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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A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309-2007替代SL 3092004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Assessment criterion of metroiogy accreditation forquality test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20071126发布 200802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以下6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 现予以公布。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序号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水利质量检测
2、1机构计量认证评 SL 3092007S1,309-2004 2007 1126 2008 0225审准则 整装微型水轮2SI,397 2007 SD 162-一85 2007 112620080226发电机组农利水电工程3施工通用安全技SI。398 2007 2007 1l-26 2008 0226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4土建施工安全技 SL 39920072007 11262008 02 26术规程SD 267-88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SI,40020072007 11262008 0226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6施工作业人员安SI。4012007 2007 ll 26 200
3、8 0226全操作规程刖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的规定,结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 20063 14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对水利 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 309 2004)进行了修订。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所指的实验室。 本标准共5章,主要内容为计量认证评审的通用要求,黑体字为水利质量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文件控制”、“合同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结果质量控制”和多场所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评审等内容;原标准“组织与管理”改为“组织”;“质量体系、审核 和评审”
4、改为“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设施和 环境”改为“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改为 “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改为“量值溯源”;“检 验方法”改为“检测和校准方法”;“检验样品的处置”改为“抽 样和样品处置”;“证书和报告”改为“结果报告”;“检验的分 包”改为“检测和或校准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改为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抱怨”改为“申诉和投诉”。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为:SL 3092004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本标准主编单
5、位:水利部计量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水利部水文局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山刘咏峰邓湘汉王黎高俊杰李怡庭陶秀珍刘晓辉 王剑影汝楠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华康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王艺目次总则 引用标准 术语- 管理要求 技术要求l 总则11为规范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计量认证 评审工作,统一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制定本 准则。12本准则适用于下列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a)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安全的质量检测机构。 (b)流域机
6、构的工程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水环境监测机构。 (C)水利行业科研院所、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质量检测机构。 (d)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e)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承担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量检测校准机构。13本准则所称的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是指由国家计量认 证水利评审组对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水利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的评价。14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15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除应符合本准则规定外。尚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引用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7、GBT 1 5481)利用实验室问比对的能力验证(GBT 1548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3术语31质检机构quality test institute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1注:1本准则中的质检机构是指具有单独场所或多场所(网点),开展检 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技术机构。2如果质检机构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测工作以 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质检机构”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工 作的那部分。32现场评审assessment visit对提出申请的质检机构是否符合认证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作 的一种访问。注:也称为现场访问。33(实验室)能
8、力验证(1aboratory)proficiency testing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能力。34实验室间比对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 测产品或物品进行检测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35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 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 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注: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义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3校准结果町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36检测(测试、试验)test
9、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注:“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37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为实施质最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 资源。38管理评审management review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管理体系的现状和适应2性进行的正式评价。注:1管理评审可以包括质量方针评审。2质量审核的结果可作为管理评审的一种输入。3“最高管理者”指的足其管理体系受到评审的组织的管理者。39 内部审核internal audit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对其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组织开展 的有计划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活动。注:1内部审核一般用于对质量体
10、系或其要素、过程、产品或服务的 审核。2内部审核目的之一是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改进或纠正措施。3内部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领域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但最好取得有 关人员的配合。310合同评审contract review合同签订前,为确保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 件,且供方能实现,由供方所进行的系统的活动。注:1合同评审是供方的职责,但可以与顾客联合进行。2合同评审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阶段重复进行。31 1预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为防止潜在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发生,消除 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注:预防措施可以包括诸如程序和体系的更改,以实现质量环中任 阶段的质量改
11、进。312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为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的再次发 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注:1这种措施可以包括睹如程序和体系等的更改,以实现质量环中任一 阶段的质量改进。2“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区别是:一“纠正”、“返修”、“返E”3或调整,涉及对现有的不合格所进行的处置;“纠正措施”涉及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313 (计量器具的)检定verification(of a measuring instrument)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 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314周期检定periodic verificati
12、on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 检定。315期间核查intermediate cheeks针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正式校准检定的间隔期间,为保持其合格状态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核查。注:期间核查方法可以包括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和加 标回收等。4管理要求41组织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 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411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应具有其法律地位的证明文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 核算。412质检机构应具备与申请检测
13、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 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413质检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414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15质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 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4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 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 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质检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 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14、并防止商业贿赂。416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措施。417质检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 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应画出组 织机构框图和列出管理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将管理体系的要求 分解落实到不同的部门或岗位。418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 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 位任命;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领 导班子成员担任非法人代表直接任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有 法人代表
15、对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的书面授权书。最高管理者、技 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419质检机构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 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 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4110质检机构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 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质 检机构统一任命监督人员和制定监督活动计划。4111 质检机构应由技术负责人或一名技术负责人与多名技术 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一名质量负 责人与多名质量管理者,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 责和权力。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
16、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b42管理体系 质检机构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 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43文件控制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质检机构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质检机构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应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质检机构应确保并 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
17、任务。质检机构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 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46合同评审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47申诉和投诉质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 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 理结果的记录。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夏改进 质检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 作发生的可能性。质检机构应制定纠正措
18、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的 程序文件,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6体系。49记录质检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 制度。质检机构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 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并分类标识。对电子存储的记录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 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 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除 依据检测标准规定的信息外。记录应包括参与采样或抽样、样品 准备和制备、检测和或校
