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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信通”业务客户约定第一条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金信通”业务是通过柜面签约方式,按照客户定制的服务信息内容,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服务,包括账务信息、余额变动提醒等内容。第二条客户签约农村信用社的“金信通”服务,须预留相应的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并保证预留信息真实、准确。若预留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农村信用社进行修改。第三条客户开通“金信通”服务,应按照农村信用社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农村信用社从其账户自动扣收。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因以下情况没有正常提供短信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1客户预留信息不准确或预留信息发生
2、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进行修改,由此造成信息失密或客户无法收到短信服务信息的;2客户账户因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扣收信使服务费用时,农村信用社将停止提供短信服务;3如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农村信用社的情况时,客户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信息的。第五条客户在下述情况下未及时取消服务的,农村信用社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并取消协议:1因客户手机号码录入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2客户变更手机号码后未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3客户未按期缴纳服务费。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短信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发送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但应通过适当方式提前通告。第七条客户如需终止使用“金信通”服务,可以到柜面撤销本服务,但对于已支付的有关费用农村信用社不予退回。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第九条本约定自“金信通”业务签约之日起生效,撤销协议之日起终止。第十条 本约定内容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