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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保密工作规定第一章 保密委员会第一条 成立省联社保密委员会,省联社分管领导任主任,各部门、直属机构 负责人为成员。第二条 保密委员会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省 联社保密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的 保密工作;总结保密工作,表彰、奖励全辖在开展保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指导、协调、督促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第三条 保密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联社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汇报。第二章 保密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2、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组织开展本部门保密宣传教育。第六条 制定本部门保密工作责任制和要害岗位职责,明确界定密级范围,对 涉密事项制定具体保密要求。第七条 增强保密意识,经常开展本部门保密检查,并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落实本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磁介质等保管环境符合保密要求。第九条 研究分析本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联社党委、保密委员会提出保密工作建议和意见。第十条 按规定参加保密委员会会议,参与研究省联社保密工作,履行分工的 保密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承办省联社党委、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第三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第十二条 省联社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
3、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 具体抓、其他领导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保密工作格局。第十三条 要带头贯彻执行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 级保密工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的具体 意见和措施,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 定期主持保密委员会会议,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支持保密组织 和保密干部工作。对本人签发的秘密文件定密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本人分管工作中,涉及保密工作的负有领导 责任,对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应同要求、同安排、同总结。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 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纳
4、入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考 核内容。第四章 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第十七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 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第十八条 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第十九条 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第二十条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第二十一条 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共网和普通传 真机传递、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第二十二条 不携带密件到公共场所及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第二十三条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 当事人保守秘密。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内部文件、刊物、资料、
5、图书当作废纸出售。第二十五条 不得隐匿、庇护窃密、泄密行为,如发现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保密部门和上级机关举报。第五章 机要人员岗位职责第二十六条 机要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保密观念,重视保密工作,做 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第二十七条 负责机要文电、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传阅、保管、归档、 清退等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做到及时、准确,确保安全保密,不得延 误。第二十八条 负责省联社印章、党委印章的保管、使用;负责机关各处室及辖 区单位公章的刻制和颁发。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机要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制度第三十
6、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由省联社保密委员会负责,各有 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和布置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三十二条 各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第三十三条 对要害部门(部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 查、落实保密措施,使所属工作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 律、法规和制度。第三十四条 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在保密工作中应积极 防范,制定严格防范措施,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在处理具体业务中贯彻“保守国 家秘密,便利工作”的原则。第三十五条 备有必要的保密柜等保密设施,并指定专人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的人员接触
7、,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 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文件的传阅和存放,必须严格按领导批示,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阅后及时收回,不得随意传阅和放置。第三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定期向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情况。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一览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名称涉密 程度涉及国家秘密事 项的主要范围涉密人员 数量备注办公室 机要室绝密使用、存放、 保管密级文件2部门、单独、专用理事长室 主任室绝密使用、 存放密级文件1部位、单独、专用科技信息 中心绝密使用、存放、 管理网络及 服务器等3部位、单独、专用第七章 机要室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要室。第四十一
8、条 机要人员不得在机要室接待客人、闲谈。第四十二条 机要人员离开机要室,要随手锁门,下班时要认真检查保密柜是 否上锁,门窗是否关好,防止文件的丢失和泄密。第四十三条 绝密文件、密码电报要及时收进保密柜并单独存放。其他密级文 电,要经常检查,妥善保管。文件、电报和资料,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机要室的人员,不得乱翻、乱看、乱拿,防止泄密。第四十五条 机要室按照保密规定配置“三铁一器”保密设施,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乱用。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保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安全,做到万无一失。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八章 公文处理保密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产生的企业秘密
