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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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省联社对各农村信用社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行授权。贷款办理过程中,由

2、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辖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 (三)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信用社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额。 (五)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合规的抵押担保手续。 (

3、六)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分(含)以上。 (七)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品种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品种主要有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房屋装修、旅游、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等。(一)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符合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条件的汽车、工程车辆贷款。(二)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再就业培训、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性贷款。(三)农用机械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的,正

4、常使用寿命在年以上的农用机械设备贷款,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等设备。(四)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经销商处购买的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具体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厨具、卫生洁具、乐器等。 (五)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城镇个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六)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参加旅行社旅游消费的贷款。(七)最高额可循环贷款(以下简称最高额贷款)。是指在一次性对个人客户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整容、美容、申办各种会员卡、购买大额人寿

5、保险等个人消费。第四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八条 贷款最高额的确定。贷款最高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信用方式贷款额度。其中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现值或评估值的;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万元。 第九条 信用社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

6、次年月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 第十一条 除住房贷款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含);多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的有效期限。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担保贷款,应向信用社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第十三条 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执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规定。以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 第十四条 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

7、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信用社,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为所购商品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投保单上必须明确注明“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信用社有权依照规定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连续期(含)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必须依照

8、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信用社填写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三)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为

9、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四)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7。 (五)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

10、款审查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信用社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信用社要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11、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农用机械贷款可选择按季或按年还款方式)。每月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碧卡账户,经办信用社每月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碧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信用社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还款总期数月利率(月利

12、率)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月利率) 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还款总期数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七章违约处理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提前收回贷款,以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信用社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信用社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影响信用社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地农村信用联社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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