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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合并协议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合作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省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各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并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为:甲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地址:*县*路6号法定代表人:*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地址:*县*.(略)第三条 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信用联社”。第四条 本次合并采取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各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合并
2、设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设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后,合并各方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第五条 合并各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合并各方进行了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为年6月30日,经清产核资,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新设机构的总资产确认值为人民币 万元,总负债确认值为人民币 万元,所有者权益确认为人民币 万元。第六条 合并各方的一切经营性资产和权益全部归新设企业所享有,合并各方的一切债务和责任亦由新设企业承担。第七条 合并完成之日,在社员自愿的前提下,合并各方的社员原在合并各方的出资股金以1:1的折股比例,即每出资人民币1元可换取新投企业的股权1股的比例换持新设企业的股份。各方确认:合并各方原有社员出资股金人民币共计 元,合并各方社员换持新设企业的股权 股。第八条 合并各方现与各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原则上应当由新设企业录用,并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第九条 本协议经合并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于新设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本协议于年 月 日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楼会议室签订。协议各方签章:甲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地址:*县*路*号法定代表人: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地址:*县*镇*街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