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关于筹建统一法人社及清产核资有关事项的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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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关于筹建统一法人社及清产核资有关事项的提示一、有关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的提示1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组建统一法人社的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报告,也可由各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聘请了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和净资产确认要经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社、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盖章认可。由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清产核资的,经农村信用社、筹建工作小组和改革领导小组社三方盖章确认。2对固定资产等采取市价法重估的提示。由于固定资产等价值较高,采取市价法对净资产的影响比较大,将不利于风险化解,各银监分局在确认资产评

2、估时,应充分关注市价法对固定资产等资产评估的审慎性。3此次对筹建统一法人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暂不做真实调账,具体的调账时间、方法及科目归属等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在统一法人开业之前另行通知。4银监部门对清产核资的确认与验收整改工作。根据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228号)相关规定,省局决定,按照属地原则,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结果及其报告和整改的验收工作由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省局将根据持续监管和市场准入筹建审查情况,对巴中、绵阳、达州、广安直接监管的个别县(市)有重点地进行核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根据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

3、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函2006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各银监分局对清产核资工作是否严谨、评估结果是否公允、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预计资产损失及计提风险准备金情况及净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并出具清产核资验收意见书。筹建工作小组针

4、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5预计损失按照国发200315号文件中计算实际资不抵债采用的实际资产损失的标准计算,即:呆账100%、呆滞40%、逾期10%、投资资产10%,抵债资产50%。资产预计损失要作为提取风险拨备的参考依据,根据自身盈利状况和历年公共积累确定本年增提拨备的金额,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确认表中同时调整呆账准备和其他营业支出,但不进行真实调账处理。6.关于比较资产负债表、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解释。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即通过对统一法人所辖各法人社之间的所有往来业务编制合并抵消分录的方法,以合并轧差数作为确认数填制表一、表二和表三十,而不是以各法人社数据的汇总

5、数直接填列;比较资产负债表、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指的比较参考值,是清产核资阶段清产核资确认值与信用社认定值之间、资产评估阶段评估认定值与清产核资确认值之间的比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函200647号)的附件表一至表三十的设计已考虑了该项要求,不需单独编制。7.按五级分类清产核资和评估的,如何填报表一和表二中四级分类科目预计损溢金额。在按照五级分类的清产核资资产类清查明细登记表中,填报五级分类数据和预计损溢的同时,逐笔抄列该笔贷款按四级分类的科目代号(参见表一),再按照四级分类科目代号归集汇总相应贷款按五级分类方法预计的资产损失,填列至表一

6、、表二对应科目预计损溢金额栏即可。8.清产核资表的评估认定中,查增(减)项、确认金额、预计损失、评估增(减)值、评估认定金额之间存在衔接关系,即信用社认定余额加(减)查增(减)项确认金额,确认金额加(减)评估增(减)值项评估认定金额。清产核资表的评估认定金额栏应该从表上反映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所以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查增(查减)项有一定的平衡关系,当资产负债评估发生变动时,账面所有者权益会相应发生调整。表中所有项目查增或查减后认定的结果最终要满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涉及调整损益类要通过对财务损益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影响本年利润的相关科目对应作增减变化调整,最终对资产

7、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不能只在报告中列示,而不在表内涉及的科目中反映。9关于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资料报送工作。中介机构或各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对各个法人社的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各一份报送各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和银监分局进行初审后存档。下阶段在申报统一法人或农村合作银行时,附以县(市、区)为单位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表一、表二和表三十等汇总材料报省银监局,各个法人社的基础材料不再报送省银监局。省政府下发的指导意见原则上要求对大额贷款的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达到100%,大额

8、贷款额度由各分局商筹建领导小组确定。贷款函证资料作为分局验收检查的必查内容,留存备查,不需作为上报材料。10. 净资产等于整体资产评估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计量。其中资产方应已剔除实际发生的各项损失(不是预计的资产损失)、增提部分或全部损失准备,负债方应已经按权责发生制提足各项应付款项。表三十净资产认定结果统计表中12、13栏作为落实中央扶持政策的参考值,与本表其他项目无直接的衔接关系。净资产认定值的大小对统一法人社的申报有影响,需要符合筹建统一法人社的最基本必备条件,同时要考虑已经发行了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事实。净资产确认书中资本充足率是按银监会合作部监管口径计算。11统一法人后,要以本次清产核资和

9、资产评估的结果作为调账依据。准备金必须制定分年提足的计划,但在申请筹建统一法人社开业时,资产损失准备须达到预计资产损失的25以上,贷款损失准备达到预计贷款损失的30。12.净资产的处置,需要遵照筹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办法进行操作。二、有关统一法人社筹建工作的提示1准备有关筹建申请材料注意事项。除依照2005年全省统一法人社筹建工作会议(望江宾馆会议)精神外,还要严格按照银监会2006年1号、3号令以及银监发【2005】58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拟写筹建申请的同志一定要吃透这几份文件的精神,注意筹建阶段的法律关系和工作程序,分清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的不同内容和相关要求。筹建申请中重点表述符合有

10、关准入条件以及筹建准备工作的开展情况。不能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的内容相混淆。有关方面提供的筹建、开业参考资料,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只能作参考,不得作为制作申报材料的蓝本,不能照抄照搬。2关于筹建统一法人社申请材料上报时间问题。银监部门按照银监会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坚持条件

11、,依法、合规、按程序和许可权限,做好筹建统一法人社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只要达到统一法人社的市场准入的条件,并按照程序规范操作,银监部门任何时候均可受理和审批。对筹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银监分局在受理审查中要向筹建申请人(筹建领导小组)提出补正要求。对没有达到准入条件而上报了筹建申请材料的县(市)农村信用社,经银监部门受理审批,作出不予同意筹建的,筹建申请人半年内不得再次向银监部门提出相同筹建申请。3.关于确认发起人问题。如何确认发起人,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目前自身的社员状况,按投资股社员优先和入股资金的多少兼顾考虑职工、法人、农户等确定发起人,其余社员委托信用社法

12、人代表代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但要注意政策规定:一是发起人的总量;二是职工股等不同主体的代表比例;三是委托事项的合规性与有效性。4.关于法人社员出具入股企业决议和公司声明问题。按照法规规定,所有的法人社员都应按组建机构的法律程序出具入股企业决议和公司声明。法人社员的单户股金未能达到设置的最低起点金额、不具有投票权的,可放宽。5.各市(州)银监分局受理统一法人社筹建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银监局的筹建申请材料为一式二份,同时通过银监会电子邮件系统上报机构筹建相应的电子文档。6.上报统一法人社筹建申请时,除银监会58号文件要求的附件之外,另附以下3项内容的材料:一是拟组建机构社员(股东)代表产生

13、办法;二是改革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帮助农村信用社防范化解风险效果以及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三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报告。7注意履行法律意见书的合规性与严肃性,避免相应风险。在没有完成统一法人社开业前,农村信用社原有法人地位不能取消。8如有新增募集股本金的,请将增资扩股的办法及内容,按照征邀发起人说明书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相应内容。三、其他事项的提示1关于等6家2002年以前已经实行了统一法人的县级联社的重新规范工作,省局正在指导进行规范,其他5家另行通知再推进。2.三州的统一法人及配套工作,因政策规定与实际有特殊矛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暂时推后。3以后凡涉及到改革有关事项有关问题请示,请各银监分局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有关请示发送到、等邮箱,由合作处研究后统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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