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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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根据贷款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信贷档案资料是指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在贷前、贷时、贷后管理及回收贷款中的有关资料。第三条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实行责任制,信用社、信用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主任为主要负责人,信贷员、会计、出纳为责任人。第二章 信贷档案资料范围第四条贷款前资料: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法人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贷款卡(证)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2、、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立项文件、批准文件、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书、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企业财务报表(含上年度年终报表)、年度会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贷款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借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影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农户凭农户

3、小额信用贷款证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农户小额信用借款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农户申请其他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借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第五条贷款时资料:信用贷款应当具备贷款审批记录(审贷委或审贷小组审批的范围)、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目录)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担保贷款应当具备贷款审批记录、贷款审批表(审贷委或审贷小组审批的范围)、担保人同意担保承诺书(含财产共有人)、抵(质)押物权证、抵押品评估报告、抵(质)押物他项权利证明书或登记证明书、抵(质)押物清单、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目录)、抵(质)押物品保管登记簿及

4、其他必要的资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具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核定表及台账、借款借据。农户联保贷款应当具备联保协议、借款借据、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及其他必要资料。第六条贷款后资料: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信用社贷后检查记录、信贷分析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季报、年报)、年度会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贷款到逾期应具备催收通知书(还款计划书)。个体工商户、经济组织贷款、农户贷款应当具备信用社贷后检查记录、贷款到逾期应具备催收通知书(还款计划书)。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具备贷款展期申请书、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含财产共有人)、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贷款展期审批记录簿(审贷委或审贷小组审批的范围)、贷款展期

5、审批表、贷款展期协议书。第八条信用社采取依法收贷的,应当具备诉讼状、财产保全书、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抵债协议书、抵债裁决书、贷款收回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当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经济合同、交易结算增值税发票、贴现审批表、贴现协议及贴现凭证。第三章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条信用社贷款发放后,由信贷员登记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登记借款人贷款资料目录,并将全部资料编号、按序归入借款人档案盒保管。对已收回贷款的档案资料,在年末统一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移交会计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第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编制通号;申请书以时间顺序按月装订成册归档

6、登记保管,销户借款借据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登记保管。第十二条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应将抵债协议书、抵债裁决书、借款合同、抵债资产清单等分户由信贷员统一保管。抵债资产处置后,所有资料装订成册移交会计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第十三条已核销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已核销贷款的借款合同、催收通知书、核销申报材料等分户由信贷员统一保管,收回后,所有资料装订成册移交会计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对已核销贷款借款借据由会计统一保管,收回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第十四条信用社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和管理贷款卡片帐(借款借据)、贷款收息凭证和贷款收回凭证。第十五条信用社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管理抵(质)押物品、权利证书或权利凭证、抵(

7、质)押物他项权利证明书或登记证明书。第十六条信贷档案资料保管库(柜)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三防”、“五无”。即:防火、防潮、防盗;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第十七条信贷档案资料保管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交出人造具信贷档案移交清单,详细列明每个借款人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移交双方和监交人按照信贷档案移交清单内容,当场核对无误,并在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和信用社各一份。第四章 信贷档案资料的调阅第十八条信贷档案资料一律不准外借,严防丢失和泄密。第十九条内部调阅信贷档案资料,由调阅人填写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经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

8、可调阅。第二十条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查阅信贷档案资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公文介绍信或执行公务证,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一) 查阅信贷档案资料时,应有专人负责,协助查阅。(二) 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和照相,严禁在信贷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三) 查阅信贷档案资料的介绍信附入原件内保管,并将查阅日期、查阅人、抄录复制情况等内容在信贷档案资料查阅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第五章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不建立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有关登记簿,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不规范,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项处于10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违反信贷档案资料收集、调阅、保管等制度,致使不能按规定归档、保管、利用及管理档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社有贷款业务的机构。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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