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第10章知识精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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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第10章知识精讲来源:91UP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2-5-10 9:15:00 【-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第一节 贷款台同与管理一、贷款合同签订1贷款合同概述(1)贷款合同的定义贷款合同,是从贷款人主体角度提出的,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等相关事宜签订的规范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法律文件。从借款人主体角度而言,贷款合同也称为借款合同。(2)贷款合同的内容贷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

2、等。根据贷款新规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贷款人还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3)贷款合同的分类贷款合同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两种。格式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管理要求,针对某项业务制定的在机构内部普遍使用的格式统一的合同。(4)贷款合同的制定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合同

3、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现行制度规定、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需求制定,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不冲突原则,即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维权原则,即贷款合同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适宜相容原则,即贷款合同要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各项基本制度的规定和业务发展需求;完善性原则,即贷款合同文本内容应力求完善,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条理清晰。2贷款合同的签订 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贷款合同的签订流程如下。(1)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员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合同文本应该使用统一的格式,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

5、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合同条款有空白栏,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2)审核合同合同填写完毕后,填写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交由合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合同复核人员负责根据审批意见复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主要包括:文本书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合同条款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文字表达是否清晰;主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等。合同文本复核人员应就复核中发现的

6、问题及时与合同填写人员沟通,并建立复核记录,交由合同填写人员签字确认。(3)签订合同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在签订(预签)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等合同签约方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面核实签约人身份证明之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如果签约人委托他人代替签字,签字人必须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对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方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授

7、权文件。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在相关合同文本上签字。借款人、担保人等签字后,贷款发放人应将有关合同文本、贷款调查审批表和合同文本复核记录等材料送交银行有权签字人审查,有权签字人审查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按个人签字笔迹制作的个人名章,之后按照用印管理规定负责加盖银行贷款合同专用章。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合同公证。二、贷款合同管理 1贷款合同管理的定义及模式(1)贷款合同管理的定义贷款合同管理,是指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贷款合同的制定、修订、废止、选用、填写、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归档、检查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2)贷款合同管理模

8、式贷款合同管理一般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分级划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民事合同,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贷款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贷款合同管理工作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应由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或岗位归口管理。法律工作部门对贷款合同的制定、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作为合同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机构的合同签

9、订和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所属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对贷款合同的管理应做到落实机构、人员和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2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管理中尚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往往会隐藏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表现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不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或借款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均可能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如果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或效力待定,会

10、对银行保全债权产生不确定性。(2)贷款合同存在不合规、不完备等缺陷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主要是格式合同,部分合同条款设置得较为粗略简单,对需要约定的情形和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考虑得不够充分,因而操作中会因合同本身的问题产生法律纠纷。例如: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约束不力。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明确贷款用途,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以判断贷款风险的大小。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会对贷款收回造成风险。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约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更改资金使用用途,而没有约定违约救济方式,借款人一旦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银行往往对其束手无策

11、。部分贷款合同虽然约定了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对违约使用部分自违约使用之日起按照一定的标准计收罚息,但对所适用的基础利率约定不明确,也会引起争议。未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条件,即使明显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情形,贷款人也很难提前收贷并解除合同。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由于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并予以特别提示或说明,借贷双方经常会对罚息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借款人经常认为罚息的计算基础仅仅为本金,不包括利息,而银行计算罚息的基础为本金与利息之和。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担保是保

12、护银行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对银行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少数贷款合同对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与人的担保(保证)约定较为模糊,在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给以后发生纠纷时实现担保权益带来不确定因素。(3)签约过程违规操作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银行违规操作,对下列情形疏于管理:对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如果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对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视程度不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关系到借款主体资格和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必须如实填写并确保基本信息中相关事项与签字或

13、盖章一致。抵押手续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如果办理共有财产抵押手续时未取得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或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抵押、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等,很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4)履行合同监管不力借款合同的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变更、担保合同的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规定,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在实践中,个别信贷员缺少法律意识,对合同变更的严肃性认识不够,没有履行法定手续,造成信贷风险。此外,贷款合同变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由于保证人只对已签字的保证内容承担

14、担保责任,如果在原贷款合同变更时未重新取得保证人的书 分支机构对贷款合同的管理应做到落实机构、人员和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2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管理中尚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往往会隐藏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表现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不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或借款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均可能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如果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或

15、效力待定,会对银行保全债权产生不确定性。(2)贷款合同存在不合规、不完备等缺陷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主要是格式合同,部分合同条款设置得较为粗略简单,对需要约定的情形和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考虑得不够充分,因而操作中会因合同本身的问题产生法律纠纷。例如: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约束不力。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明确贷款用途,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以判断贷款风险的大小。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会对贷款收回造成风险。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约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更改资金使用用途,而没有约定违约救济方式,借款人一旦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银行往往

16、对其束手无策。部分贷款合同虽然约定了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对违约使用部分自违约使用之日起按照一定的标准计收罚息,但对所适用的基础利率约定不明确,也会引起争议。未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条件,即使明显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情形,贷款人也很难提前收贷并解除合同。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由于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并予以特别提示或说明,借贷双方经常会对罚息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借款人经常认为罚息的计算基础仅仅为本金,不包括利息,而银行计算罚息的基础为本金与利息之和。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具

