉组或一次性拉铆钉(用户自备)或其它永久性固定方式; 3.厂内机动车牌照标志主要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五。 4.厂内机动车牌照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冲压成型/反光漆)以实际样品为准。 五、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加盖钢印的统一规格参见图六。 六、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关于公布获标志索道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201号)规定的格式(见图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图略)附录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一、本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有关证书的编号(包括其结构和表示形式

26、)与张挂规则。 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按照设备的不同种类,分别满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具体规定;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核发的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与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5、7。 三、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按照下列位置要求,通过粘贴、张挂、铆钉等方式进行固定: 1.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轿厢内醒目的位置上(一般应在操作板上方); 2.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的位置上; 3.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上或驾驶

27、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 4.客运索道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客运索道下站进站口乘客必经路段周边,乘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贴在客运索道下站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5.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该设备(设施)的游客进口处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四、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编号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分为四部分:设备分类编码、地址码、日期码和排序码,从左至右依次排列,每部分中间用短线隔开。如下图所示:每部分编码规则如下:(一)设备分类编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码如下:1.电梯乘客电梯(含液压乘客电梯) 3010客货电梯(含液压客货电梯)

28、3011病床电梯(含液压病床电梯) 3012载货电梯(含液压载货电梯) 3013自动扶梯 3020自动人行道 3021其它电梯 30302.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 4010门式起重机 4020门座式起重机 4030塔式起重机 4040流动式起重机 4050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 4060轻小型起重设备 4070其它起重机械 40803.厂内机动车辆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5010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 5020蓄电池车 5030客车类 5040汽车类 5050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5060手扶拖拉机 5070手把式三轮机动车 5080其它机动车 5090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转马类游艺机 6010滑行类游艺机 6

29、020陀螺类游艺机 6030飞行塔类游艺机 6040赛车类游艺机 6050自控飞机类游艺机 6060观览车类游艺机 6070小火车类游艺机 6080架空游览车类游艺机 6090水上游乐设施 6100碰碰车类游艺机 6110电池车类游艺机 6120其它无动力类游乐设施 6130槽式滑道 7010管轨式滑道 70205.客运索道其它往复式 9010单承载单牵引往复式 9011单承载双牵引往复式 9012双承载单牵引往复式 9013双承载双牵引往复式 9014单承载单牵引车组往复式 9015其它循环式 9020抱索器可脱挂单线循环式 9021抱索器固定单线循环脉动式 9022抱索器固定单线循环间歇式

30、 9023抱索器固定单线循环式(吊篮或吊椅式) 9024客运缆车 9030客运拖牵索道 9040(二)地址码:使用地点固定的特种设备为使用地点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代码;流动式且跨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为产权单位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的规定进行编码并填写。(三)日期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为该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的年份和月份数字,并按年、月的顺序填写。其中“年”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月”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年”、“月”之间不用分隔符,一位的“月”数前面加“0”。(四)排序码:为进行注册登记当月同类特种设备的

31、流水号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当四位阿拉伯数字用满时,首位可顺序使用26个英文字母,即排序码由“0001”排列到“Z999”。客运索道的排序码由两部分组成:首位数字为首次获准正式运营或“第次”经复查获准继续正式运营的代码,“0”代表首次获准正式运营,“1”代表第一次经复查获准继续正式运营,“2”代表第二次经复查获准继续正式运营,并以此类推。后三位数字为所有获准正式运营客运索道的流水号码,当三位阿拉伯数字用满时,首位可顺序使用26个英文字母,即排序码后三位由“001”排列到“Z99”。附录8: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与张挂规则 一、本规则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的编号(包括其结构和表示形式)与张挂规

32、则。 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的格式见附录5。 三、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应在车辆的前部及后部各安装一块。车身上有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在该固定位置上安装;车身上无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应在车辆前部及后部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安装。 四、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分为四部分:牌照类别名称“厂内”、省别简称、使用场所代码和排序码,从左至右依次排列,使用场所代码与排序码中间用一圆点隔开。如下图所示: 每部分编码规则如下: (一)牌照类别名称“厂内”两字上下排列。 (二)省别简称为厂内机动车辆首次进行使用注册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简称。 (三)使用场所代码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为该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注册登记时确定的使用场所的分类代码。“A”代表车辆在工厂作业区域内使用;“B”代表车辆在施工场地等临时或者开放式作业区域内使用;“C”代表车辆在民航机场指定作业区域内使用。 (四)排序码为使用注册地所有同类厂内机动车辆的流水号码。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当五位阿拉伯数字用满时,首位可顺序使用26个英文字母,即排序码由“00001”排列到“Z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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