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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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试行办法 目 录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章 责任体系第四章 责任追究一、信贷风险问责 二、抵债资产风险问责 三、财务会计风险问责 四、安全保卫案件问责 五、重大突发事件及案件报告问责 第五章 附 则附件:一、相关解释 二、农村信用社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示意图(一)实行责任追究上挂两级流线图 (二)信贷风险问责 (三)抵债资产风险问责 (四)财务会计风险问责 (五)安全保卫案件问责(六)重大突发事件及案件报告问责 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实行更加全面系统的问责制度,明确各级农村信用社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提高全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惩防

2、结合,预防为主,规范经营,标本兼治的方针,构建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内部控制的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知名度,开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新局面,特制定农村信用社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农村信用社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的总体要求是以主要责任人(包括集体,下同)为中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挂两级,问责到位”。一、纵向到底。以主要责任人为顶端,以首问责任人为底线的所有责任人。二、横向到边。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横向所有关联人员,包括审查、审核,检查、监督人员。三、上挂两级。以主要责任人为底线的上两级高管人员或机构,两级是

3、指管理分级,不是机构级别。主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领导责任,实际上是负连带责任。四、问责到位。即对所有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要全面问责,不留空档。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二、注重实际,看重效果,留有余地,治病救人。(一)视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二)视违规行为、程序的恶劣程度;(三)视责任人的认识或改正态度;(四)视自查、他查情况;(五)视出发点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影响。三、坚持党管干部,制度管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人主体情况分级负责。 第三章 责任体系 一、处罚种类(一)刑事处罚。移交司法机关,接受犯罪调查,依法处理。但不排除其他处分。(二)党纪处

4、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违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停职反省(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下岗清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五)经济处罚。包括个人罚款、损失赔偿。二、适用原则:(一)以上处分可并处。(二)二年内连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严处理。直接责任人两次警告给予记过处分;两次记过给予记大过处分(高管人员建议取消任职资格);两次记大过给予降级处分;两次降级给予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三次警告给予记过处分;三次记过给予记大过处分(高管人员建议取消任职资格);三次记

5、大过给予降级处分;三次降级给予撤职处分。同一责任人既以直接责任人受过处分,又以相关责任人受过处分的,比照相关责任人的身份接受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又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受处分的后果和解除。1、党纪处分(1)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不影响担任原来的党内外职务。但是,在受到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任的党内外职务。但是,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3)撤销党内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

6、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4)留党察看。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

7、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党员受到留党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组织。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5)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执行。 2、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在受处分(开除以外的处

8、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四)下岗清收要有明确要求,包括清收时限、清收额度和生活费标准等。(五)其他处分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一、信贷风险问责(一)违规行为1、背离“三农”服务方向,对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和对象发放贷款;2、发放跨区域、顶名、冒名、假名、一户多联贷款、虚假贷款或虚假保证贷款、贷款垒大户和担保抵(质)押无效贷款;3、自批自贷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

9、贷款条件;4、超权限发放贷款、化整为零贷款、互相担保贷款或以贷收息;5、内外勾结骗取贷款;6、大额贷款未实行集体审批和不执行贷款公示,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制度,审查审批报备的大额贷款形成风险;7、到(逾)期贷款未及时下发催收通知单和及时清收,抵(质)押物丢失、无故变更及撤走造成贷款诉讼失效和损失;8、未经批准贷款借新还旧和借名、假名换据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9、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程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10、发现违规贷款并可能造成损失而不制止、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贷后管理不作为或新官不理旧账,造成诉讼失效和损失;11、其它违反贷款规定以及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

10、失;(详细参照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吉农信联字200552号)(二)责任认定1、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问责。(1)信贷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横向到边:信用社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会计、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信用社主任(外勤主任)、县级联社分管主任。(2)外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信贷员、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会计。横向到边: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信用社主任、县级联社分管主任。(3)信用社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信用社分管主任、信贷员、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会计。横向到边: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

11、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4)贷审小组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小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信贷员、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会计。横向到边: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2、县级联社(含县、市、区联社,县级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问责。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人(或类似机构)为主要责任人。纵向到底: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县级联社分管主任、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信贷员、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

12、、会计。横向到边:市级联社业务处(科)长及检查人员,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市级联社分管主任;如果县级联社理事长为贷款审批组织负责人;则上挂市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主任)。3、市级联社(含市州联社、办事处,下同)问责。市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纵向到底:市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市级联社分管主任、业务处(科)长及相关人员;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县级联社分管主任、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信贷员、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会计。横向到边:省联社业务处长

13、及相关人员,稽查局、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省联社分管主任;如果市级联社理事长为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则上挂省联社分管主任、主任。 4、省联社问责。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主要责任人。纵向到底: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省联社分管主任、业务处长及相关人员;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市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市级联社分管主任、业务处(科)长及相关人员;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县级联社分管主任、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信贷员、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会计。横向到边

