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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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对柜员授权监督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的身份及所有交易实行级别管理,第一个柜员都分配一个操作级别,每一个交易也都有一个确定的交易级别,柜员员只能办理交易级别低于其操作级别的交易。综合业务系统为每一个柜员的操作级别都指定了最大交易值(如金额、利率等),即使柜员的操作级别比该交易的级别高,也只能在系统设定的交易值内办理业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柜员在办理交易

2、过程中,当柜员操作级别低于交易级别或超出该柜员操作级别所指定的交易值时,需经另一柜员监督、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交易的行为。第四条 授权包括对交易的授权和对交易要素的授权。对交易的授权是指柜员的操作级别低于交易级别时,柜员无法办理该交易,必须由高级别的柜员为其授予交易的操作权限而使其能够发起交易的一种授权行为;对交易要素的授权是指柜员能够发起交易,但交易的金额或利率等要素超出了系统对该级别柜员所定义的最大值时,需要由其他柜员就有关交易要素授予操作权限的一种授权行为。第五条 授权是综合业务系统特有的一种监督方式,各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第六条 授权时,由授权柜员根据被授权柜员提供

3、的凭证,经认真核对后发起授权交易。如果授权交易成功,授权柜员将系统返回的授权码抄写在被授权交易的凭证上,双方加盖私章,以示确认。第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下列情况须经另一柜员的授权:1、所有存款种类的资料管理交易中对“浮动比例”、“存折已打印行数”的修改;2、密码管理交易中的“挂失密码”操作:3、普通活期中的退税、补税交易;4、普通活期中的转开交易;5、储蓄存款中的转账取款业务;6、定期一本通取款和定期结清帐户交易中选择“不征收利息税”标志的操作;7、定期一本通转开新户交易;8、贷款参数管理交易中的增加、修改、删除操作;9、贷款转移交易、调整指标交易;10、贷款业务中涉及修改的操作;11、省辖联

4、行往来报告表管理交易、汇出汇款报告表管理交易中的修改、删除操作;12、尾箱管理操作交易;13、内部帐的冻结、手工解冻交易;14、所有冲帐交易;15、凭证作废交易;16、备注信息管理中有关创建、修改、删除信息的操作;第八条 授权柜员应以有关凭证为依据,严格审查凭证要素是否正确,严禁无凭证授权。第九条 授权柜员必须认真审核被授权交易的各项要素是否真实正确。第十条 柜员必须严格按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的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被授权柜员。第十一条 被授权柜员有向授权柜员说明需授权交易情况的义务;授权柜员有了解需授权交易情况的权利。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条 授权柜员明知需授权事项不符合农村信用社有关业务制度规定仍进行授权的,授权柜员和被授权柜员对造成的后果共同负责。第十四条 各联社会计部门、信用社内勤主任和稽核人员必须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柜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授权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第十六条 各地市中心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县(市)联社可按此规定制订辖区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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