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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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项目计划名称: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名称: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咨询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2第二部分专用条件8第三部分通用条件18第四部分合同附件26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工期要求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附件3:拟投入本项目造价人员一览表附件4:投标函附表附件5:中标通知书附件6:咨询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通信联络方式附件7:本项目招标澄清、答疑文件附件8:BIM设备配置要求附件9:合同澄清第一部分协议书 广州市

2、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与 _(以下称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 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项目(简称本项目)。2.工程地点:广州市。3.工程规模: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及海珠区,主要建设路段包含双塔路、磨碟沙路、琶洲北大街、琶洲西大街、琶洲南大街、琶洲大街西、平江路等,拟建综合管廊类型主要分为两

3、种形式:矩形开挖断面形式及圆形盾构断面形式,纳入综合管廊的市政工程管线种类包含给水、中水、电力、通信、燃气等,拟建设综合管廊总长约7.12公里,项目总投资157937.0043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596.584398万元。4.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157937.0043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596.584398万元。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6.资金来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7.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日止。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2.1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l 市政道路工程;l 盾构工程;l 基坑支护;l 土建工程;l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l

4、机电安装工程;l 标识工程;l 拆除工程;l 既有建筑物保护加固;l 既有地铁线保护;l 管线破除及修复;l 交通疏解;l 绿化工程;l 环保、节能工程等;l 服务类、设计类、检测类、监测类等造价审核;l 临水、临电、借地类等造价审核l 上述未列明的项目,以委托人的指令(含建设管理单位的指令,下同)及设计图纸为准。2.2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结(决)算阶段等造价咨询、过程投资控制工作。基本工作内容见下表。序号阶段工作内容1施工阶段(1)负责按招标方要求编制各类造价管理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程序、工程款支付程序等并定制专门的合同管理支付系统平台。(2)制定项目总体投资进度计划,根据实际进

5、度与每月实际投资和计划投资作分析比较,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和修正项目投资进度计划。(3)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含编制方案及实施计划),初步审核工程量与进度款。(4)负责协助第三方的合同索赔处理,参加合同变更谈判,负责处理合同变更,维护招标方的合法权益。(5)负责建立支付台账、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动态投资台账,负责每个季度提交工程结算价预估分析。(6)积极配合招标方,控制、优化工程变更,根据工程用途及市场行情,提出建设性的优化方案。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及变更的落实情况,为准确计量掌握真实资料。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及时、完整、真实。定期召开造价控制会议,集中会审现场签

6、证、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预算,确认变更价款。负责每月提交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图纸修改、工程洽商等)对造价影响分析,及成本控制报告,并收集整理相关会议记录。适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有关设计变更及签证,及时了解工程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拍照、摄像,留取证据,确保计量准确和审核完整真实。(7)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有关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选用提供成本控制建议。每月提交人工机械主材设备价格造价影响分析。2结(决)算阶段(1)负责按招标方要求编制结(决)算管理文件,配合招标方开展过程结(决)算。(2)负责收集和整理结(决)算依据资料,收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核对单据

7、并及时归档。(3)负责工程结(决)算初审工作,提交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4)审核其他费用,出具审价报告。(5)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建立结(决)算台账。3其他(1)负责组织相关造价控制评审会议,包括邀请相应的经济专家。(2)视情况邀请高级经济顾问对造价问题进行咨询把关。(3)征地拆迁、管线、绿化迁移、临水临电、借地及其他标段的造价审核工作。(4)招标方安排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5)招标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投标方应全程参与询价、审价、结算等相关工作;对厂家资料进行收集及整理。(6)配合招标方内部或者政府部门对招标方的审计工作。(7)配合招标方编制相关造价审核的制度及流程表格。(8)义务配

8、合甲方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消缺服务、物资采购、小额工程相关工作的造价咨询服务,且不得推诿拒绝,工作期限至集团颁发的正式独立运营文件为止。(9)服从委托人安排,背靠背复检其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10)施工、结(决)算阶段、运维阶段须运用BIM技术。积极配合BIM技术应用,在合同执行期间配置符合BIM信息平台造价模块应用的设备,并设置专职人员对应用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管理。4人员配置要求投标人需承诺在本项目投入不少于5名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名、土建专业2人、安装专业2人),不少于10名造价员(土建专业3人、装饰装修专业2人、安装专业3人、市政专业2人)。驻场人员工作必须服从招标