14、:省联社稽查局、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省联社主任。5、其他问责。(1)逆程序放款。贷款发放必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审查审批程序。由于直接责任人不同意放款而受上级领导或组织指令、暗示、强迫、威胁而放款为逆程序放款。对于逆程序放款,发放人(信贷员、信用社外勤主任、主任、贷款审批小组和各级贷审组织)写明事实原因和不同意放款的正当理由,在三个工作日内报上两级备案即免于问责。对其他责任人按上述问责。(2)上报未批准发放贷款。对审批单位的同级及以下问责。未经省联社审核备案,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纵向到底:市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分管主任、业务处(科)长及相关人员;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

15、、主任、行长),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县级联社分管主任、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信贷员、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会计。横向到边:省联社业务处长及相关人员,稽查局、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未经市级联社审查审批,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为第一责任人。纵向到底: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县级联社分管主任、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信贷员、会计、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市级联社业务处(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未经县级联社审批,信用社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纵向到底: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分

16、管主任、信贷员、会计、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应批未审批,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横向到边:信用社农贷会计、会计、出纳兼复核员、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3)各级贷审组织例会表决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擅自否决,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一律问责。(三)责任追究根据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吉农信联字200552号)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吉农信联字20047号)对违规违纪贷款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二、抵债资产风险问责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期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根据贷款合同及

17、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抵(质)押物或其他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一)违规行为。 1、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不按规定报批; 2、符合抵债资产条件而未收或收取不具备条件的抵债资产;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置权,收取后未及时保全或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抵债资产损失; 3、收取(处置)抵债资产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低)于市场现值;未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出租、转让、拍卖处置抵债资产; 4、收取抵债资产后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管理或保管不善造成流失或损失;变现后不按规定分配; 隐瞒或截留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或租赁收入的

18、; 5、其他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以及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详细参照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吉农信联字20049号)、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补充规定(吉农信联字2005 2号)、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吉农信联字200552号)。(二)责任认定。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贷款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不经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回收处置抵债资产的权力。1、信用社问责。贷审小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贷审小组成员、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会计、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和相关人员

19、、稽核分局长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2、县级联社问责。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分管主任、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审查检查人员;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会计、农贷会计、信贷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市级联社业务处(科)长及审查检查人员,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市级联社分管主任,如果县级联社理事长为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则上挂市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主任)。3、市级联社问责。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市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

20、分管主任,业务处(科)长及审查检查人员;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分管主任,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和相关人员;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主任、分管主任、会计、农贷会计、信贷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省联社业务处长及审查检查人员,稽查局、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省联社分管主任,如果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为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则上挂省联社分管主任、主任。4、省联社问责。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省联社(大额)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省联社分管主任、业务处长及审查检查人员;市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市级联社理事

21、长(主任)、分管主任、业务处(科)长及审查检查人员;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理事长(主任)、分管主任,县级联社业务科长及审查检查人员;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主任、分管主任、信贷员、会计、农贷会计、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稽查局、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省联社主任。对信用社抵债资产核算、保管违规责任认定。根据问题性质确认信用社主任、坐班主任、会计、信贷员、记账员、保管员为首问责任人。横向到边:县级联社财务科长及检查、管理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三)责任追究。对抵债资产回收、管理、变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2、(吉农信联字20049号)及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吉农信联字200552号)实行责任追究。三、财务会计风险问责(一)违规行为1、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规定造成差错事故、案件和资金财产损失;2、制作和提供虚假或隐匿原始单据、重要事实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报表;3、印押证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以及丢失、被盗、骗用盗用、泄密或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4、隐瞒或截留收入、擅自减免利息;5、侵占、挪用信用社资金和私设“小金库”;6、违反支付结算办法造成不良后果和资金损失;7、白条抵库、自盗及侵吞长款等违反出纳工作制度规定。8、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超支或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9、对

23、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暗箱操作;10、固定资产丢失、毁坏、损失而未落实赔偿责任;11、其它违反会计出纳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经济损失。(详细参照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200552号和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若干意见(吉农信联字20048号)(二)责任认定 1、信用社问责。(1)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横向到边:会计、出纳兼复核员、县级联社财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信用社主任(内勤或坐班主任)、县级联社分管主任。(2)分管主任(会计主管)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经办人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县级联社财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

24、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信用社主任、县联社分管主任。(3)信用社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信用社分管主任(会计主管)、经办人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县级联社财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4)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成员,主任、分管主任(会计主管)、经办人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县级联社财务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2、县级联社问责县联社财务审批小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县级联社财务审批小组成员,

