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独立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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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探讨摘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的是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和该国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如果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的相对独立性较强,那么该国的汇率会相对稳定,这有利于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本文研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具体来说从五个方面,即中央银行的总体介绍、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央领导的任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之间的关系、中央银行的部门设置,做种结论是中国央行独立性相对缺乏,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措施和建议。关键词:中国政府;中央银行;探讨;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的是它与一国政府之间的关系的独立性,而且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2、即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具体的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的是一国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时候,既不会完全不受政府的控制和管辖,也不会凌驾于政府之上并操纵政府的事物,而是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也就是说中央银行需要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国家的总体货币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独立的货币政策,同时还要协调好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关系,尤其共同合作完成工作。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相对属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具体体现在一下四个方面。1.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在中国,中央银行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它的相对独立是中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健全中央银行制度的进程中,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

3、政策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中国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颁布以前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有很大提高,但总体来看它的独立性仍然非常局限。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部级直属机构,与其他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具有平起平坐的地位相等的位置。人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垂直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我国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决不能受到当地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比以前有很大改善,但是毕竟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领导,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政府的关系非常

4、微妙,可谓沾亲带故,虽然法律可以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但有个大前提就是必须始终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必须始终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方能执行,总之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大大折扣的,无法实现完全独立。2.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行长负责制,行长拥有银行各项政策和决定的最高决策权权,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可以对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也就是说最高决策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以及若干副行长组成。但是人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货币供应量、汇率、利率、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的主要财政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方能执行。”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实

5、施独立的货币政策方面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必须受制于国务院,因此我国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的设置不科学、决策模式还很合理,需要得到改善和提高。3.中央银行领导的任命、任期关于中央银行领导的任命、任期在人行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和约束。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选择,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该行的副行长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对于行长和副行长的数量无具体规定。也正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在行长和副行长方面政府就可以随意变换。4.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从国务院的编制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和和中国财政部都是国务院领导的正部级单位,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上下级关系,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因此两者

6、理应以平等独立的身份相互协调、配合。而且人行法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部门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变相借款和透支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二、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措施及建议我国在1984年开始恢复中央银行建制,在1995年颁布了人行法,于1998年对人行分支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三个阶段的发展和变革导致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持续增强。但是基于上述四方面独立性的有待完善和提高,在当前全球经济放缓的严峻形势下,为更好的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

7、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从而创造优秀的金融环境,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大胆的改革和探索。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期不能与政府首脑的任期重合建议我国的中央银行-国人民银行学习美国联合储备银行的经验和做法,使我国的中央银行的领导成员与政府首脑的任期交叉开,并且逐年轮换和增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为了避免政府官员的换届对中国人民银行高层领导人事变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中国国内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应尽快修订目前人行法中关于人行行长的任免规定:“副行长由总理任免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另外,为避免因

8、政府换届而对人行高层领导的变动,人行法应增设行长、副行长的任期,而且他们的任期与政府总理任期错开,并对是否可以连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人行法可以确保国人民银行的最高领导层始终保持稳定的人事制度,而稳定的人事和领导有利于保持人行的独立性,这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大有益处。2.确定货币政策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货币政策委员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没有货币政策上的决策权。而经济政策更加稳健现金的美国,它的中央银行-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权不仅仅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它有着非常强大的职权,因此中美两国在货币政策委员有着相当大的距离。所以建议未来一段时间要努力赋予货币

9、政策财政政策委员会更大的权力,改变其当前咨询议事机构的地位,提高到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建议在决策方法上使用投票表决重大金融政策规范,这样可确保中央银行的决策方式合法化、规范化。另外,人行法应对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产生、任期、离任等应有详细的规定。目前,除了央行行长、主要副行长和一名经济学家,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十一名成员中的其余成员都是来自各部门的政府官员,没有金融实业界的代表,这里的弊端非常明显,即政府官员占比越高,其决策越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扰。因此,建议人行法应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中政府官员的占比进行严格的限制,从而很好的避免政府通过其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来体现政府的意愿。3.中国人

10、民银行对财政部只能提供有限的资金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需与财政部划分清楚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在行政或基金上都要限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未来的实践中药抵抗各种压力,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财政赤字和无条件的借款。另一方面,当然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还要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保持资金的独立性,因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两个主要宏观调控政策,都必须互相配合使用,发挥最有效的调整。总而言之,我国在1984年开始恢复中央银行建制,1995年颁布了人行法,1998年对人行分支机构的设置进行各项改革,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持续增强,但我们也要看到,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许多方面依然缺乏,相比美联储更是差距很大,所以中国的改革任重而道远。然而我们还要明白,中国的央行年纪还轻,中国近年来在世界舞台的的良好表现和稳健的经济政策可以让我们相信中国人民银行会各项工作带入一个崭新的水平,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也会逐步得到改善和加强。参考文献:1 张贵乐,吴军.中央银行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王韩瑞芸,孙铭.央行瘦身后N.21世纪经济报道3 家福,陈晓,刘静.关于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J.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 刘佑凤,侯汉杰.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 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5曹龙骐.中央银行概论 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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