19、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 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410内部审核 质检机构应制定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 动。审核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质检机构的内部审核工作由质量 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 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当审核中发现的问 题导致对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或对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 性产生怀疑时。质检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411管理评审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 理体
20、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 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 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 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问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 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7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5技术要求、51人员511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质检机构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质检机构 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质检机构管理体系 要求工作。512对所
21、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 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 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每个检测项 目参数应由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 校准活动的质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513质检机构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 计划。质检机构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自g_教育、培 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515质检机构应保存所有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 等的档案。516质检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
22、工程师以上 (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在规模较小的 质检机构中,质量负责人也可以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 业务,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测标准与检测程序。熟悉相关的 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熟悉相应的检测管理程序及记 录、报告的核查程序,并经计量认证评审组考核合格。51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8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52设施和环境条件521质检机构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 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
23、有影响时,质检机构应监 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 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 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 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 应的应急处理措施。52,4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 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 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做 好相应的记录。超出质检机构处置范围的,应委托相关部门 处置。525区域问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 离措施。526对影响工
24、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 正确标识。当客户要求观察检测受控区时。应在确保其他客户机 密的前提下。由指定人员陪同进入质检机构的受控区o53检测和校准方法53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 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质检机构应优先选择国家标 准、水利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 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检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 书(检测校准方法操作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制备指南、 数据统计处理方法等)。532质检机构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 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质检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9新有效版本。53
25、3与质检机构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 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534需要时,质检机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 方的委托检测。535质检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计 量认证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 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质检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 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质检机构应做好技术记录并进 行后续跟踪加以验证。537质检机构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 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 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质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数据
26、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人或采集、数 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54设备和标准物质541质检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 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 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所配备的 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相应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 的技术指标相适应。质检机构应明确维护仪器部件和保养周期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542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 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 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 必须
27、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质检机构应检 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543如果要使用质检机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 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10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544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 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545质检机构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没备及 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惟一性标识; (c)对没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28、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151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应保存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标准物质名称:Ib)生产单位名称: (c)标准物质惟一性标识; (d)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记录: (e)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 (f)标准物质的有效期: (g)领用人和领用量:(h)使用记录:(i】失效标准物质处理记录。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 明其状态。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三 种计量认
29、证专用标识;对于那些影响检测工作质量、又不需要检 定或校准的装置需经验证。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并用三色标识 表明其经验证后的状态。547若设备脱离了质检机构的直接控制,质检机构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 意结果。54,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期何核查应主要针对性能不够稳定、漂 移大、使用频繁和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 的仪器设备。549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质检机构应确保其得到 正确应用。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 证证明。55量值溯源551质检机构应制定
30、量值溯源程序。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 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质检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 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 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 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质检机构应提供设 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553质检机构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 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 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原型 观测仪器设备在埋设前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将检定校准记录 和证书存档。554质检机构应有
31、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 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质检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 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 会失效。555可能时,质检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 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质检机构应通过比对试验等方 式确保量值的准确性。12556质检机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 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557质检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 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 整性。56抽样和样品处置561质检机构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采集、抽取、运 输
32、、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规定,确 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562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 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 准的,质检机构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 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563质检机构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 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 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564质检机构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 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565质检机构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 常(或
33、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检测样品有疑问,或对要求检测 规定不够详细时。质检机构应在开始检测前询问客户。以取得进 一步的说明。并记录相应的内容。566质检机构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 品或记录中的混淆。样品除编号标识外。还应有状态标识表明 该样品在流转情况下的检测或校准状态。567质检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环境条 件应与样品贮存要求(如通风、防潮、温控、清洁等)相符,确 保样品不受损坏。质检机构应保持样品在整个检测期内的流转记 录,以备核查。若需留样时。应有安全贮存措施。1357结果质量控制571质检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 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34、,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 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572质检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 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 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58结果报告58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 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 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
35、82质检机构应统一规定检测报告的格式。检铡和或校准报 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标题; (b)质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质检机构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惟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g)样品接收I;1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14(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36、。583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a)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 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 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584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 信息。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 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586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 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58,7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 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 (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 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惟一性标识,并注明 所替代的原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