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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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第三条 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第二章 专业

2、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 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第五条 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第六条 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第七条 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

3、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第八条 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第九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第十条 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第十一条 对非清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贷款可比照清收人员上述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计提。但新增移交不良资产由原管理信贷人员收回一般不予奖励。第十二条 对非清

4、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资产实行即收即缴,即缴即奖制。清收部门费用实行控制性预支,年终结算。第十三条 当天收回的不良贷款最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上划本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开立账户储存。第十四条 清收部门每半年对已得到处置资产形成文字报告存档,以备日后查证。第十五条 清收费用每年年初根据本社实际情况确定,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实施。第三章 专业信贷部门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信贷部门应每月月末对下月贷款到期情况及大额欠息情况进行清理,及时进行催收。第十七条 催收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催收、上门催收、邮寄催收单、公证等方式。第十八条 小额信用担保贷款逾期六个月以上必须向借款人、保证人送达书面贷

5、款催收单(附件三),并经借款人、保证人签字;抵押贷款最长逾期九个月以上必须向借款人、出质人送达书面贷款催收单,单位大额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必须送达书面贷款催收单;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逾期必须当月处理完毕;按揭贷款三期以上未履行合同必须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单,以后每顺延半年必须送达书面贷款催收单,并保持以其他方式进行催收(特殊情况不能送达贷款催收单的,需书面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第十九条 担保人屡次拒不签收的,可采取公证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如需采取诉讼等措施的贷款由客户经理部提出申请后交审贷部门(详见附件四),经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后移交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户经理部

6、移交不良贷款情况的档案,以此作为考核信贷人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第二十二条 经核实移交不良资产不属信贷人员工作失误,可免除信贷管理经济考核处罚(其他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单个信贷部门每年不得超过三笔,金额不得超过15 万元。特殊情况由审贷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 对信贷部门管理贷款逾期两年以上,从次月开始,移交清收部门管理。第二十四条 贷款催收单、债权保全证明、法院判决书等应定期移交至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签收手续(详见附件五)。第四章 对不良资产的督查清收第二十五条 本社办公室、稽核部、审贷部是不良资产督查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稽核部应每季对信贷部门管理的信贷

7、资产运作情况进行一次预警报告督查,每半年对清收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一次核查,重点清查担保、诉讼时效是否有效及清收进度。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清收回款项挪作他用或以个人名义存储,清收回款项最迟应于次日上缴本社。第二十八条 如有意占压或挪用清收款的,给予降低收益比率等处罚,直至解除合同,解聘职务,行政上予以开除公职等处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清收部门未按规定填制有关报表、材料的,每次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信贷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发送贷款催收单的,每笔罚款50元。第三十一条 督查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督查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第三十二条 因清收部门、信贷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担保、诉讼失效的扣除责任人三个月绩效工资(清收部门比照扣除),并追究其他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的,每笔次扣罚200元(即经济责任制考核原扣罚款扣除部分不退回)。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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