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rod文档】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认购书、临时管理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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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海壹号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百海壹号公寓】认购书、“【百海壹号公寓】临时管理公约【百海壹号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四川省百海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作为该合同的补充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 一次性付款 。2、 按揭贷款 。第三条:办理按揭的相关约定银行按揭的相关约定1、由乙方自行到指定的 银行办理按揭,且应于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当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全部手续,并

2、于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60日内将所有用于购房的银行贷款,委托该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2、若在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60日内仍未将所有用于购房的银行贷款,委托该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则视为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拒绝贷款,乙方应于5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剩余房款或经甲方同意后继续办理相关手续。若乙方未在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房款,自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款第1项约定的银行将乙方贷款划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1日按应付剩余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及相关费用后,将乙方已支付的剩余购房款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继续办理相关手续的,自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款第1项约定的银行将乙方贷款划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期限届满之日起,逾期30日内的,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乙方已支付的剩余购房款无息退还乙方。第四条 在乙方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若因乙方逾期偿付银行贷款,导致甲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乙方应在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代偿款项并承担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

4、,若乙方逾期支付代偿款项及违约金的,乙方应自甲方代为偿还银行贷款之日起每日按代偿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按约定承担前述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第五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规定1、乙方应于交房前付清全部购房款(包括面积补差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款约定方式将税费交给甲方,乙方未付清前述款项,甲方可不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是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起由乙方承担,并从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用。2、乙方本人无法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甲方

5、通知的交房日期前往【百海壹号公寓】销售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为其履行房屋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书;乙方与代理人在上述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甲方公司所在地,向甲方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3、 房屋交付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甲方展示的户型单页等销售物料仅为空间布局向导,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水、电、气、光纤开户费由甲方承担及办理。 4、若甲方通知交房日期比合同约定提前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交房日期内办理交房手续。第六条 为便于物业的长期维护和管理以及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购买【百海壹号公寓】的业主

6、不享有其房屋屋面的使用权。购买顶层的业主自愿与其下一层的业主共同购买,并分别签定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独立办理相关证件。第七条 交房时购买顶层的业主与甲方按相关规定做蓄水检验,若检验不合格,由甲方代表负责修复直到合格为止。屋顶蓄水检验合格后,由业主、甲方签字确认,甲方将乙方所购房屋交付给乙方。若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改变屋顶用途,造成屋顶漏水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与其它业主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八条 双方约定小区内下列权益为甲方所有:小区命名权、楼宇命名权。第九条 乙方同意由犍为县百海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百海壹号公寓1幢B座房屋开设酒店及配套用房;并同意在交房后两年内的物业管理由犍

7、为县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条 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双方均需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中所填写电话、通信地址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乙方自甲方通知后7日内未及时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它凭证的,导致出现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自选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定之前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临时规约等相关证件

8、和文本,乙方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乙方同意遵守管理临时规约的全部约定。第十四条 本小区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公共设施、场所和未分户土地的产权等,归甲方所有;本小区车库和物管办公室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所涉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各类贷款手续的方式可为电话、短信、书面信函。若因乙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导致无法联系上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本补充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四川省百海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犍为县广播电视局办公楼7层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614400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0833-7867777 786888

9、8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百海壹号公寓】认购书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出售方(甲方): 认购方(乙方):开发商:四川省百海置业有限公司 姓名/公司: (男/女) 项目名称:百海壹号公寓 身份证/公司注册编号: 项目地址: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887号 联系电话: 电话:08337867777 7868888 住址/注册登记地址: 一、认购房屋情况:乙方自愿认购犍为县【百海壹号公寓】 幢 单元 层 号房,该房性质为 ;建筑面积约为 m2,建筑面积单价:人民币 _元/m2;总价:人民币 元。 二、付款方式:出售方就该商品房买卖制定了如下两种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2)贷款方式

10、付款;认购方自愿选择以第 种方式付清房款,并自愿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付清应付款。定 金:¥ 元(大写 元整);须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1认购方须于签署本认购书之日起 天内(即 年 月 日前),携带认购书、收据、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到百海壹号公寓销售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若认购方逾期未办理,视为认购方违约,认购方不得向出售方索还定金,出售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2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若因客观原因致使该商品房无法出售时,出售方只须退还定金给认购方,无需作出其他任何赔偿。3认购方在签署本认购书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

11、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如果要求更换认购商品房,必须经出售方书面同意,出售方有权按每套房屋收取办公手续费5000元。4、认购方在签署本认购书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如果要求不购买此商品房,必须经出售方书面同意,出售方有权不退还此商品房全部定金。5出售方已将本认购书第1条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样本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认购方对其全部内容已经知悉并充分理解,且无任何异议。6出售方与认购方均须认真履行本认购书约定内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若认购方逾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则不予享受认购该房时的所有优惠。8上述楼价计算如

12、有错误,出售方保留权利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列为准。9此认购书一式二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出售方、认购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认购方签字(盖章) 出售方签字(盖章) 置业顾问: 审核人:百海壹号公寓临时管理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四川省百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百海壹号公寓销售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四川省百海置业有限公司与犍为县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

13、约定,与本临时公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百海壹号公寓 ;物业类型:住宅、酒店、商铺、车库 ;坐落位置:犍为县凤凰路北段887号 ;东至: 城建房开司 ;南至: 康苑房开司 ;西至: 凤石街 ;北至: 电力公司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_/_、_/_、_/_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 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

14、、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 _/_、 _/_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公共照明设施、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等。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凡属于建设单位产权设施、设备或区域均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的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15、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及购房约定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方可改变。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将装饰装修方案申报备案,还需上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条 业主应在物业服务公司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

16、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8:3021:00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

17、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 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在门窗、阳台或露台上设置、粘贴任何形式的广告、标语等;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蓄、宠物;9、 法律、法规禁止的

18、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 必须持政府相关部门的饲养批文及相关证书;2、 _/_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八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

19、(如所在居委会或当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

20、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 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2、 以批评、规劝、公示、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 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品质管理,制止违规行为;4、 房屋交付时(若因业主原因未能按时交房的,以实际通知业主交房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预先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以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向装修单位(或业主自行)收取房屋装修产生的保证金,以保证房

21、屋结构安全及有效规范装饰装修单位的施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费用标准为: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收费标准按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物业服务费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交房之日起全额计取):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_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_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元/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

22、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欠费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终止相关服务的提供。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

23、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业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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