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海关电力出口监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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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海关电力出口监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海关对电力出口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出口所在地海关依照本办法对电缆输送出境电力实施监管。第二章 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核第三条 所在地海关在办理电力出口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时,需审核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5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6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资料。提交复印件的,海关对原件进行验核。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

2、的,海关对企业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三章 计量设备监管及数据采集 第四条 电力出口计量设备检定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所在地海关对电力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时对原件进行验核。 第五条 海关要对电力计量设备技术参数调整前情况进行掌握,对调整后参数,需审核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并验核原件。 第六条 对电力计量设备施加海关封志,对电力计量装置及相关电力设施的检定、维修、更换、改装、拆除等情况海关进行相应记录并实施监管。第七条 海关和电力出口经营企业人员采集出境电力数据时,在海关电力计量记录单(附件1,一式三联,一联海关监管部门留存,一联用

3、于报关,一联电缆运营人留存)上签字。第四章 出口申报第八条 海关对电力出口实行按月定期审核制度,每月5日前对电力出口经营企业申报的上月电力出口报关单进行审核,完成相关的通关作业,节假日顺延。第九条 对电力出口报关时提交的合同、发票、电力计量记录单及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资料进行审核、归档。第十条 电力出口申报的报关单栏目,运输方式为“其它运输”,运输工具、提运单号免于填写,其他栏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一条 因设备运行故障、检修等原因导致电缆不能正常输送电力,海关接受电缆运营人出具的电缆输送异常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异常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附件2)。如情况紧急,海关可接受电缆运营人的口头报告,后补填异常情况报告单。第十二条 海关根据电缆运营人报告的异常情况,可以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处置完毕后在异常情况报告单注明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海关、电缆运营人各留存一份。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是指通过电缆输送出境的电力。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出口经营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按规定参加海关年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海关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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