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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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实现安全保卫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涉枪、防灾害事故,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2、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部署、检查、监督、调查研究和制定安全保卫措施的责任,并为其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条件。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 省联社设立安全保卫部(监察保卫部),专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各地市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安全保卫职能部门;地市、县(市、区)

3、联社(下称各联社)单设安全保卫职能部门。第八条 省联社保卫部及各地市办事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卫人员;各联社保卫部配备4-6名专职保卫人员;信用社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配备守押员、消防员、安全员等。第九条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保卫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系和相应职责第十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安全保卫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制定具体目标,层层落实到单位、部门和员工个人,签订责任状。第十一条 省联社统一管理、协调、规划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

4、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及时贯彻落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省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和辖内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并组织落实。(三)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保卫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关心保卫干部、经济民警和守押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要害单位工作人员的

5、管理。(五)决定安全保卫工作奖惩事项。(六)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和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各联社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和辖属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分管领导协助法人代表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抓好保卫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二)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抓好员工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四)本单位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五)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

6、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六)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及辖属营业网点安全保卫情况,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安全保卫制度情况。第十三条 经省联社授权,各地市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火等各种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预防暴力犯罪能力。(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

7、度,与当地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三)随时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轮流带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五)配枪的单位,按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杜绝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第四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第十六条 一旦发案,发案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查清案件事故原因,挽回损失,汲取教训,严密防范措施,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

8、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的登记、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第十八条 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在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五章 安全保卫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地市办事处、各联社必须定期、不定期检查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必须履行严密的、合乎规定的手续,否则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 检查的重点是农村信用社枪支弹药管理和各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制度执行、安全教育等。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对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

9、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情况。(四)安全防范设施及消防设施建设情况。(五)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六)保卫人员管理情况。(七)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查处情况。(八)带班、值班、守库、押运情况。(九)计算机房、视频安防监控室的安全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检查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一)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意做好事后督促落实工作。(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依据信用社(银行)安

10、全保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暂行规定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本年度内未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为保卫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查案件有功的。(五)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六)其他应予以

11、表彰和奖励的。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部门、个人,干部员工防范意识差,对隐患、漏洞没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事故发生的。(二)因工作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三)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不追究或减轻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利用防卫器材伤人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六)其他应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办事处、各联社,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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