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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干部学历、学位 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 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填写、变更和材料归档工作,涉及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党和国家,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变更等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学历、学位的认定 1
2、、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主要有国民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以及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
3、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文件精神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学历的明显的标志是学历证书加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 2、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3、认定干部的学历、学位,必须要有各种学历、学位相应的入学考试成绩、学生登记表、考
4、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进行相互印证。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认定,属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直接在中国大学生网上进行查询;2000年以前的学历证书,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并由该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其中1994年至2000年学历证书的式样等,可查询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印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插页,进行对照认定。 5、学位证书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学位获得者所提供的查询网址和查询电话进行查询;二是将有关材料寄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查询。 各种学
5、历或学位证书,除按上述途径进行查询认定外,还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学历或学位证书发放、格式和印制的不同特点,进行综合鉴别认定。 6、中等教育学历证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6年以前,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 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 成人中专学历证书,2001年秋季以前由省教育
6、厅统一验印,冬季起市属以下成人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验印,省属成人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各类职工中专学历证书,1997年1月以前由省职工教育办公室验印,夏季开始,纳入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7、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1993年以前,全国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式不尽一致,部分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部分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我省省属高校自恢复高考至1985年,均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1986年至1993年,由省教委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1994年至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的学历证书内芯均
7、由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有防伪标记,各省教委不验印;200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其他省市高等学校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内芯);2001年起,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8、成人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自恢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来,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等)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加盖省教委钢印。1986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各种成人高校(含管理
8、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等)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1987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市(地)教育学院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教委钢印(部委属普通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由学校验印)。1993年至1998年,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加盖“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山东代码:15);1999年开始,使用教育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省(市、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钢
9、印(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印制并验印,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9、研究生学历证书。1994年以前的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学校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统一标准印制,加盖学校钢印、印章和校长印章;1994年秋季至2000年,证书封皮及内芯由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编号(但式样、使用年限等有所不同),由省(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发证。1994年以后,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博士、硕士、研究生班(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学历
10、证书)毕业证书和博士、硕士结业证书。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证书改由高校自行印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不得认定学历。 10、党校学习学历证书。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学历分为两类,一类为“党校学历”,另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 中央党校的“党校学历”班次有:培训部自1983年至1989年举办的二年制、三年制干部培训班(共4期),毕业时确定为中央党校研究生班学历;进修部于1983年至1985年举办的二年制文化进修班(仅1期),毕业时授予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研究生院于1993年试办、1994年正式举办
11、的在职研究生班次(学制3年,报考条件是“处级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干部”,主要从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毕业学员和进修班毕业学员中招生,实行导师制;1995年开始在北京和京外少数省市招生,实行教学班制);函授学院举办的中央党校函授学历班次(分为四类,一是招收具有高中文凭和三年以上工龄的党员的函授大专班,二是招收有大专文凭和两年以上工龄的党员干部的函授普通本科班,三是招收有大专文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本科班,四是在职研究生班,其中甲班招收省部级领导干部,普通班招收有大学本科文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山东省委党校的“党校学历”教育班次有:省委党校1980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脱产大专、本科、
12、研究生班(研究班);1985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函授(业余)大专、本科、研究生班;1992年至1995年省委党校举办的专业证书续读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1984年以来市(地)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 党校国民教育学历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山东省委党校按照鲁组198438、(86)组通字12号文招生的理论班为国民教育学历。 11、省有关院校干部学业证书班证书。1993年至1997年,
13、凡按照省委组织部1993组通字6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在省内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有关待遇。 12、我国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不等同于学历。1997年9月20日以后,同等学历、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
14、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13、我国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分以下几种情况:1981年至1984年,学士学位证书单独颁发;1985年至1990年,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合一,除原毕业证书已有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字样,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章;自1991年9月起,恢复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分开制发制度,已印制的合一证书仍可作毕业证书,使用完后即换单一毕业证书。 14、自1998年起,使用新的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不同,博士为紫红色、硕士
15、为藏蓝色、学士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分别印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学位证书内页左下角采用无色油墨暗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字样,可在验钞机荧光灯照射下显现。博士学位证书内部环衬为淡黄色绫子糊裱,内芯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博士学位证书”字样,右侧烫金方框内以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硕士学位证书内部为印金环衬,内页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右侧烫金方框内以淡蓝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等,右侧金框内以淡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
16、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 15、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等文件精神认定。 16、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和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进行评估认证。 17、申请国外学历、学位的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材料:所获国
17、外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合作办学中方机构背景资料、合作办学双方合作协议副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当期合作办学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当期合作办学学生名单并注明第几期及学生入校、毕业时间。由地方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硕士以下合作办学项目,除提并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背景材料及我驻当地使馆教育(文化)处开具的对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资格认证书。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未经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
18、、学位证书,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结业证书,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不在认证受理之列。 二、学历、学位的填写 18、中组部新修订的干部任免表格中,“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栏。“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分别接受过全日制和在职教育的应分别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应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
19、,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19、在普通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接受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在“全日制教育”栏按实际情况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有学位的,在同一栏中同时填写“学士(硕士、博士)。 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普通班“。 20、在自考、电大、职大、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脱产学习并毕业,同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学习,通过规定科目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 2
20、1、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国民教育学历,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的,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在“在职教育”栏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研究生前加注“中央(省、市委)党校”字样。 22、1993年至1997年,凡按照省委组织部1993组通字6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业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前加注“省业余”字样。 23、中专学历,分别
21、“全日制教育”或“在职教育”如实填写。 24、高中及高中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学历,均填入“全日制教育”栏,“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25、凡接受上述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注明“结业”或“肄业”,如“大专(大学、研究生)结业(肄业)等。 26、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实际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接受“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分别获得的学历和学位,应在“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栏中分别填写其最高学历、学位。 27、对其他干部表格中“学历学位”栏的填写,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修订前,暂不作要求。 三、学历、学位的变更 28、凡变更
22、学历或学位的,首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要求,向干部主管业务部门报送入学考试、学习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由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鉴定,对毕业学校及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承认。 29、对干部学历、学位的变更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因工作变动、职务调整等干部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新的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凡学历、学位变更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承认。 30、干部变更学历、学位,出具材料有疑问需向有关教育部门进行认证的,应首先征求干部本人意见。本人同意进行认证的,干部主管业务
23、部门负责向有关教育部门认证,认证结果及时通知干部本人;本人不同意认证的,不得承认其学历、学位。 四、学历、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等 31、按有关规定要求,需归档的材料为: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学历证明书,授予学位的材料(论文摘要和评审意见、学位授予通知)等。 32、本说明由省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备注:有关学历、学位认证查询单位地址及电话 1、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306室,邮编100081,电话01068914154或68914155。 2、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学研大厦A201室,邮编100084,电话01062780580或62773575。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电话01082301008。 4、中国大学生网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