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系统强化班商经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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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讲义张海峡第一章 公司法一、概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标准的企业法律分类。总结:国企和公司如何比较?(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总结: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 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 性。2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总结: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总结:告公司,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告( )名义。3

2、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 )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 )不负责;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 问题。公司 ,股东 。(二)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结: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股票是( )。A注册资本= = ;股本是( )B增资即 ,减资则 。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

3、( );( )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分公司的划分,是内部关系的标准,分公司有公司之名,无公司之实;有独立的诉讼缔约能力,但无责任能力。母子公司的划分,是外部关系的标准,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例如,甲公司的子公司是乙,乙的分公司是丙,那么丙的对外违约行为,谁来负责,答案:(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 )最少出资多少?( )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 )若被收购公司是上市公司,怎么办?A母公司对外负债

4、,其债权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二、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1.公司合并:(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5、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总结:1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2债权人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结:分立对债权人没有实质性影响。1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债务不负担连带责任,是以分立前(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总结:1减资影响债权人利益,程序和合并相同。2为

7、什么没有规定公司增资的特别程序要求呢?( )债权人利益,只需要股东(大)会,( )的表决权支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8、;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总结: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 )主体!公司强调一个字(),合伙强调一个字()。法律约束: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高管:(1)法定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2)章定高管: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公司财务与会计1.公司收益分配。(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9、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总结:利润-补亏-纳税-提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选择性)-分红(2)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的含义:1 2(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10、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4)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5) 公积金三个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经营和转增投资;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来弥补亏损。 (四)股东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1、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 被告:2股东资格要求。股份公司中长线持股的股东可以代位诉讼。3 商行为都是( )行为。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 被告:2必须用尽前置程序,( )时,不必。(3)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

12、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1原告: 被告:2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3 他人是( );依照上述规定 ,如何理解?4代表诉讼必须穷尽前置程序,才能提起。5代表诉讼费用由股东个人承担,而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公司。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原告: 被告: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13、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总结:1原告: 被告:2个案约束力;3严重侵害时候才适用。4相关股东才连带;不要伤及无辜;5 连带就等于人格否认完毕;6人格否认制度是日本词汇,我国沿用英美称谓:揭开公司面纱。7债权人分为资本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4.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总结:1内容违法

14、违规( );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内容违章( );(因为程序违法,未必结果违法;内容违章,未必损害公司利益;);(例如章程对投资担保金额的限制。)2除斥期间( )日,无效之诉,无限制;撤销之诉,60之内;3必须请求( )撤销。4程序违法仅指( 和 ),不含其它程序事项。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总结:( )才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总结:人数上限,保证公司封闭性,人合性。股份公司

15、设下限,保证公司的开放性,资合性。2.股东出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结:人民币3万是评估资本,不是必须出人民币;注册资本仅仅只是登记时的数字,但是,实际资本可以和注册资本不一致。.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总结:1,原因:无法转移所有权。2债权和股权、法人名称权能出资吗

16、?A可以货币估价B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可以出资,因此股权和债权等可以了,同时法律法规可以列举排除,例如姓名名誉信用劳务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总结:3万: ;10万: ;500万: ; 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总结:两个标准同时具备,就高不就低。1A公司 15 万,首期 3万;B公司 15 万,首期 20%; 出资责任:A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

17、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总结:1出资不足:出资+违约+连带2违约责任对( )承担。3违反的是哪个约?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总结:1出资不实:补足+连带2对( )承担;( )负

18、担连带责任。3股东之间( )出资,出资不实的责任( )承担。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总结: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返还+连带;ABC行政责任:5%-15%罚款;刑事责任:5 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10%的罚金;“三五”香烟二十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1.股东权利分类:(1)自益权(非固有权),为自己,分红权;一般都是财产性权利。公益权(固有权),例如出席会议和表决权。一般都是事务性权利。(2)单独股东权,一个人行使,例如,分红权,多为财产性权利。少数股东权,需要持股的比例要求,多为事务性权利例如,事务性表决权,防止影响事务效率。2、具体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19、、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总结:1公司拒绝查账,应当承担( )责任;2该权利只有( )性主体才有,例如( )( )( ),不过有限合伙人只有在( )才能行使。查账权仅适用于人合类主体,有限公司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股份公司根本没有此权。3查账权不能( ).股东