9、,必须对照定密依据,依法及时、准确地 确定密级,并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四十八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详细登记、密封包装,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 和收件单位名称;传递中每个环节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签字手续;严禁通过普通邮政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在市内传递绝密级载体,必须二人同行直接送达,不得通过公 文交换站交换。第四十九条 收到国家秘密载体,机要人员拆封,清点核对,其他人员不得拆封。第五十条 收到国家秘密载体,机要人员应及时对来文机关、收到时间、标题、字号、密级、份数、序号等作出登记,贴上公文处理标签交拟办人确定阅读或 传达范围。第五十一条 阅读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办公场所进行,阅后应及时收回;绝密级
10、 秘密载体应在机要室阅读。第五十二条 经拟办人确定属于阅读范围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机密级和 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限定归还时间。绝密级秘密载体不 得借出。第五十三条 参加涉密会议带回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及时送交本单位机要人员 登记处理。第五十四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允许复印;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 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内部印制或 者在经保密局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委托非定点单位印制。第五十五条 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与社交活动或中途办其他事等。第五十六条 未经审查批准以及办理相关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提
11、供 国家秘密;严禁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或公开报道国家秘密信息。第五十七条 指定计算机设备处理涉密业务,并登记造册。用于储存、传输和 处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户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网络相连接。第五十八条 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须安装铁门、铁窗,配备保险柜,办公 场所无人时,应将国家秘密载体放入文件保密柜。第五十九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清点、登记,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密件复制过程中产生的残、次页和废品,必须及时销毁;销毁数量少的,应 使用碎纸机销毁,销毁数量大的,应二人押送定点销毁单位销毁;销毁后,要确保 国家秘密载体无法还原;按规定应当清退的国家秘密载体,应
12、按期如数清退,不得 自行销毁。第六十条 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或委托他人代为销毁。第六十一条 机要人员岗位变动,应与接任人员办理密件交接手续。第九章 定密工作制度第六十二条 机关各部室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密级或保密期限、决定解 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定密、变更或解密意见,经定密审核人审核后报分管领 导批准。第六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为定密审核人。定密审核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定密级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拟定的密级是否准确;(三)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妥当;(四)国家秘密的标志是否准确;(
13、五)拟定的接触范围是否合适。第六十四条 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程序:(一)机关各部室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承办部室拟稿人对照省联社的 有关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发放范围;(二)定密审核人进行定密审核,对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三)联社领导签批。第六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密 级。(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第六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联社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
14、有利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已由国家新闻媒体正 式公布的,视为自行解密。第六十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变更或解密,应当按照规定在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上作标志。无法标志的,应当及时通知接触范围的人员。第六十八条 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简报、资料、稿件、 电报、报表、会议记录、磁介质、录音带、录像带等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 级及保密期限,并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同一个载体含有两个以上密级的国 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最高密级确定。书面形式的密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 密期限。标注位置在首页(或者封面)的右上角
15、。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 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制发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按照国家 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 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第十章 会议保密规定第七十条 凡组织召开的涉及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 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并对会场的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以防泄密。第七十一条 确定会议的传达范围及具体保密要求,对参加会议人员予以登 记,参加会议的人
16、员名单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第七十二条 会议记录人员要用专用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 回,统一保管或销毁。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 像制品。第七十三条 会议期间印发的机密级以上文件、材料、应标明密级、编号、登 记分发,绝密级文件、资料要按要求收回。严禁向非会议人员提供。第七十四条 对会议的宣传报道,会议主办部门应指定专人统一提供新闻报道 内容。宣传报道稿要经办公室审核,严格把关。第七十五条 会议期间,如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第七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住址进行保密检查,看有无遗失文件、笔
17、 记本等。第十一章 新闻报道及对外提供资料保密规定第七十七条 凡以省联社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新闻稿件,涉及金融重大政 策、会议为依据的新闻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后,送请省联社领导审定。第七十八条 以省联社领导讲话或省联社领导参加的会议为内容的宣传稿件, 要由领导本人审阅、签发。第七十九条 新闻宣传中涉及有关银行业数据的,要以银行业监管机构统计部 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授权对外公布的金融数字,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介对 外公布。第八十条 凡涉及经济、金融形势及利率、汇率等敏感问题,不得擅自报道, 如需报道,必须经省联社领导批准和审稿。第八十一条 对外提供资料,凡属于国家秘密或中长期保密,且尚未解密的秘 密事项,不准向外泄露和提供。第八十二条 加强对外宣传的保密观念,严防失密、泄密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