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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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步伐,规范不良资产处置推介行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推介是指信用社(银行)通过公开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展示、介绍和营销,以增强市场认知度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可疑类不良贷款、损失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以及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资产。第四条 不良资产推介坚持统一组织

2、、分级推介,充分适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 推介准备第五条 尽职调查。对拟推介资产应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采取查阅资产档案、询问资产经办人、实地调查资产等方式进行。自身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第六条 推介方案。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项目主推介人,主推介人负责拟定推介方案,内容包括:推介形式、推介媒体、推介信息、文案格式等。第七条 推介信息。推介信息包括:资产编号、项目名称、资产构成、资产状况、资产瑕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第八条 推介决策。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推介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推介方

3、案的可行性,并评估推介风险。推介方案报经决策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分类推介。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调查的情况,拟定资产处置方式。按照风险代理、债权转让等不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推介。第十条 信息管理。及时维护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推介信息,对拟推介资产要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标准化信息,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在不同推介平台,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发布。第三章 推介方式第十一条 可以采取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刊登公告或发布广告,以及举办推介会、合作委托推介、定向招商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展示和营销。第十二条 平面媒体推介。要综合考虑资产特点和潜在价值等因素,确定处置信息披露范围,并

4、合理选择适用各级报纸、杂志,以及海报、型录(宣传册、小广告等)等平面媒体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推介招商。潜在购买人分布相对集中、地处比较偏僻的资产,可以采取在资产所处地区粉刷墙体广告、散发纸制小广告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地推介招商。第十三条 电子媒体推介。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电子媒体受众范围广、传播迅速的独特优势,推介拟处置不良资产。建立网站的县级联社要开辟资产处置专栏,以网络超市的形式推介不良资产,并及时更新处置信息。第十四条 举办推介会。要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需求广泛邀请潜在客户,自行举办或参与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的资产推介会,与意向购买人进行面对面的洽谈。第十五条 合作委托推介。与律师事务所、拍

5、卖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产(债)权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利用其专业能力强、客户资源广等优势,委托其进行专业推介营销。第十六条 定向推介招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处置资产的成熟经验和客户资源优势,向其定向推介招商。地域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资产,要向具有地缘优势和专业优势的客户重点推介,具有政府背景的资产可首先向企业所属政府或主管部门推介。第十七条 利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等进行推介招商的,应当避免大面积、集中披露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信息,做到有序推介,减少负面效应。第十八条 除有关处置办法规定的发布处置公告外,经由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推介的资产,须向媒体同级别的行业主

6、管部门报备、咨询后方可推介,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推介的资产须向省联社咨询备案。第四章 推介平台第十九条 搭建省、市、县三级推介平台,县级联社根据资产特点自主决定推介范围,并选择适用推介平台。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综合运用多种推介形式,对确定由本级平台推介的资产,在当地进行推介招商。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对县级联社上报的拟推介资产信息进行审核后定期在市级媒体推介,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集中推介活动。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对办事处、市联社上报的拟推介资产信息审核后,在省级和省级以上媒体、省级产(债)权交易市场、省联社网站等发布。省联社可以直接向境内外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推介、营销大宗资产。第二十

7、三条 各级推介平台实行推介项目负责制,对资产推介项目逐笔确定管理人,负责资产信息更新维护、信息反馈记录、资产询问解释等工作。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勤勉尽职地做好资产推介工作。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定期对辖内联社资产推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发布推介信息,给信用社(银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据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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