9、方管理和工作分配,派驻现场的人员不少于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名、土建专业1人),不少于2名造价员(土建专业1人、安装专业1人)。三、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日止。四、质量标准1.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及造价标准、定额、规范执行,并满足本项目的相关造价管理文件及委托人的相关要求。2.控制目标:(1)进度目标:确保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成果。(2)质量目标:1)施工过程审核、结(决)算审核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误差在10%以内;2)施工过程控制准确,杜绝出现进度款超付现象;3)项目按期、高质完成,同时能取得良好的社会

10、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3.投资目标:工程预算投资额不能超过设计概算投资额,工程结算最终实际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预算投资额,如有超过按本工程的PPP项目合同确定的原则处理。五、酬金1.按乙方的投标报价,本合同咨询服务酬金暂定价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招标时暂按工程费用 万元为咨询服务费的计费基数。根据乙方的投标报价,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率=投标报价/招标暂定工程费用= %。最终合同结算价=经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工程费用 %。2.咨询人的投标总价包括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调研费)和咨询人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即派出主要造价咨询人员、驻场服务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设备

11、等完成约定期限及咨询范围工作的全部人力、物力费用以及技术资料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所涉及的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费用。3.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自行决定驻场人员工作所需的交通方式、确保及时到达工作地点,所需费用及必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材料已包含在造价咨询酬金中标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计取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六、合同文件的构成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 项目的有关文件

12、;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咨询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协议书(含协议书明示的附件);4.中标通知书;5.专用条件(含专用条件明示的附件);6.委托人针对本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3、5、6项内容的除外);8.通用条件;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咨询人中标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及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其它条

13、款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委托方、咨询方将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继受合同中委托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待签订补充协议时另行商定。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年_月_日。2.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委托人、咨询人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委托人执五份,咨询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页无正文,仅供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用)委托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签约代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

14、17号10号馆5楼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人: (盖章)签约代表: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部分专用条件(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通用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造价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通用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通用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1.1.1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造价咨询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不包括咨询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

15、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委托人、咨询人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1.1.16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1.17元:指人民币元。1.2语言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国汉语语言文字。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执行。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及有关文件。(3)本项目工程合同、其他文件及有关补充协议。(4)本项目相关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5)委托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有关办法。(6)工程建设标准

16、、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建设图纸。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相关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2.2.1向咨询人提供保证服务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1)咨询人自行解决现场办公的场所及桌椅;(2)其余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等)全部由咨询人自行解决。2.4委托人代表姓名:_;职务(称):_;电话:_。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为确保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业务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咨询驻场人员及非驻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的

17、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3.1.2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须为咨询人副职领导及以上职务,且已担任该领导职务半年及以上(以单位正式任命文件为准),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服务时间按合同附件3执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试,未通过面试的由咨询人无条件予以更换,直至委托人满意为止。(2)驻场服务人员咨询人派出的驻场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招标方管理和工作分配,派驻现场的人员不少于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名、土建专业1人),不少于2名造价员(土建专业1人、安装专业1人)(见合同附件3)在进场前,须经委托人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咨询人无条件更换直

18、至合格为止;经考核合格的驻场服务人员必须保持稳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3.1.3咨询人应根据造价咨询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造价咨询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造价咨询时段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1)委托人认为咨询人的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咨询驻场人员不称职时,有权向咨询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委托人确认。若咨询人对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委托人仍然要求更换,则咨询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咨询人该

19、人员从委托人发出更换通知之日开始擅自离岗。(2)当委托人认为咨询人造价咨询人员、驻场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造价咨询所需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造价咨询要求为止,否则委托人有权酌情扣减造价咨询酬金直至解除合同等。(3)咨询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造价咨询的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且能够胜任造价咨询合同规定的造价咨询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咨询人必须按照合同附件3的承诺配备足够的造价咨询人员,成立造价咨询工作组,并按如下约定进行管理:1)合同附件3所列的驻场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按约定的驻场时间驻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在合同履行期内

20、,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对驻场人员适当调整。2)驻场的造价咨询人员的考勤、休息等均由委托人负责安排,咨询人不得再为其安排其他工作。3)咨询人承诺: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享有与咨询人其他相同级别或相同技术职称人员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不低于相同级别或相同技术职称人员,与单位内的其他人员享有同等升迁机会。4)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伤责任等全部由咨询人负责。5)咨询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造价咨询的主要造价咨询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造价咨询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历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

21、引起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7)咨询人派往工程所在地履行造价咨询的驻场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请假或休息应经委托人批准。8)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在造价咨询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9)咨询人应保证足够的造价咨询人员从事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期内的造价咨询工作。10)咨询人应对驻地造价咨询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时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

