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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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期未复习资料商法期未复习商法期未复习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事关系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二)商人和商行为1.商人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2.商行为概括地说,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三)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关于商法的概念,学术上有形式的

2、商法与实质的商法之分。前者指以法典编纂的商法,后者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1.形式的商法2.实质的商法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总的说来,民法和商法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这个术语在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是从70年代末开始的。如果与传统私法作一番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具有如下的本质特征。1.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经济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是代表国家在经济领域各种事关社会利益的问题上的政策性意志。将这种政策性意志法律化的一个理论根据,就是政府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应有的管理职能。2

3、.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物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实践中,经济法规往往既包括公法因素也包含私法因素,并且常常是跨部门或者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综合调整。3.国家政策的主导作用。绝大多数国家的经济法都是单行法(特别法),而不是法典。单行法或特别法的特点在于其针对性和政策性。具体说,就是以某一经济领域中的特定关系或特定问题为对象,以国家为调整这些关系或者解决这些问题所确定的政策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

4、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原则的支配。但是,随着现代商法中公法因素的日益增加,商法与经济法的界限存在着模糊化现象。例如,反垄断法关于制止垄断性兼并的法律,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中公司合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倡导商法应融入经济法,也又人主张将经济法包括在商法之内。在多数发达国家,经济法得到正式承认的程度远远不如商法。至今仍有不少学者将经济法和商法混为一谈。但是,总的说来,商事关系的平等性和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决定了商法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商法的各主要领域,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都有其固有的原则和体系,而不能以国家意志、政府职能、政策主导和法律部门综合为基本特征。因此

5、,从理论上对经济法与商法的界限适当地加以区分并不是不可能。例如,在我国,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区分商法与经济法,有利于在保持商法固有原则的前提下,发挥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在维护商事秩序中的作用。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沿革一、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三、中国古代中国长期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制,历代王朝又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有关商事关系的立法极不发达。民间的商事关系,主要依习惯和道德规范调整。及至清末,在内外压力下,政府开始进行法律改革。1903年起草了大清商律,仿效日本和德国商法,其内容颇简,仅商人通则和公司律二编。1

6、904年至1906年间,还先后制定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拟办法等商事单行法规。1908年至1910年,起草了第二部大清商律,提交资政院后,未及议决,清王朝即告覆亡。民国初期,北洋军阀政府曾于1923年起草商法,但未正式颁布。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关于民商统一法典的决议,改用民商合一体制,遂放弃制定商法典。但是,民法典并未包括所有商事立法。国民党政府自1914年起,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船舶法、船舶登记法、商业登记法、商业会计法等商事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50年代发

7、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例如1950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行计划经济后,商事法荡然无存。自79年代末以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在此期间,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企业破产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商业银行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合伙企业法(1997年)、证券法(1998年)、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商事法律及相关法规。可以说,商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并且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尽

8、管我国学术界对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各方面的承认。第三节商法的一般原则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是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的,因而市场经济的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成熟的。在历史上,商法一般原则经历了逐步演进的过程。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在当时,商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冲破封建关系束缚,建立自由、和谐的交易秩序。到了现代,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带来了市场交易的普遍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因而对商法规范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些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四个方面:强

9、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它们构成了现代商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一、强化企业组织强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二、提高经济效率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三、维护交易公平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需要确立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并运用这些准则去协调交易关系,矫正异常行为。之所以提出维护交在商

10、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上讲,公司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具体说,公司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如独资企业、合

11、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法人的属性。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营利,就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这通常表现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可以用货币单位计算的收益。作为公司目的,这种收益应该是扣除成本后的增值部分,即利润。所以,我们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把营利目的简单地理解为获取利润。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所在。也就是说,公司是一个营业实体。所谓营业实体,主要表现为,首先,公司拥有营业财产,即人们为营利目的而通过投资、借贷、积累等方式形成的属于

12、公司的有组织财产;其次,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即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运用营业财产所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3、公司应依法成立公司依法成立包括三层含义:(1)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2)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3)公司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二)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

