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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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规范国内纳米市场,保障消费者能用上安全和高质量的纳米产品,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纳米材料和纳米产品检测、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纳米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9)(以下简称纳米标委会)。 第三条 纳米标委会是在纳米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纳米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2、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纳米技术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第五条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制订、修订和复审纳米技术国家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第六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纳米技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纳米技术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纳米技术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纳米技术国家标准的宣讲

3、和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纳米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纳米技术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对应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及时在国内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的表态意见,审查我国的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收集、整理、分析纳米技术国际标准的工作信息,关注纳米技术国际标准化工作发展动态,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纳米技术国际标准项目及时跟踪

4、,做好咨询服务,及时提供国际纳米技术标准化工作信息。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与纳米技术有关的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纳米技术标准化范围内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等方面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与纳米技术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纳米标委会的组成主要是与纳米技术领域相关的检测、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第十六条 纳米标委会设委员3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

5、委员3至5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人。可聘请在纳米科技界享有盛誉的专家担任纳米标委会顾问。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一般由在职人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纳米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通过秘书处就纳米标委会的主要工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主持纳米标委会年会,在充分归纳各位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在年会上组织形成包括纳米技术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所有重要决议。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纳米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纳米标委会委员由在纳米材料和产品检测、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担任。秘书

6、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国家纳米科学中心)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和顾问由有关单位和秘书处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对纳米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等纳米标委会的工作。对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纳米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纳米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纳米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纳米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每届任期为五年,

7、可以连聘连任。第十九条 纳米标委会可设通讯成员若干人。通讯成员由与纳米技术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纳米标委会批准。通讯成员可列席纳米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纳米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 纳米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纳米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编写和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纳米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需要,纳米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纳米标委会提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分技术委员会接受纳米标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

8、动要对纳米标委会负责,并定期向纳米标委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纳米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某个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消。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纳米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的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纳米技术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十四条纳米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

9、送纳米标委会委员、通讯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送纳米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

10、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纳米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纳米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第二十九条 纳米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

11、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纳米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纳米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纳米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有关方面对纳米技术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纳米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米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纳米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纳米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纳米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未被批准前仍按原章程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纳米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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