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合规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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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合规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 社”)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 值的合规理念,切实有效发挥省联社各项职能,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 引和信用社(银行)合规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合规政 策。第二条 合规是指使省联社所有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 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自身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同时还应符合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 准则。第三条 合规风险是指省联社因未能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

2、律制 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指省联社通过制定相关的合规政策或管理办法,按照外部法 规的要求统一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监督内部规范的执行,以实现增强内部控 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早期预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规风险的一整套管理活动和机 制。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及办事处全体员工。第二章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 省联社通过明确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合规职责,确保省联社合规风险 得到有效管理与控制。第七条 省联社设立合规管理处,负责省联社日常的合规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 合规管理计划,定期向省联社理事会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省联社的合

3、规管理组织体系由理事会、经营管理层、合规管理处和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办事处合规督导员组成。(一)理事会作为省联社的决策机构,对省联社合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二)经营管理层作为合规政策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有最终责任;(三)合规管理处作为省联社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独立职能部门, 对省联社合规管理工作负有尽职责任;(四)省联社各处室、直属机构和办事处按规定设立一名合规督导员。合规督 导员作为协助省联社各处室、直属机构和办事处履行合规职责的督导人员,对其合 规管理负有尽职责任。第九条 省联社的合规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及外部审计、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三章合规管理工作职责第十条 合规是省联社全体

4、员工的共同责任。每一名员工都对其经办的经营管理 活动的合规性负直接责任;省联社各处室、直属机构、办事处的业务条线负责人对 本条线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理事会对省联社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负最终责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合规职责(一)审批省联社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二)审议批准经营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报告,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做出评价,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三)定期获取和恰当处理省联社合规方案和合规问题的报告;(四)授权经营管理层对合规风险进行日常监督。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层的合规职责(一)制定、适时修订省联社的合规政策并传达到全体员工;(二)贯彻落实合规政策,

5、确保发现违规问题,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或惩 戒措施;(三)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 部门及负责人的独立性;(四)评估省联社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 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五)向理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处的合规职责(一)协助经营管理层制定合规制度和合规政策;(二)负责省联社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工作;(三)负责指导全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接受法律咨询和给予法律支援;(四)负责制定并执行合规管理计划;(五)负责审核评价全系统合规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并对其进行 组织、协调和督促;(六)组织

6、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负责 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七)负责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识别和评价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八)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九)负责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价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 的落实情况;(十)承办省联社党委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合规工作。第十四条 合规督导员的合规职责(一)在其所在部门、机构范围内施行合规政策;(二)向其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确认合规状况;(三)督促所在部门、机构的操作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四)及时报告部门、机构或业务的重大变化以及违规事件;(五)组织及

7、执行合规性自查,报告检查情况和合规风险状况;(六)负责与合规部门的联络沟通,有效督促和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时符合合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省联社各处室、直属机构及办事处的合规职责(一)督促本部门全体员工自觉、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省联 社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不发生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二)制定本部门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三)负责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对可能或已经 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四)支持本部门合规督导员有效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员工对可能或已经出现 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五)承担其

8、他合规职责。 第四章合规管理处与各部门的分工与协作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处与各部门就合规管理工作应建立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机制。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处应积极为各部门提供合规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协助其管理本业务条线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及时进行合规预警提示,为各部门可能涉 及到合规风险的事项提供支持。第十八条 建立合规审核的工作流程。合规管理处对省联社规章制度、法律性文 件的合规性负有识别、评估、监测、管理职责。各部门办理的以下事项提请领导审 批之前应按相关程序由合规管理处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否 则,领导不予审批。(一)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重要发文;(二)重要的合同、协议;(

9、三)重要的授权和人员处理决定;(四)向全系统推行的业务产品、工作流程、格式合同;(五)向监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向外界披露的重要信息。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处应协助人力资源处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联社和全系统的合规 培训目标和计划。第二十条 建立合规信息的交流机制。合规管理处应保持与各处室、直属机构及 办事处的沟通,并有权获取履职所需的档案、文件和材料等相关信息,各部门员工 有给予密切合作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监测资源共享机制。为便于进行合规风险数据的收集、整 理、监测和分析,审计稽核、监察和各业务条线的专项检查报告应及时抄送合规管 理处,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二条 建立合规检查的协作机制

10、。合规管理处可独立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 进行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业务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 素,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纠正措施。 第五章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第二十三条 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合规工作机制及相应制度安排,确 保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应用于每个领域;(二)研究和解读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最新颁布、变动情况,督促各 部门及时检讨及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三)建立并完善开发新产品、新项目、重大交易、投资行为和流程整合等过 程中的合规审查程序,确保合规风险被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四)完善内部规

11、章制度体系建设,定期审查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合规性, 及时提出相应调整建议;(五)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监督力度,并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改善措施,或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违规行为;(六)加强合规培训,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风险的防控 能力,培育诚信正直、合法合规、健康向上的合规文化。第二十四条 通过建立健全层次清晰、程序合理、方法科学的合规风险识别、评 估和监测的机制与程序,覆盖可能产生合规风险的所有经营管理环节。(一)统一的政策:建立省联社统一适用的机制和程序,整体配合,有效识 别、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二)识别与监测:各部门应识别、监测本身或业务条线可能产生的合规风 险,在此基础上

12、,予以有效控制和防范;(三)交流与反馈:各部门应在内部设立明确的汇报路线,使本部门和省联社 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并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报告及监督体系,防范相同或类 似合规风险的再次发生;(四)评价与持续改进:定期对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实施评审,持续提高合规管 理的有效性;(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对于涉及某些特殊领域的个案,或复杂的案件,可 咨询或聘用具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的机构,以获取专业指导意见,为合规风险的有效 管理提供足够的经验和专业基础。 第六章合规风险报告和报告路线第二十五条 合规管理处对省联社合规风险事项,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应向省 联社分管领导报告;省联社分管领导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向

13、理事会报告;对特别 重大或紧急的合规风险事项,合规管理处负责人可直接向理事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合规风险事项,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分管领导并抄送合 规管理处。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处合规督导员直接向本部门、机构负责人 报告合规工作,同时向合规管理处报告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合规风险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原则。报告要素应包括: 风险来源;事项特征、性质、时间、地点;可能或已经形成的风险;当事部门已经 采取措施或后续措施;有关意见或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合规风 险报告事项按省联社规定程序和办理。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及办事处每年应向合规管理处递交合 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第七章合规管理奖惩第三十条 省联社对于严格执行合规管理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为 省联社避免重大合规风险或减少损失有直接贡献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对重大、突发合规事件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 报的,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违规行为的,将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合规政策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合规政策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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