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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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关于重点培养一批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的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交战略,加快全省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实施交通“六大工程”、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交通部、劳动部关于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及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职务岗位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操作难度大、技能要求高的交通行业专业(工种)设置,并按专业或工种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在每年组织考评的通知中明确)。第三条

2、任职条件(一)技师1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了解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复杂的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事故隐患的排除、事故的处理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3热心传授技艺,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4符合技师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1获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2参加各类技能比赛获得省级一类竞赛第9-10名,二

3、类竞赛第4-5名,市级一类竞赛第4-5名的高级工(获以上名次者其竞赛的应知应会应合格)。3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在全国技术比赛中获名次。 (二)高级技师1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的技艺、技能,熟悉并能推广本职业(工种)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了解、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2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保养方面,在学习、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

4、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3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连续聘任3年及以上且仍在聘,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4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1获省科技进步三等或市二等以上奖项的技术成果主要参与者。2荣获全国、部、省(或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前8名、二类竞赛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在参加竞赛前已持有技师资格证,但持证时间不满3年者。3具有本工种国家二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四名、二类竞赛中

5、获第一名,或在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确认采用应知应会考试和综合评审结合的办法,考试不合格者不具备综合评审的资格条件。考试由浙江省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考试的内容和办法根据浙江省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浙交2004358号)规定执行。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一次,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第六条 综合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应从专家库中产生。评委会人数为11人以上,其中高级技师评委会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组成;技师评委会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资格以上人员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

6、师资格者)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第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超过出席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评审通过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省综合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交通行业持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核和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第九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可以个人自荐,也可以单位推荐。个人自荐者,应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并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推荐者,应经所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应随报下列资料: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

7、合评审表(附件3)一式三份;2申报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表(附件4)一式三份;3申报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 5)一式三份;4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评审人员名册(附件6)一份,并随附软盘;5论文(般不得少于3000字)论著原件一份;6劳动部门颁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任职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7有关培养初、中、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8所在单位对参评对象的所有证书和材料的审核证明(附件7);9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以上1-4材料不装订,5-8材料应按顺序装订,并制作材料清单的封面。 第十条聘任与管理1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离。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职数、聘期、职责等由各单位自行确定。2单位应向受聘技师、高级技师颁发聘任证书,并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及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3各单位对技师、高级技师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积极营造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制定动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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