2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财务科长及相关人员;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成员,主任、分管主任(会计主管)、经办人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市级联社财务处(科)长及相关人员,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市级联社分管主任。如果县级联社理事长为本联社审批小组负责人,则上挂市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主任)。3、市级联社问责市级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市级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市级联社分管主任、财务处(科)长及相关人员;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县级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财务科长及有关人员;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成员,信

26、用社主任,分管主任(会计主管)、经办人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省联社财务处长及相关人员,稽查局、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人员。上挂两级: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省联社分管主任。如果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为财务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则上挂省联社分管主任、主任。4、省联社问责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直接责任人。纵向到底:省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省联社分管主任、财务处长及相关人员;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市级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市级联社分管主任、财务处(科)长及相关人员;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县级联社财务审批小组成员,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财务科长及相关人员;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成

27、员,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经办员、出纳兼复核员。横向到边:稽查局、稽核局、分局长及检查员;上挂省联社主任。5、个案处理(1)县级以上联社机关财务会计违规违纪不向下级问责。(2)领导或上级单位指使或授意下级违规,领导或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下级写明事实原因并上报两级备案,可免于问责。下级明知违规未拒绝执行的按上述问责。(三)责任追究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吉农信联字200552号)和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吉农信联字20048号)实行责任追究。四、安全保卫案件问责(一)违规行为1、临柜、押运、守库等违章操作发生

28、案件,值班(宿)不按规定操作发生案件或发生火灾等事故;2、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枪(弹)、盗窃、抢劫、金融诈骗案件;3、安全保卫设施不达标导致案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4、发现重大隐患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5、其它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行为。(二)责任认定。1、信用社发生保卫案件和造成资金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案发单位的信用社主任为首问责任人。纵向到底:副主任及相关的内勤、外勤人员、护卫人员、值班(宿)人员、勤杂人员;横向到边:县级联社保卫科长及检查员、相关人员;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2、县级联社发生保卫案件和造成资金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

29、、行长)为首问责任人。纵向到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保卫科长及检查员、案发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横向到边:市级联社保卫处(科)长及相关人员。上挂两级:市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主任。3、市级联社本身发案或对辖内发生案件指挥处置不当,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为首问责任人。纵向到底:市级联社分管主任、案发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市级联社保卫处(科)长及相关人员。横向到边:省联社保卫处长及相关人员。上挂省联社分管主任、主任。(三)责任追究对安全保卫违规行为,依据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违规经济处罚暂行规定(吉农信联字200441号)给予经济处罚,依据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吉农信联字200442号)实行

30、责任追究。五、重大突发事件及案件报告问责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挤兑、聚众上访、灾害事故等引发系统危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案件分纪检稽核案件和保卫案件,纪检稽核案件指经济案件、经营违规案件、纪检案件;保卫案件指涉枪(弹)、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一)违规行为发案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及发案后处置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二)责任认定1、信用社。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案件未按规定上报,直接追究信用社主任的责任。纵向到底:信用社相关人员。横向到边:县级联社相关职能部门。上挂两级:县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 2、县级联社。辖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案件未按规定

31、上报,直接追究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责任;纵向到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信用社主任及相关人员。横向到边:市级联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上挂两级:市级联社分管主任、理事长(主任)。3、市级联社。辖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案件未按规定上报直接追究市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的责任。纵向到底:市级联社分管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横向到边:省联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上挂两级:省联社分管主任、主任。(三)责任追究。依据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吉农信联字200552号)、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吉农信联办字200533号)、农村信用社案件

32、统计报告制度等实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相 关 解 释一、问责制。问责制是指追究当事人职责内应当做而没有做、不应当做而做或应当做好(符合要求)而没有做好的过程以及因此产生的制度、办法。狭义上讲就是指有权机关对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二、官员问责制。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追究那些由于官员个人行为失当,或者违法、渎职、失职等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造成后果的责任,使其真正能够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三、风险管理问责制。农村信用社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是指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

33、各级联社、财税、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相关制度规定或产生不良后果(如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即有错问责或不作为问责。四、问责制内涵。问责制是一种层层承担责任的制度设计,从法律意义上讲,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但实际工作中包括纪律责任和政治责任。问责的核心是负责,即切实负起应负的责任,对没有负起相应责任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省联社实行问责制的核心目的就是逐步使所有员工在工作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时刻绷紧依法合规这根弦,要对自己的行为充分负责,时刻意识到因自己行为对上下级、对员工、对家庭、对单位、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从根本上讲,问责制体现对履行职责的约

34、束和检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体现了省联社依法合规经营、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理念和目标。五、责任认定。违法违规责任人(含正常操作而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下同)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经办人。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在违法违规事实中起主导性、直接性、关键性作用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等为相关责任人;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由决策者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信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经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与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检查指导不力发生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责任不清,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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