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案例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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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事故案例精选案例一: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分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2、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

3、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

4、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三: 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

5、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分析】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

6、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 案例四: 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而不是罚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老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

7、2002年11月,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2)班进行一次数学单元测试后,有五位同学成绩不及格,其数学老师王某罚这五位学生站到教室外的走廊上,并把试卷挂在胸口,让全校师生观看,结果造成这五位同学中有两位不肯去上学,一位学生要求转学。【分析】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会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导致他们与教师关系的恶化和对立。有时由于涉及人身伤害,还会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导致学校与家长间的关系趋向恶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双方之间协调起来共同对孩子进行良好

8、的教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中国教育的传统观念所致。一直以来,家长对不听话的孩子大都是采用暴力方式来进行教育的,认为“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易变坏”。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理所当然了。其次,是教师自身的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有些教师觉得自己收入低,在社会上没有地位,白学那么多知识,因而产生了万事不如意的感慨,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向学生发泄。最后,是应试教育所带来的一种负面作用。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

9、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如此可见,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应当遵守法律,认真履行其职责的。总之,教师应当切记,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一切从学生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循循善诱,苦口婆心,而不是罚,不是体罚或“心罚”。 案例五: 教师教育学生应和颜悦色,以免发生师生冲突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

10、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几分钟过后,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仍有一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黄某用力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才小跑过来。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站住!”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某甲。过一会儿,黄某问道:“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为什么还慢慢地、大摇大摆地过来?”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

11、右手一巴掌过去,“叭”地掴了一下某甲。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体,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于是两人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见状,迅速上前把他们两个拉开。某甲转而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商店)打电话通知其家长,继而又回到运动场,见黄某在训学生,便从路边拿上一块小砖头,快速走向黄某,将到时,举起砖头用力砸向黄某。黄某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某甲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又一轰而上,拖开两人。但这时黄某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两人,打架结束。 黄某的上衣被撕破,背后有两处伤痕;某甲左眼角黑肿有瘀血,左腿上有两处瘀血。 某甲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将某甲

12、带往医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观察3天,诊断结果是有轻微脑震荡。某甲的家长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住院费和营养费。学校没有处分老师黄某,但支付了某甲的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对某甲作出了记过一次的处分。第二学期,某甲自动退学。【分析】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甲殴打教师是错误的,应赔偿教师黄某的损失。师黄某对待某甲的态度和先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教师法的规定的,也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对于有缺点、有错

13、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课间嬉闹被刺瞎眼一名小学生是孝南区三汉镇中兴小学六年级学生,叫宋星。某年的5月24日上午课间,宋星与同班同学张高在教室

14、内嬉闹,争抢一削尖的竹笺,张高松手后竹笺反弹,将宋星左眼刺伤,导致左眼完全失明。某天傍晚,学生李田德和几个男孩看到易飞霞等5个女孩在打牌,于是就走过去看。几个男孩子都很调皮捣蛋,后来和女孩子们吵起架来,随后,几个男孩子都跑到距离牌桌七八米远的地方玩,可是包括李德田在内的男孩子仍在叫着女孩子们的绰号。这时,几个女孩子很生气,便从地上捡起石头打他们。没有想到,一粒拇指大小的石子打中了李德田的左眼,据医生诊断,李德田的左眼现在只有光感,视力已基本丧失,法医鉴定,认为李德田左眼所受的伤害属重伤。 一起校内安全事故引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因学生在校内活动、玩耍不慎引发的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事故发生后,家长

15、与校方经常就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各执己见,相持难下,最后不得不诉之法庭,给已经发生的不幸又抹上一层阴影。纵观这些案例,既折射出我国在法治进程中需在立法不断改善,另一方面,也表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为此,我们编者有意精选了一则案例,并将相关法律摘要如下,以期增强大家在安全问题上的法律意识,将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案例:不久前,在湖北省十堰市发生了一起因小学生在校玩游戏坠楼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1999年3月25日下午1点钟左右,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四年级学生高涛提前到校后(学校下午2时20分打预备铃),与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玩捉迷藏游戏,该校老师石九

16、祥上楼阻止了他们。石老师离开后,高涛和其他同学又继续捉迷藏。约两点钟左右,高涛为了不让同学摸到,起身翻越三楼走廊栏杆。因手未抓牢栏杆,当即从三楼坠落,造成头部、腿部多处损伤,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166078元。经法医鉴定,高涛的损伤遗留9级伤残。随即,高涛的监护人以斤坪小学管理不善造成高涛受伤为由,将斤坪小学告上了张湾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根据198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3、5条规定,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0毫米,而斤坪小学教学楼三楼的栏杆的高度为970毫米,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学校在学生离校期间敞开校门,应当考虑到学生会提前到校玩耍

17、,因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高涛坠楼,要求被告承担高涛的医疗费166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760元、护理费9165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200元,共计272693元。被告辩称,斤坪小学是农村小学,学校里还有教师宿舍,如果大门加锁,就限制了教师的行动自由。另外,在其孩子受伤之前,学校教师已尽到了提醒教育的责任。斤坪小学建成于1985年7月,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于1987年10月1日实施,没有溯及力,且高涛坠楼与栏杆高低没有关系。高涛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之责,致使高涛过早离家到校;高涛到校玩耍不注意安全,翻越栏杆而坠楼受伤。除双方当事人的争辩外,

18、对本案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高涛年满10周岁,在法律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般安全常识。其在玩耍中不顾危险,翻越栏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斤坪小学作为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专门单位,负有保障所有校内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定监护责任,而斤坪小学在放学期间,未对教学楼进行有效管理,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是国家制定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对其施行后的中小学建筑物具有普遍约束力。斤坪小学虽于该规范施行以前建成,但校方有义务进行改造完善,以达到国家标准,而校方未尽完善义务,其教学楼三楼栏杆高度低于国家标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因

19、此校方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二种意见认为:斤坪小学的栏杆高度虽不符合国家规范,但与高涛坠楼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高涛是在应知道翻越栏杆可能造成安全危险、且在老师在劝阻后而擅自翻越,因手未抓牢而坠楼的,其不顾劝阻而翻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斤坪小学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老师、家长、同学们,看完这则案例后,你同意哪一种意见呢?或是还有不同的看法,欢迎来和我们讨论。然而,意见归意见,我们编者刊登这则案例的初衷,除了引发大家了解相关法律常识、引发大家思考外,最根本的意图还是希望学校、家长和同学们能共同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营建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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