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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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第三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县联社)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遵循授信管理规定。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 审贷分离

2、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第七条 为确保县联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质量,从组织上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市场拓展和经营管理,实现贷款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性,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贷后的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风险的监控以及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人员要在县联社全辖范围内公开竞聘产生,选拔有较强的公司业务营销能力和较丰富的信贷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第八条 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

3、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九条 管理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款管理负责。第十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县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79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县联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进 入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至少有三分之

4、二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附审议意见,逐级上报咨询。 第十一条 大额贷款咨询制度。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分别成立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制定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分别确定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大额贷款咨询范围。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并以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反馈至咨询单位,供有权审批人参考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依法在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信用等级评定在*以上。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六、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七、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贷款需求额的30;

6、八、资产负债率在70(含70)以下;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贷款种类及利率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二、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一、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原则上

7、不得发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贷款。保证人的条件:(一)必须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不 良信用记录;(二)信用等级为A*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三)无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四)企业法人

8、的职能部门;(五)其他不能作为保证人的。二、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财产的范围:(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9、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抵押物的价值以账面净值或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以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办理专用设备抵押;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机器设备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30%。三、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财产的范围:

10、(一)汇票、支票、本票、国债、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下列财产不能质押:(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三)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五)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或权利。第十六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七条 办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按权限、按程序操作。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

11、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企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三、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调查人员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测评或复测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三、调查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五、调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六、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

12、险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的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带来的综合效益等;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咨询,县联社根据咨询意见,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质押贷款要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质押物要按规定进行移交,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六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

13、。贷款发放后15日内,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以后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 建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审批、咨询的程序逐级报告,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第二十六条 客户关系管理。对企业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等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第二十七条 贷款收回。贷

14、款到期前,公司业务部应当按规定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第二十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展期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展期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展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只允许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二十九条 贷款档案。贷款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要以企业为单位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时要进行移交。贷款档案借阅、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第七章 贷款的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加强对大额贷款的监控管理。一、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

15、超过县联社资本余额的30,对最大十户发放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县联社资本总额的1.5倍;二、企业(除农业企业外)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联社各项贷款余额的40%、农村合作银行各项贷款余额60。对超比例的,要逐步压缩到规定的比例之内。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或风险分类法。按期限分类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 良贷款;按风险分类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

16、不 良贷款。第三十三条 实行不 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新发生的不 良贷款,坚持逐笔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制定不 良贷款监测考核办法,定期对不 良贷款进行监测考核。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 良贷款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 良贷款清收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违反信贷业务规章行为的,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未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可视同一级法人社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XX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有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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