22、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按合同附件1的约定执行;质量标准按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执行。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3.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委托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3.3.2其他工作依据:委托人的要求、图纸、招标文件。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离场时将委托人提供的物品、资料等返还委托人(若有)。3.5咨询人的其他义务(1)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23、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时,咨询人应:1)根据本合同进行工作。2)咨询人在为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3)咨询人应与委托人安排的其他服务人员合作,但

24、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项目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违约责任委托人、咨询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件第4条的约定,代之以: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约的情形仅限于违反专用条件第2.1款和第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1)委托人违反专用条件第2.1款约定的,咨询人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时间相应顺延。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如需要调换常驻委托人办公地点或施工现场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项目负责人或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咨询人必须每人次按本合同

25、最终合同结算价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其中,派驻现场具有预算员资格的人员不得更换。4.2.2咨询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者做出的咨询意见是错误而给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每次由咨询人按本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的,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4.2.3咨询人应对其编制或审核的造价咨询文件的质量负责,出现偏差的,委托人有权按照下表的约定扣减造价咨询酬金:序号项目类型偏差类型咨询酬金扣减额对比基准备注偏差率偏差金额1计量支付审核按照第4.2.4款执行2设计变更预算审核15%核增或核减金额的2%经相关部门评审

26、批复的总变更预算3最终实际认定投资额审核10%超过偏差率,每超过1%,扣减对应酬金的2%,扣减累计不超对应酬金的20%。经财政评审批复的最终实际认定投资额1. 非咨询人原因产生的偏差除外。2. 偏差率:即本项目核增、核减费用之和的绝对值与对比基准费用的比值。3. 偏差金额:按少计漏计工程量对应的工程费用及多计重计工程量对应的工程费用绝对值之和。4. 同一项目偏差率、偏差金额同时执行,按最少计取。4.2.4咨询人应对施工过程造价控制的准确性负责,杜绝出现进度款超付现象,若出现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咨询人必须每次按本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的3%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的,咨询人

27、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咨询人负责。4.2.5咨询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每次应按本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的0.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2.6因咨询人违约或工作失误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总额不应超过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但如果损失是由于咨询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则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5.支付委托人、咨询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件第5条的约定,代之以:5.1造价咨询酬金进度款支付计划一览表序号咨询阶段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备注1签订合同后28天内本合同签订

28、生效,可按委托人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支付10% 2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按季支付50%按协议书第5条最终结算价调整各支付节点支付金额暂按服务期3年分12个季度支付3结(决)算项目实际认定投资额经财政评审确定后30%4完成结算造价指标分析及配合完成本项目的决算财政部门评审后10%结清余款5.2因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委托方原因,本项目需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咨询人按已完成工作提交成果文件,参考5.1条款的支付节点,核定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按核定比例计算相应咨询服务酬金),按现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提交结算。5.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

29、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内容增加时,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6.1.5委托人若对编制范围、内容进行改变应与咨询人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另签服务合同。6.1.6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之中,不另计取。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由委托人、咨询人各

30、自承担自身的损失。6.2.6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将争议提交委托人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咨询人承诺:在争议解决期间,仍将尽职尽责继续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工作,否则委托人有权先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委托人决定先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咨询人应立即无条件服从并将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委托人。8.其他8.3保密(1)保密范围: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

31、件、资料以及其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悉的所有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均属保密范围。(2)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泄露、披露或提供给第三人(包括与项目无关的各自员工、顾问等)使用,并且双方均同意尽量减少前述保密信息的扩散范围。(3)保密期限:双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保密信息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十年内仍然承担保密义务。(4)泄密责任:由于一方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送达地点:_,电子邮箱:

32、_。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 _,送达地点:_ _,电子邮箱: 。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9.补充条款9.1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包括但不限于):9.1.1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并开展工作,咨询人应配合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9.1.2向咨询人提供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背景材料,包括本项目的评审批复意见及有关会议纪要。9.1.3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

33、件等基础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9.1.4对咨询人提出的造价咨询意见,若为委托人认可,委托人位应责成相关单位采纳。9.1.5组织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提供评审工作中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联系。9.2本合同资金拨付参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9.3咨询人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9.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咨询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咨询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

34、在变更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9.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除按专用条件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委托人。9.6咨询人不得再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单位对所审同一项目的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9.7委托人需要咨询人出具履约保函的,咨询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30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不高

35、于10%),即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函原件。第三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

36、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3“附加工作酬金”

37、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8、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

39、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

40、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

41、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

4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

43、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

44、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专用条件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

45、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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