17、体。担保是保护银行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对银行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少数贷款合同对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与人的担保(保证)约定较为模糊,在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给以后发生纠纷时实现担保权益带来不确定因素。(3)签约过程违规操作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银行违规操作,对下列情形疏于管理:对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如果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对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视程度不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关系到借款主体资格和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必须如实填写并确保基本信息中相关

18、事项与签字或盖章一致。抵押手续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如果办理共有财产抵押手续时未取得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或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抵押、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等,很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4)履行合同监管不力借款合同的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变更、担保合同的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规定,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在实践中,个别信贷员缺少法律意识,对合同变更的严肃性认识不够,没有履行法定手续,造成信贷风险。此外,贷款合同变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由于保证人只对已签字的

19、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原贷款合同变更时未重新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很可能会面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风险。扣款侵权,引发诉讼。贷款人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扣划借款人、担保人资金,或私自扣押借款人的财产及物品,或利用借款人、担保人在本机构开户的条件扣收款项,造成侵权纠纷。(5)合同救济超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权利人不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胜诉权。诉讼时效还需要注意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20、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实践中,对此应加以注意。3加强合同管理的实施要点由于贷款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借款人、担保方乃至法律环境等方方面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多方配合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1)建立完善有效的贷款合同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有效管理贷款合同,把好贷款合同关,是其经营管理成败和服务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想要规范贷款合同管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涵盖合同管理全部内容的管理制度,使贷款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2)修订和完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为了真正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梳理过去制定或执行的贷款合同

21、的内部流程、框架和内容,着重强化贷款支付环节的约定和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承诺的条款,提高贷款合同中承诺条款的执行力,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3)加强贷款合同规范性审查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贷款合同应当进行规范性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掌握银行业务知识和相应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合同审查员,在合同签章前对已填写或打印完毕的合同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查应确保以下几点:合同文本选用正确;一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准确、完备;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合规;一一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齐全且相互衔接;合同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一致;其他应当审

22、查的规范性内容。 此外,对修改贷款合同条款内容、在“其他事项”中填写内容、增加或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权利义务、非格式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必须进行法律审查。(4)实施履行监督、归档、检查等管理措施首先,为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可以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5)做好有关配套和支持工作首先,要做好内

23、部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和分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落实贷款合同管理各环节的负责部门和岗位,建立法律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其次,要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由于贷款新规对贷款合同管理作出的调整比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做好对内部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最后,要做好借款人等有关方面的解释宣传工作。新调整的贷款合同管理加强了对借款人的约束,容易引起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误解甚至抵触。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充分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借款人充分理解贷款新规,清楚贷款合同的内容变动,积极配合并逐渐形成良好的借贷意识和文化。第二节 贷款的发放一、贷放分控1贷放分控概述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

24、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中的“贷”,是指信贷业务流程中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等环节,尤其是指贷款审批环节,以区别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放是指放款,特指贷款审批通过后,由银行通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发放或支付出去的业务环节。我国传统信贷管理文化将贷款发放与支付视作贷款审批通过后的一个附属环节,认为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有的对提款条件的审查不够严格;有的允许借款人在获得贷款资金后再去落实贷款前提条件、补齐相关手续文件;有的即使知道客户会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但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的目的,只要

25、贷款不用于明显违规的地方,也往往予以默许;有的甚至是“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银行在审批时设定的诸如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与客户协商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办妥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手续、资本金到位、贷款卡审查、贷款用途的业务背景审查等贷款前提条件,由于缺乏专门的独立审核部门和岗位进行把关审核,业务经营部门往往以市场竞争、客户需要等为由,不加任何限制和审核约束,或虽经审核但流于形式,未严格把关就直接通过会计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上述情形的弊端有:已经获得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往往缺乏落实贷款前提条件的内在动力,审批提出的前提条件很难完全落实,从而造成风险隐患;贷款前提条件形

26、同虚设,为贷款挪用打开方便之门,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贷放分控的实施,将能有效降低银行信贷业务操作风险。2贷放分控的操作要点 (1)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其中所指的责任部门即是放款执行部门,它首先应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以避免利益冲突。其次还应独立于中台授信审批部门。这是因为放款执行部门除需承担贷款前提条件核准职能外,还承担业务合规性审查、合同审查,以及逐笔支付审核等多项工作,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承担的业务审查工作繁重,难以完成好放款审核工作,也难以对经自己审查同意的贷款提出合规性质疑。设立独立的

27、放款执行部门或岗位,可实现对放款环节的专业化和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授信业务操作集中、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业务流程、绩效管理和各项信贷制度,逐步建立起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精简高效、独立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2)明确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放款执行部门的核心职责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专门负责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审核银行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银行内部授信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银行授信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完善;