13、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无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5.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三)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1.有限责任的投资

14、形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资金向资本转化2.股份制的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积累资金的速度3.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本运营转化4.股份制企业可以更方便投资者转让投资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民法法人制度的特别法第二节公司基本财产制度一、公司资本制度(一)注册资本的概念及意义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二)注册资本的构成从企业的经济职能看,注册资本是企业生产经营必要的资产条件。1、现金条件。2、动产出资条件。3、不动产的出资条件。4、知识

15、产权的出资条件。二、公司财务制度(一)公司的收入与费用1、公司的收入,包括公司营业内的收入和营业外的收入。2、公司的费用,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期间内为维持运转所作的全部支出。(二)公司的财务报表1、财务报表的概念。财务报表是指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依照会计的概念、假设、原则、程序和方法,按年、季、月定期地编制、以数据的形式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法律资料,它是会计程序(会计凭证账户财务报表)的最终结果。2、财务报表的意义。3、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4、财务报表的种类(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利润分配表。(5)财务情况说明书。三、公司对外投资制度(一)公司投资概述(二)

16、货币投资(三)实物投资(四)无形资产投资(五)证券投资(六)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四、公司债券制度(一)公司债券概述1.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的种类(1)记名债券。(2)无记名债券。(3)可转换公司债券。3.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其中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

17、转让的效力。(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向社会公开集资的行为,也是公司从社会直接融资的行为,直接融资的使用成本较低,但是偿还不能的风险也较高,投资者购买了公司债券可能届时得不到还本付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司债券不能偿还的风险,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了发行债券主体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资产条件。2、发行债券总额的限制。3、盈利条件。4、利率条件。5、资金用途限制。(四)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2、申请。3、报批。4、批准。5、募集办法。6、停止。

18、(五)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公司法第162条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然处于继续状态的。五、公司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的种类1、法定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二)公积金的提取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

19、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三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公司的权力机构(一)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会,是股东投资者的投资集合体,股东行使投资权力的机构就是股东会。(二)股东会的职能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

20、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三、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董事实际上是股东利益的代表,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代表股东在公司活动中

21、行使股权。1、董事的资格。2、担任董事资格的限制。3、董事长及其法律地位。4、董事的权利。5、董事的义务。6、董事权利的限制(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换不得转让这些股份。(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以免借出去的资产不能回收或者不能按时回收,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避免董事假公济私或者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的损失。(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避免将公司的财产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而将公司的财产处在连带责任

22、的风险中。(5)董事不经股东会同意或者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是董事忠诚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董事隐瞒实情与公司(三)董事会的职能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

23、的基本管理制度。(四)董事会秘书四、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一)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二)公司经理的基本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交办的事务。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三)经理的义务和责任1、须对公司授权的工作谨慎负责,履行忠诚和勤勉的义务。2、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经理拥有公司的股份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换不得转让这些股份。3、经理

24、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避免将公司的财产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而将公司的财产处在连带责任的风险中。5、经理不经股东会同意或者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如有隐瞒实情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依法归公司所有。6、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7、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25、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五、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及法律责任(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1、监事会的概念。2、监事会的组成。3、监事的任期。4、监事资格的限制。5、监事的责任。(二)监事会的职权1、列席董事会会议。2、检查公司的财务。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采取纠正措施。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四节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度一、公司设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是指由一定的投资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组建的具有公司名义的企业法人。(二)设立公司的条件1、有一定的投资主体(发起人)。2、有公司章程。3、有一

26、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4、一定的场地和生产设备。5、完善的组织机构。(三)设立公司的程序1、登记管辖。2、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不予登记。(1)公司的名称,一家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的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地名、商号、公司主业和公司类型,例如山东省淄博市华光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裕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2)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的住所的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3)法定代表人,包括其姓名、国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个人履历、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市场禁入

27、者等情况。(4)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者的出资,包括现款、实物、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除了现款之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财产价值评估。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企业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6)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经营所必需的各种资质法律文件。(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登记程序(1)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到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在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

