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 经济法 课堂笔记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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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不是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2.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1)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正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自己决定(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3.限制交易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取决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

2、问最低5000万元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最低为1亿两项以上的,最低为5亿经营权限1. 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 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3. 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4.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5.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

3、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6.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7. 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证券服务机构1.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2.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

4、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等文件,不能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发行的条件1.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不是董事会,也不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必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

5、,监事会)。(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3)财务状况良好(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发行)。(6)上市公司有其他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注意:首次发股的,变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需满足一般条件6条。3.配股条件,是向原股东配股,如10股配3股:(6条一般规定+3条)(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最多10配3股。(2)控股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进行。注意:不是包销。4.增发条件:新股东和老股东者可以增发(6条一般条件+

6、3条)(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哪个缩小就用哪个。(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未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的情形,干过了可以,最近一期期未还回来了就行。(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需要满足6条一般条件):(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10)(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90,可以打折,增发不能打折)。(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7、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指一般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什么情况下不能对外公开发行(法定障碍);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好多上市公司是大股东的取款机,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借钱,如借钱不还。)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1年及1期财务

8、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财务报告有问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资金用途不能干什么: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上市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000)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

9、元(4),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10%)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未达到要求(25%,10%)。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2.未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且拒绝纠正的。3.上市以后有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4.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5.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期形。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涉及的重大诉讼,属于重大事件,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不暂停。注意:收购期限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

10、到总数的25%以上),应终止。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已偿还的不用管)。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1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意:股票上市为3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

11、内未能消除的3.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1.基金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注意:基金募集期限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

12、市规则。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只有封闭式基金才可以上市交易,开方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证券发行的程序:证券发行的保荐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3.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4.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

13、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25.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6.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证券的承销1.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注意:配股是包销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一个承销商不行)承销。3.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在代销,包销期限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5.

1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6.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1.发起人(1)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他们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5、。(3)他们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董事会秘书。3.短线交易(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董事会不按规定(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4.股票:5%+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16、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1.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的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中介机构1.为“股票发行”(首次,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

17、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6.内幕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7.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8.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报告

18、1. 季度1.3季结束后的,1个月内2. 中期报告第2季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3. 年度报告第4季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注意: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向中国证监督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并予公告: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报告下列内容:1. 公司概况。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同中

19、期报告)3.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报送临时报告: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 公司的董

20、事(不管几个都行),1/3以上(1/3)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注意: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债人。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增资不是)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督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

2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批露的信息真实,完整。3. 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证券服务机构

22、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禁止的交易行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1. 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行为。2.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禁止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内幕交易1.内幕交易的界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司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注意:内幕交易的范围:(1).自己买卖 (2).建议他人买卖 (3).泄漏该信息,他人买卖

23、2.内幕人员的界定(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打字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3.内幕信息的界定(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12条重大事件。(12条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2)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24、计划。(3)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收购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操纵市场1.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注意: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

25、”即属于操纵市场。欺诈客户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 最近3年有严重的主裁判市场失

26、信行为。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弄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担任破产清算的厂长,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部份股东不行)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份”股份的要约。注意:收购部份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

27、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1.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不是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2.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起过60日。3.变更和撤销(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注意:收购人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份不得行使表决权。4.收购要约的适用(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

28、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协议收购1.在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发行收购协议。2.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份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一致行动人1.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

30、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系。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应当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1)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

31、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5%0%(1)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投资者及

32、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变动报告书。20%3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

33、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法律责任新增:1.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虚假陈述(1)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批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命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连带责任:高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控股过错中介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人)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上述第2.3.4项所涉及单位中负有责

34、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5项中的直接责任。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注意:如果有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有前有后的,以最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4)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方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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