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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证业务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市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及网点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存单、存折、贷款回收凭证、贷款收息凭证、股金证、汇票、本票、联行借、贷方报单等,是基层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要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人民银行
2、或省联社统一式样,统一印制,一律加印号码,严禁私自印制。第六条 联社的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按计划印制。基层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分二次上报凭证需求计划,由联社按照需求计划负责领用和保管工作。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止号码。具体核算手续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必须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
3、核对,保证账实相符。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箱)保管”办法。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日中业务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多日营业终了,业务人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分箱保管。基层信用社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数量详细登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在领用过程中实行双人以上经手,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丢失。(一)信用社领用重要空白凭证。信用社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领用人持无异议有效
4、身份证明办理领用手续。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二)基层信用社使用人领用凭证。基层信用社内勤主任(会计主管)要根据各营业网点业务量的不同,确定每个单位的最高领用限额,分别控制每次的领用量,最高不超过一个月使用量。(三)基层信用社内部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均实行销号登记制度。1 、重要空白凭证管库员,不得领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人不得兼职销号员岗位。管库员、领用人、销号人实行三人制约分管。2 、领用人交业务时,销号人根据交来的凭证,当日逐笔销号,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销号员在销号单上加盖销号章,销号日期要与凭证进账日期一致。3 、外勤交回的作废凭证,凭证各联都要全部交回,加盖“作废
5、”戳记,销号人销号时要在销号单注明“作废”字样,并加盖销号人名章,同时登记“作废凭证登记簿”备查。收回的作废凭证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4 、销号员销号完毕后,销号单及时分类装订存档。(四) 基层信用社网点领用人之间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准自行调剂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应通过管辖社履行出人库手续调剂使用。(五) 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基层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账号和开户社(行)名称。第十一条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基层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
6、的注销与销毁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基层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剪裁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它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基层信用社对客户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联社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集中销毁。并与监察保卫、稽核等部门派人同时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交接。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交接时,凭证经管人员按当日实有
7、库存数详细填列“重要空白凭证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基层信用社会计主管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账实核对,并在登记簿做出记录,签章备查。主管主任对各部门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三章 罚 则第十五条 各信用社在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保管、领用、核算、检查等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省联社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一)未经联社批准私自印制重要空白凭证的;(二)在凭证调运过程中未按规定实行双人专车押运或未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造成单、凭证丢失的;(三)未按规定设立单、凭证库房,保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单、证霉烂变质等致使凭证毁损、灭失的;(四)业务人员在使用和核算过程中,未实行“印、押、证”三分管的,未按规定领、发、出售、使用凭证,伪造、变造单证,造具虚假会计账簿等造成单、证被伪造、变造、账实不符或遗失的;(五)未按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单、证管理混乱的;(六)未按规定的程序擅自销毁单、证,造成单、证遗漏,引发案件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