28、银行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签批人签署意见等。第二,核准放款前提条件。主要审核贷款审批书中提出的前提条件是否逐项得到落实。目前,有些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中存在“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倾向,即在贷款审批环节设置较多的限制性条款,导致风险防范的关口后移,但在放款执行环节则对放款前提条件放松审核标准,导致风险防范的各道防线失去作用。放款执行部门要进行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合规性要求主要包括;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对贷款客户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类

29、型: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的要求;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一一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一一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还款来源、监督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对外担保的限制;资本出售的限制;一一资本性支出的限制;一一股东分红的限制;兼并收购的限制;一一交叉违约的限制;偿债优先权的要求;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其他限制性条件。对于信贷审批书中提出上述限制性条款的,放款执行部门要审核确认全部落实

30、。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在放款前审核项目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建筑工程开工前,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新开工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理机构签证意见、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单位已完工程实物量及已完工程结算单、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竣工决算文件、付款通知书等文件,作为项目建设进度和贷款支用的依据。在项目进度审核中,应关注以下特殊情况: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

31、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一一对于因物价、运输等原因需提前采购部分建设用料的,要着重审核其提前采购的合理性,并关注其对外付款时间,确保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时发放贷款。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银行参与项目的监督;借款人提款原则上遵循“逐笔审核,形成资产才可提款支付”的原则,即提款主要用于支付开发商已投入并已形成资产的应付费用。提款支付时,借款人提供监理部门出具的最近报告,载明工程已完工程量和总投入资金情况;本期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投入资金情况;借款人提供本期已投入资金的支付凭证或向施工单位出具的,由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认可的应付款

32、证明。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放款执行部门需要核对借款人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对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还要审查提款申请、借据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致。此外,审核借款人交易对手或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等基本要素是否与交易合同、发票凭证、监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一致,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与支付要求相一致。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实情况。放款执行部门审核并确认项目资本金的落实情况。确认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方式很多,具体包括:查验注册资本证明、核对存放资本金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对于已经用于项目的资本金,还可以核对发

33、票或者交易合同与付款凭证等。贷款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是否约定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等因素灵活运用。在同比例资本金到位前,贷款人不得将信贷资金划人借款人账户。此外,对已到位资本金,要防范项目资本金到账后又转出,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再以资本金的名义存入资本金账户,充作新到位资本金的假出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只是最低要求,对于建设期风险较大的项目,贷款人可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要求。另外,对于国家要求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全部到位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贷款人应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资本金管理,防止借款人以贷款置换等各种方式抽逃资本金。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

34、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对于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间隔超过一定期限的,放款执行部门审核在此期间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借款人是否存在贷款严重违规行为;是否涉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高管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失踪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案件被查处情况;国家最新制度变化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合规,担保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保,核保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记内容与审批意见、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

35、、抵(质)押物权属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已办理抵(质)押物保险,保险金额是否覆盖信贷业务金额等。第三,其他职责。除上述职责外,放款执行部门还可以参与贷后管理工作:参与授信业务的监测、检查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贷款存续期内各项贷款限制性条件的履约情况;配合做好贷款到期及提前收回的本息管理工作;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统一监控集团客户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按照授信部门的审批要求,实时办理授信额度的调用等。 。(3)建立并完善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有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但对该部门作为信贷资金脱离贷款人前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重视不够。

36、有些放款执行人员也认为贷款已经经过审批,没有必要再严格把关。这些思想认识不利于构建完善的全流程信贷业务风险控制体系,不利于银行业经营机构精细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对于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维护放款执行部门的独立性,建立并完善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通过建立正向激励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督促放款执行部门有效认真履职。二、贷款发放管理1贷款发放的原则(1)资本金足额原则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

37、资。(2)计划、比例放款原则银行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3)进度放款原则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2贷款发放的条件(1)先决条件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应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

38、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下文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贷款类文件: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公司类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 公司章程;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

39、;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 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 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必要文件合同。担保类文件: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其他必要性文件。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借款人所属

40、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车辆管理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贷款备案证明。其他类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法律

41、意见书;财务报表;其他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 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2)担保手续的条件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应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

42、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应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3贷款发放审查(1)贷款合同审查银行应对借

43、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素。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情况。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条款审查进行介绍: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一一贷款种类;一一借款用途;一一借款金额;一一贷款利率;一一还款方式;一一还款期限;一一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一一抵押贷款的

44、种类和数额;一一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一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及抵押的范围;一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一一被质押的贷款数额;一一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一质物移交的时间;一一质物生效的时间; 一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一一被保证的贷款数额;一一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一保证的方式;一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

45、事项。(2)提款期限审查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业务人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

46、,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El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未提部分的贷款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检查和监督借款人

47、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4)账户审查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5)提款申请书审查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途径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 4放款操作程序在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贷款发放

48、。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签订贷款合同;有关用款审批资料按内部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按账务处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审批及相关用款凭证办理提款手续;所提贷款款项入账后,向账务处理部门索取有关凭证,入档案卷保存;建立台账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审核后进行发送;如为自营外汇贷款还需填写“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2)注意事项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按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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