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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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信用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 简称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发挥 会计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 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中办理会计事务,应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依法实 施会计监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第四条 信用社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管理人员第一节

2、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五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 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会计部门同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管理部门委派。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品行端正,没有违规违纪记录;(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专柜或信用社内一个重要方面的会计

3、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 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会计、财务管理的有关业务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第七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相关会计资格证书(即会计人 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会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第八条 信用社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信用社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专柜)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记账(操作员),出纳,成本费用,信贷资金核算,联行结算,外汇业务核 算,事后监督,档案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

4、的单 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信用社辖内有2个以上分支网点的,应配备会计辅导员,原则上每5个网点配备1名辅导员,辅导员可以兼职。第九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 不得经管事后监督、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电子 联行的微机操作人员不得兼任联行密押机保管和密押编制工作。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同岗位异地交流,交流周 期应不长于5年。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熟悉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

5、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信用社应当鼓励会计人 员岗位学习,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事宜,保证会计人员每 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接受继续再教育以及参加培训。第十二条 信用社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 的奖励。第十三条 信用社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信用社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 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行业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证。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经营和业

7、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 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信用社负责人 批准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一条 各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信用社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 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用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 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由所在单位提请会计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相 关会计资格证书。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

8、作 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接班人员认真核对后,在最后一笔余 额后加盖接班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 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 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

9、 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事物等内容。(五)交接完成后,由计算机管理人员变更计算机操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信用社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交接,由信用社负责人负责监交,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 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

10、,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未达账原 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 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或者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 事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把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 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

11、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 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 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擅自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信用社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 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 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

12、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责任。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 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信用社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 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3、(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 各期相一致。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决算日,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信用社办理外币业务,日常也可以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即按业务发

14、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但期末以原币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 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行业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省联社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上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二级会计科目,省联社以下各级不得自行设置和修改会计科 目。 会计科目修改或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 科目结转对照表进行结转。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 资料应在省联社统一招标定点的印刷厂商购买,不

15、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 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四十条 信用社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信用社,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行业关于会计电算化的 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 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农村信用 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 行管理。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四十三条会计凭证是信用社业务活动的

16、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会计凭证分 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 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 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 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 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 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

17、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归档保 存,不得撕毁。(五)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 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第四十四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皮擦、刀刮和药水销蚀。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

18、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及经 办人员名章。第四十五条 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根 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自制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借、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贷方凭 证,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和特定凭证等。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收 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币种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 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编制凭证人员、

19、记账人员、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客户签章(字)。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 人员盖章。(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 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 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 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 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发票复印件,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 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

20、、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 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四)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 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 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进行账务更正。 更正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登记登记簿,并签章。(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 额数

21、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第四十七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 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 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 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有 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

22、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 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 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 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 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四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

23、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复核 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第五十条 记账过程中,纸质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质凭证, 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第五十一条 会计凭证上由信用社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 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办,如遇特殊情况储户无法填 写,经信用社会计主管同意,登记登记簿,会计主管和代理签字的人员签字,凭证 必须由客户签字确认,方可。第五十二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要严格执

24、行各有关业务核算手续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 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传递,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 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 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 号单附凭证最后。按日或定期装订成册,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已装订的 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

25、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只编一个顺序号, 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 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按规定登记“会计档案 登记簿”后入库保管,一般入库时间不超过次年第一季度。(四)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姓名、 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上述规定进行装订和归档保管。(五)各种贷款合同、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 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 期和编号。(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

26、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 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和盖章。(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 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和信用社主任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 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 信用社主任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三节 会计账簿第五十四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 会计账簿。信用社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27、。基本账簿主要包括: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 额的账簿。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辅助账簿主要包括: 登记簿: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余额表: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第五十五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信用社,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 或者盖章。第五十六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在账簿首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

28、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 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 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一、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 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

29、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盖章。(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 格距的二分之一。(四)单式账簿一律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复式账簿一律使用蓝、 黑圆珠笔书写。(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3.根据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行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由记账人员和会计盖章;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 页

30、,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人员和会计盖章。(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 “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 字,并在余额栏内元位用“0”表示。(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 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 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 “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 初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度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 页

31、”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积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 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积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二、登记登记簿要遵循以下记账规则: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理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信用社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信用社,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 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作为当天凭证附件装订保管。第五十九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涂改、挖补、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一

32、)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 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 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 字。对于文字错误,可以划去错误的部分。(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先更正错误凭证,然后 按照更正后的凭证登记账簿。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对 积数进行相应的调整。(三)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登记错账登记 簿,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 会计主管同时盖章。注销的账页另行专夹保管,

33、俟装订账页时,附在新账页后面备查。(四)错账冲正及调整计息积数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办理,并登记 登记簿。第四节 核对账务第六十条 信用社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现 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 据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和内外账务全部相符。(一)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 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等。(二)账款核对。核对总账现金余额与现金登记簿与库存现金。(三)账据核对。核对借款合同(协议)、借据与各科目的总账余额,包括已 核销和已置换,在表外科目核算的呆

34、账和不良贷款。(四)账实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品明细账与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簿)、实物核对。 (五)账表核对。核对各科目明细分户账与各科目的总账,各科目明细分户账 科目余额与日计表余额。(六)内外账务核对。核对信用社的各种外存资金和款项;核对信用社的对外 的各种投资;核对信用社形成的各种债务和债权;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 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七)信用社要按月核对同业往来账务及系统内往来账务,按季与开户单位核 对账务。核对相符的,应由核对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确认,核对不相符的,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情况应由核对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第六十

35、一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日、月、年)结账。(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 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注 明“本年合计”字样;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年度终了结 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 “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 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丁种账结转要把有余额的逐户结 转到下一会

36、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原发生的时间和事项。第五节 计息规则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结计利息。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于结息日结计利息,所计利息应于结息日次日入账。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采用积数计息法的,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计算公式是: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 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关系是: 日利率(。)=年利率(%)360第六十五条 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 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节假日后第一

37、个营业日归还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按逾期贷款计算利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章编制财务报告第六十六条 信用社必须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第六十七条 信用社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行业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信用社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

38、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 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 以说明。第七十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报告。 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 导人

3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信用社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 正本单位存留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第五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信用社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 督。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四)信用社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

40、、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登记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 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 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 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 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 求查明

41、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 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本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 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信用社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意见请求处理。(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行

42、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 止和纠正,又不向信用社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 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 信用社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 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第六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43、第八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合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 信用社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行业统一的财务会 计制度。(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 作的有序进行。(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执行。(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第八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社负责 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

44、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 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第八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 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 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相互制约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相互制 约机制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制约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 限。第八十八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 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稽核会计凭证和稽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 方法。第八十九条

45、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 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 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第九十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 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第九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 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第九十二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 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 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第七章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九十三条

46、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 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第九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和要求(一)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二)会计部门与电脑部门分工负责。与信用社会计业务有关的软件必须由 会计部门提出需求,电脑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并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 用。(三)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必须符合会计业务规定和要求,具有数据真实、安 全、可靠性,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四)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件,提供功能 说明书和业务操作说明书。(五)应用系

47、统软件开发完成后,会计、电脑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确认,鉴定验 收后才能正式投入会计业务使用。第九十五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 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 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 销账户)。 第九十六条 电子计算机记账规则(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二)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调整账户信息(包括差错更改)必须 根据会计主管签发的书面通知书输入。(三)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四)各项业务应实时处理。(五)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账数据必须指定人员 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六)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栏打 印冲账代码。第九十七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第九十八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 作人员和复核人员。(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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