20、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剩余财产;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总结:1只有这三个权利,公司法明示按照实缴比例行使,其它权利视为按照认缴比例即可以行使,例如投票权、选举权等。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总结:1这是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

21、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1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2原告是10%权的股东。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为记名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

22、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总结:1名册对内,登记对外;2某人,名册上没有,登记上有意味着:内部股东会无权参加,内部不是股东;外部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公司一般要负责。(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总结:( )转让,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义务;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23、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总结:1向外转让是自由的。2过半数不含半数,转让股东回避表决。3此处表决股东实行( )主义,这是( )的要求。4未出资而转让股权,出资义务谁履行?受让人善意,原股东履行;受让人恶意,连带履行;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以及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候(20日内),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结:查账权、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的限制都反映了( )。 4.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

24、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1退股权、用脚投票制度;2原告: ,被告:3起诉期的长度:4只有( )股东才能行使此权利。5其中第一个情形,( )年投反对票即可。6有限公司股东只有这三个法定情形才能行使退股权;在股份公司中,

25、则只存在第2个情形。除了这些法定情况,股东均不得退股,否则为非法抽逃出资。7股东维权四大手段:横向()、纵向()、强制()、直接()。8三大类诉讼 :(1) 害公司,派生诉;(2) 害股东,直接诉; (3)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结:无( )性;股东只能是(),不能是()。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总结:实缴资本制度。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

26、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总结:1计划生育+绝育手术。2法人不受该款限制。自然人可以在举办一人公司的同时( )其他公司,自然人举办的一人公司也可以( )其他公司。4. 公示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5. 要进行年度的财务强制审计义务。.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总结:机构可以简化到( )全无。唯一的股东可以同时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那么监事会的权利呢?.

27、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是为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该股东举证,债权人无需举证。原告:被告:。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资本制度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也即法定资本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即分期缴付制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

28、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其他机构可设。公司机构应当健全。转投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监事会可以发行债券可以发行债券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为主,股权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资合性为主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一

2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为实缴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商业银行:(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拍卖公司:(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证券公司。(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

30、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总结:发起人如果是自然人得是()人,且不能是();对()的要求,是便于对发起人的控制,防止非法集资。.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总结:此处指设立之后的增

31、资可以转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封闭性因此只是设立阶段的特点;但是,欲增资,必须先把设立阶段的资本出资到位,缴足。.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总结:需要实缴出资,就是一次性出资的公司有:(,) (4)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承销:证券公司;代收:银行)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口诀:发招儿稍呆,屁股创伤。登记前登记后认股人、发起人股东认股书股票创立大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起设立中股东大会选)更换通过章程修改可以撤资不可以发起人合

32、伙法人认股人对出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二)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总结:1必须是在一年内发生;2三项各自超过30%。属于股东大会额外增加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总结:1董事会内部监督,享有董事权和监督的职权;2兼职不超( )单位;3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 );连任不能超过()年。.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1上市

33、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总结: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股东大会提审,为什么?为( )董事会人数的( )。.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总结:中期财报:月底之前公布;年终财报:月底之前公布;() 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

34、董事和监事的时候,每一股份拥有和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总结:只有()才适用;例:股东有万股,选名董事,该股东多少表决权呢?(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总结:发起人1、持股为( );2、两个1年内不得转让;3、持股比例不低于( )。、半数以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1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5、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总结:防内幕交易。(2)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公司因前款第项至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思考:需要多少表决权呢?)。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36、,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总结:1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最长的时间( )2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不能( ),也没有(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总结:因为:公司处分质物,实现质权时候,转让该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而违法;但是,公司得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四) 公司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

37、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上述(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

38、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总结: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销掉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情况下公司破产、经营到期的注销都需要清算,为什么呢?因为合并和分立都对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 )下来,对原来的公司债权人没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

39、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40、、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违法财产出资有效,获得对应股权有效,但是作为非法财产予以剥夺。)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例如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2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

41、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1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

42、支持。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1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2新股优先认购权、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

43、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

44、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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