28、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3)公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4)公示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四)公司的登记1、设立登记(1)预先核准。(2)申请预先核准。(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2、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2)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文件。(3)减少注册资本需要特别注意事项。(4)变更经营范围

29、。(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4、分公司登记(1)分公司登记申请。(2)分公司登记的程序。(3)分公司的登记。二、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一)公司合并、分立概述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严格以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主要是由股东会做出决议,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设立的公司还要经过原来的审批程序和其他相应的批准、登记程序。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

30、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采用何种形式合并主要根据合并公司的财政实力和将来市场运作的需要而定。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二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公司分立本是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但是在分立之前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做出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之后才能分立。否则分立后

31、的公司对原来公司的债务须要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周知债权人。3、债务安排。(三)公司分立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2、周知债权人。3、债务安排。(四)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一)公司的解散法律制度1、解散的事由。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

32、动。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2、强制解散。(二)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1、清算的程序。2、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申报。4、公司清算。5、股东权益。6、清算终结。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20条规

33、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如果不足2人,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容易区分,则难以落实公司的有限责任,所以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应有2个股东。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经营者,要求各股东之间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如果股东过多,不但各股东之间难以沟通,而且要形成多数意见的时间过长则会耽误公司的商业机会,所以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的出资(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

3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记载在公司的章程里。(3)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实际缴纳的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出资,但是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

35、程序,公司章程可以实现规定股东转让股份的具体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11)股东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1、申请设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提交文件。2、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36、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

37、同意转让。3、优先受让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由优先购买权。4、股东名册登记。5、公司变更登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股东会1、法律地位。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3、股东会的召开。4、股东会会议的形式。5、股东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38、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1、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4)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2、董事会的组成(1)具有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因为公司是资本民主制度的产物,董事会实行民主运作方式,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多,所以,董

39、事会的成员最少要有3人。同时考虑到董事会的运作效率,董事多了可能影响办事效率,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13人。(2)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辜解除其职务。(3)国有公司的董事的例外情况。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职工代表。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董事会的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包括报告公司经营业绩、盈亏情况、投资执行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其它财务情况等等与公司的资产负债有关的情况。(2)执行

40、股东会的决议,包括执行股东会决议完成的情况和进展的情况。(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经理1、经理的法律地位。2、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持实施董事会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

41、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6)聘任或者解聘除了应有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7)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2、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3、监事会的职权,与本书前述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当,请参阅第三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三、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2、公司的章程。3、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

42、手续。(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1、授权。2、董事会。3、董事长。4、任职限制。(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2、监事会的职权。3、监事任职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起源于17世纪,是现今各国最重要的一种公司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资本性。2资本股份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优越之处:1便于集中资本。2有利于减小投资者的风险。

43、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为创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完成的各种准备行为的总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4条至第9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二)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三)发起人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发起人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2)自己出资;

44、(3)募集资金;(4)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等等。发起人对自己设立公司的行为所引起的财产后果应承担责任,主要包括:(1)公司在公开招股,未能募足首次发行的股份时,对未认股份和未缴股款,发起人负连带认缴的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开募股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退还股款及法定利息的连带责任。(四)设立程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除订立章程为共同程序外,其他因采用设立方式不同而不同:1发起设立程序(1)认足股份。(2)缴纳股款。(3)选任董事及监事。(4)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

45、程序(1)先由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机关提出募股申请。(4)募股与认股。发起人在得到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后,便可公开向社会公众募股。(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五)设立登记的效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一般都应向主管机关或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具有如下效力:1公司自设立登记后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有权按公司章程所定营业范围营业。2可以发行股票。3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但不得退股,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转让。4发起人和认股人自然转为公司的股东。

46、创立大会自行解散,董事会、监事会等正式成为公司机关,行使职权。5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否则,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通常,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有:(1)公司设立违反了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共秩序;(2)发起人不足法定人数;(3)章程欠缺绝对必要事项;(4)创立大会作出撤销的决议。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这三种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制约,共同完善公司的管理。(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般原理,详见本章第三节。)(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又称股东会或股东会议。是指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2股东大会的种类根据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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