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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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精华考试总体情况精华时间:3小时 满分:130分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70题,每题1分,70分) 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2分,60分) 通过:78分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解析: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归类)民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 标投标法等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 法等 经济法:如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等社会法: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法的形式(识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2、地 方规章、国际条约如:行政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地方的形式规定、办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 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注意: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同等效力 (1) 由制定机关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2) 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 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3) 全国人大裁决:地方性法规与

3、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审计的效力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 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 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 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 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审计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

4、业法人、社团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 有法人资格。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 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对建设 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实

5、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6、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现形式: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后果:1 无权代理的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 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建设领域常见的代理招标代理、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等招标代理:中介组织,具备下列条件:有营业场所和 相

7、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法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物权的主要种类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8、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 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 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规定: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9、更、转让和消灭,应登记,自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或遗赠的不动产物权从继承或接受遗赠开始产生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相对权:主体、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侵权之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10、。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建没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种类:发明专利、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条件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单位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一般的职务作品

1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保证合同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

12、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抵押物(有权处分)(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13、地 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登记的抵押财产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 抵押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权的实现与抵押人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

14、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的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如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

15、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等。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之)除外责任:(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

16、成的本身损失。 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17、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一般要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强调依法性:资质、招标形

18、式、不得肢解发包)(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强调审查通过);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额度要求: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证明: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审核合格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

19、定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注册资本:如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如特级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一级、二级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如特级企业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等。工程业绩:

20、如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 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及变更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或企业改制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申请之日起前1年)(1)超越本企业资

21、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

22、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常见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4 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资质

23、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

24、册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5、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必须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1)涉及国家安

26、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方式5公开招标:重点及国有项目 邀请招标:3个以上(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

27、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施工)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废标(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情形:依法必须进

28、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标中标人范围: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形式及额度: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保证金被没收:(1)在提

29、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合同价款)5以

30、上10以下的罚款6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违法分包和转包的。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工程总承包含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资质: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31、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的规定 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

32、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案例P106) 发包单位违法责任: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违法责任: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2%4%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0.5%1%

33、罚款,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及公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如:平等原则: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协商一致(不强加、不强迫、不胁迫)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公平;风险的合理分配;违约责任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通知、保密、减损、协助、照管义务 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诺成

34、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合同的订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及承诺的生效:到达时生效7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及

35、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等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等 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延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 师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顺延。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 人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

36、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期顺延(非承包商原因)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竣工日期(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

37、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 结算争议的规定按备案合同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计息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日 竣工结算支付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

38、级(借用有资质)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得到工程价款8(2)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3)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

39、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撤销合同实质:意思表示不真实 表现形式:(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等,不得转让的合同从权利、抗辩权一并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

40、出现新的债务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赔偿金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问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额度:损失赔偿额应

41、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减损措施: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选高的)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42、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2)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43、有法定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9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44、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无效的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5、的(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立即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6、提前30日书面通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注: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6个月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47、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劳动合同的终止 工伤的规定(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l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终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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