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综合能力》冲刺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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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课程辅导第一节 合同法的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一般规定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形式 第10 条、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2、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变更第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违约及不可抗力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28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

3、施工、窝工等损失。当事人的补救措施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的分包第272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

4、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隐蔽工程检查第27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质量责任第28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7月3 日)公路建设监督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5、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第26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工程建设与环保第30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的制度第23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6、办法(2004年12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令)第4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10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14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24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

7、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25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28条、(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第29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

8、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节 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0日 交通部令第5 号)第5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

9、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7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

10、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

11、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 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第9条、 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12、。第21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第22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 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第23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31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32条、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

13、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3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6年第29号)第3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第4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14、 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第9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一) 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 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

15、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在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四) 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五) 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和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六) 同时具有一种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第10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一) 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 男性年龄在六十

16、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在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四) 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五) 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和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六) 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第12条、 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一) 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二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一年;(二) 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三) 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一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第13条、 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17、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一) 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二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一年;(二) 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三)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第四节 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招标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8月30日)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

18、委2000第3号令)第7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2号令)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

19、工招标投标活动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3条、 在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4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

20、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66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第67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8月30日)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5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

21、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和的原则。第7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形式第10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第12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邀请招标第17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18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保密工作及其他第22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

23、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票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分包及指定分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19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第14号)第38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

24、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工程监理招标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998年第9号令)第4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第6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第9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

25、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一) 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 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四) 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第10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

26、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工程招标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考察现场编制投标书投标开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998年第9号令)工程监理招标程序第11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二) 发布招标广告;(三) 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27、;(四) 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五) 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六) 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七) 接受投标者的标书;(八) 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九) 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十) 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十一) 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购买投标文件现场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投标书符合性检查、开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签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对投标人的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8月30日)第

28、26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27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32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33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9、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第14号)第28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

30、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46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47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31、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8月30日)开标第34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35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第37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

32、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38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42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日 交通部令第14号)第8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

34、作;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职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2号令)第47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废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998年第9号令)第27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一) 投标者未

35、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二) 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三) 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四) 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五) 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六)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七) 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八) 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九) 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50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6、,招标人不予受理:(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的;(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 投标文件中对同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一)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

37、计委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第20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21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底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22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

38、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23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25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 标担保有瑕疵;(二)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

39、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7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管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组成合同文件的先后次序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第5.2条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文件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合

40、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附表;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第五节 工程监理一、施工监理工作准备监理原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通部交工发1992年第378号)第7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线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

41、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监理人员构成第10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一) 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二) 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三)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

42、、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监理人员数量第11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按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0.41.0人、独立大桥和隧道0.30.6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0.5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监理人员按比例的配置第3.1.3条、 监理人员的组合应合理。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

43、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0%;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40%;行政及事务人员一般应控制在监理总人数的10%以内。第3.1.4条、 监理人员的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并结合工程的技术等级、工程种类、复杂程度、设计深度、通行条件、当地气候、工地地形、施工工期、施工方法等项实际因素,综合进行测算确定;若按道路工程的施工里程计算,平均每公时一般应按0.51.2人配备,其中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平均每公里应不少于1人。监理机构的设置第2.3.1条、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

44、任务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一般应按工程招标合同段设置基层监理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或三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两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三级监理机构是当工程分为两个以上独立工程项目或跨省、区时,在总监办与驻地办中间设置项目监理部。各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通部交工发1992年第378号)第15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 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

45、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二) 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三) 在施工过程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四)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第16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一) 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二)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6、,有权拒绝使用。(三) 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四) 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五) 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或采取其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六) 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七) 审查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第17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一)按施工合同规定,现场计划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成工程的数量和价值。(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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